前言
设备间门、管道井门算不算疏散门?子母门闭门器是否设置?植草砖能否用于消防车道?开敞式外走廊的面积,到底要不要算进防火分区?哪些易燃易爆物品算特殊建设工程?这些“消防老争议”问题,规范条文不可能面面俱到,常出现设计、审图、施工、验收各自有不同的理解,“我觉得”“我认为”经常耗掉很多时间。
成都住建真的很用心,搜集这么多争议问题,逐个整理出答疑,均有理有据。虽然文件发了十来天了,小编看了又看,觉得这些解答真的很好,整理下分享给大家,共同学习提高。
一、成都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常见问题解析(第一期)-25问




问题一:疏散门
1.地上直通首层向室外疏散的楼梯间出口门净宽度要求?底商外门净宽度要求?地下车库直通首层向外室外疏散门净宽度要求?
答复:
楼梯间出口直通室外的门和地下车库在首层直通室外的门,属于首层疏散外门,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首层通向室内的楼梯间门属于疏散出口门,疏散出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底商分为商业网点和商店两种类型,外门属于首层疏散外门,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同时商业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门还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9条规定,因此其首层疏散外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
疏散门包括了疏散出口门和首层疏散外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7.1.4条规定了各类门的净宽,疏散出口门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本条的条文说明,解释了“疏散出口门”的概念,为“疏散出口门为设置在建筑内各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门或安全出口的门,包括疏散楼梯间、电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等。”《通规》7.1.4条要求,是净宽最基本的要求,如规范中有其他规定,应依据较严的要求执行。
PS:住宅底部商业服务网点的门一刀切 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均为1.4m实际执行难度很大。存在着住宅底商的仅为二三十平米的商铺、甚至有些只有几平米,要做个1.4m净宽的门不现实。是否应该按一定面积(人数按50人计算、人员密度取0.43,对应面积为116.27平,可以笼统规定120平)以上的商业网点按1.4m考虑更合适。
问题二:管道井门
2.气瓶间、可进人的管道井、可进人的电缆井等设备用房的门是否属于疏散门,适用疏散门和安全出口净宽度要求?
答复:
设备用房的门属于疏散门,管道井的门不属于疏散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8条的条文说明指出“疏散门是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门、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如住宅的户门)或室外的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此类疏散门的净宽度、开启方向或开启方式若有专门规范规定则遵从专门规范。
问题三:防火门开启角度
3.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开启时会减少楼梯平台有效宽度,该宽度以门开启何种角度计算?疏散走道两侧房间的门开启时减少走道有效宽度,该宽度以门开启何种角度计算?
答复:
以门扇能开启的最大角度时来计算。《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7.1.7条说明了有效净宽度是“开向疏散楼梯(间)或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来计算。
问题四:顶层楼梯间疏散指示
4.能通往屋面的楼梯间在顶层的疏散指示方向应指向屋面还是楼下?
答复:
疏散指示方向一般为指向楼下,若屋面为该建筑的第二疏散途径,在顶层楼梯间需设置双向指示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6.5条的条文解释中说明了楼梯间需加设双向指示标志灯的情况。屋面作为第二疏散途径的情况常见为两栋单元楼贴邻建设的住宅建筑,可通过屋面跨越至另一单元楼借用该楼楼梯疏散。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2.7条,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PS:《民电标》 13.6.5第2款 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位置主要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间。疏散人员进入楼梯间后,不需方向指示灯指引,均知道往下走,此时对人员来说,距地面还有多少层是关键,楼层疏散指示标志灯具正是这个作用。需要提醒的是,有些住宅是通过屋顶建立第二疏散途径,此时楼梯间需加设双向指示标志灯。
问题五:养老院消防车道1
5.多层既有公共建筑新装修改造为养老院,该建筑为内院式,建筑短边临街,进入内院的2处消防通道穿过其他既有建筑,通道宽度、高度均不足4米(3.6米),该通道是否能作为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该建筑短边临街道路是否能作为消防车道?
答复:
该通道不能作为消防车道,具体宽度、高度要求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7.1.8条“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的要求执行。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3.4.3条,若该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则必须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问题六:养老院消防车道2
6.多层既有公共建筑改造为养老院,《建筑防火通用规范》3.4.3条要求:“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一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养老院设置一条消防车道是否可行?
答复:
建议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养老院应设置两条消防车道。《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实施指南》中对“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一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有解释,“只能设置一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其周围的环境地理条件限制主要为建筑周围地形高差大且在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的建设成本巨大或没有条件,建筑沿江河湖海等天然水体堤岸临空建设且难以设置高架桥作为消防车道的情形。”如无上述不利地形等条件,养老院又是弱势群体,火灾疏散不利,不应放宽标准。
问题七:多层公共建筑的剪刀楼梯
7.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采用剪刀楼梯时有相应规范条文,多层公共建筑若采用剪刀楼梯作为两个安全出口是否有相关要求?
答复:
参见《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4.3.1条第1款。公共建筑可使用剪刀楼梯,一组剪刀楼梯间只能作为一个安全出口。当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条以及5.5.10条相关规定时,剪刀楼梯间方可作为两个安全出口。
问题八:坡道上卷帘门设置
8.常规防火卷帘门是平接落地。若防火卷帘落在坡道上,形成斜面交接,是否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答复:
防火卷帘只要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6.4.8条要求的耐火性能、烟密闭性能及其他要求即可。且安装应符合《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相关要求。
问题九:防火锁
9.依据防火门GB12955-2008 5.3.1.1条,防火门安装的门锁应是防火锁。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若建设单位将原装机械锁芯更换为指纹锁锁芯,是只需提供更换锁芯的耐火性能检测报告呢,还是要对防火门的整体耐火性能开展抽样送检?
答复:
《防火门》(GB12955-2008)已废止,在《防火门》(GB12955-2024)中已无“防火锁”相关描述,《防火门》(GB12955-2024)6.4.3.2条中规定“锁具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门耐火完整性要求”,因此可以提供锁具耐火性能检测报告以证明。
问题十:隐形消防车道及消防登高作业场地
10.关于隐形消防车道及消防登高作业场地,规范对消防车道及消防作业场地均有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当路面基层满足要求,是否允许在面层设置植草砖或草坪?
答复:
不应采用隐形消防车道及消防登高作业场地。对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5.2.2条要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对于消防车道,植草砖或草坪等隐形消防车道,难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标识要求,也不符合消防车荷载的要求,会影响消防救援的开展。
问题十一:影响消防车登高作业的高大树木
11.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是否不允许有影响消防车登高作业的高大树木,高大树木具体如何界定?
答复:
规范中无高大树木具体数值界定的要求。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乔木。按照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2023年5月颁布的《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析(2003年版)》第1条中要求不应设置乔木,可设置灌木、草坪等。
消防车道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需兼做消防救援场地时,其要求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设置乔木。
问题十二:子母门
12.当部分建筑将子母门作为疏散门使用时,其母门设置闭门器,子门未设置闭门器,但疏散宽度必须在子母门同时开启的状态下才能满足净宽要求,该门是否满足规范?
答复:
该门不满足规范要求。如果疏散宽度必须在子母门同时开启的状态下才能满足净宽要求,母门、子门均应设置闭门器。
问题十三:使用性质为工业的综合楼、倒班楼
13.土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其规划含有生产厂房、综合楼、倒班楼等建筑,根据土地用地性质是否可将综合楼、倒班楼定性为工业建筑?
答复:
单栋建筑是独立进行建筑定性,定性应根据该栋建筑的主要使用功能,如果综合楼为办公功能,倒班楼为住宿功能。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中相关规定,综合楼、倒班楼应定性为民用建筑。
问题十四:无障碍卫生间的门
14.无障碍卫生间的门能否使用推拉门?
答复:
根据《建筑与市政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3.2.3条第3款,可以使用水平滑动式门。参照省勘察设计协会颁布的《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析》(川设协审字〔2024〕1号)第31条,可使用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问题十五:防火隔墙材质
15.防火隔墙是否有材质的要求,哪些材质的墙体可作为防火隔墙?ALC条板墙是否可以做防火隔墙使用?
答复:
(1)满足耐火极限,具有烟密闭性的材料都可以作为防火隔墙。
(2)ALC条板墙耐火极限和密闭性满足要求时可作为防火隔墙。
问题十六:单元首层出入口
16.多层住宅建筑无须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单元首层出入口是否需要与消防车道相对应?
答复:
参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实施指南》第2.2.2条第一款,多层建筑首层楼梯出入口,应能直通消防车道,便于消防人员通过楼梯进行救援。
问题十七:多层住宅的救援窗
17.多层住宅建筑无须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救援窗口是否需要与消防车道相对应?消防救援窗口内部设置有防护栏杆时,是否可作为易于破拆设施?
答复:
(1)规范未有明确要求,建议有条件时救援窗口与消防车道相对应。
(2)栏杆应安全牢固,高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救援窗口净尺寸应扣除护窗栏杆的高度影响。
问题十八: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8.住宅建筑无法满足沿长边方向设置不小于长边长度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是否允许转角至短边,累加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住宅嵌入底商布局(T型布局)是否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
答复:
参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5第一期)相关问题的解答: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沿建筑的整个长度设置有困难时,可将场地转折至建筑山墙面,但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沿住宅建筑长边的有效长度L1应大于高层住宅建筑长边长度的二分之一,并且其各段场地有效长度之和应满足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规定。
(2)高层住宅建筑山墙面应设置有可供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
(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直达住宅每个单元的楼梯间,不影响住宅尽端单元和最不利户型的消防扑救。
(4)由于住宅端部与商业服务网点的重叠部分会影响立面消防扑救面的有效长度,并且该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也应保证消防车停靠、展开和从建筑外部实施灭火与救援行动。所以建议应该控制重叠部分的尺寸和预留商业服务网点和住宅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

PS:浙江省消防指南对上图的a和b 有定量规定。b≥5m且a+b≤15m。如下图示意

问题十九:应急排烟窗
19.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楼梯间是否能在与敞开式外廊连通的内走廊上设置应急排烟窗?
答复: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2.2.4,应急排烟窗应设置在外墙。内走道不应设置应急排烟窗。
问题二十:尽端疏散
20.尽端疏散按照规范从尽端房间的疏散门开始计算疏散距离,但是如果尽端走道较长,走道是否需要考虑疏散距离限制?
答复:
按规范执行,仍从房间疏散门计算疏散距离。
问题二十一:借用安全出口
21.地下车库设备用房防火分区面积小于1000m²(自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能否利用通向相邻地下车库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其他类似组合如商业或办公建筑是否同理执行?
答复: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9条,小于1000m²的设备用房和办公防火分区,可以借用汽车库防火分区疏散。
(2)根据《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2022年版)》6.1.1条:商业等人员密集的防火分区,不应借用汽车库防火分区。
问题二十二:上人屋面的疏散楼梯
22.上人屋面是否需要设置2部安全疏散楼梯?
答复:
(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5.2.5条,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条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根据该规范条文说明,“屋面为平屋面或具有连通相邻两楼梯间的屋面通道,均要尽量将楼梯间通至屋面”。
(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3.2条。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且每层仅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住宅单元,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
(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3.2条(5)款,多个单元的住宅建筑,通至屋面的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
问题二十三:通过架空层疏散
23.建筑首层的安全出口需通过架空层(架空层无其他使用功能)时,安全出口通过架空层至室外的路径(平面有示意路径)是否需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分隔?
答复:
当符合《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第7.2.6条,第7.2.7条要求,且架空层没有其他使用功能时,不需要采用隔墙隔出专用走道。
问题二十四:评定误差
24.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等内容,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是否适用于“住宅户门宽度0.90m的要求”?
答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未提及控制标准的误差要求,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条文执行,但需要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允许适用5%误差。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中,所有涉及数值要求的条目均不能适用5%误差进行影响消防安全的突破。
如规范要求疏散门净宽为0.80m的情况下,因0.80m要求为强制性条文,低于0.80m影响消防安全不再适用5%误差。
问题二十五:玻璃幕墙
25.建筑外墙材质是玻璃幕墙时,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有要求?
答复:
玻璃幕墙相关要求参照《四川省玻璃幕墙工程技术标准》DBJ51/T139-2020第5.4章防火设计执行。
二、成都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常见问题解析(第二期)

附件1
成都市产业园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
政策常见问题“一问一答”
一、产业园区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下简称消防审验)办理时限是否有相应支持政策?
答:根据《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的通知》(成住建发〔2023〕69号),我市房屋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办理时限已在法定时限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其中: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针对产业园区建设工程有哪些消防设计审查方面的支持政策?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成住建规〔2025〕1号),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审批、监管部门(单位)同意,可在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后,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办理”方式,在开工建设手续申报环节一次性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事项。
根据《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成住建规〔2025〕75号),建设单位可在开工“一件事”办理中集成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三、产业园区项目在修订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后进行消防设计图纸变更,是执行原规范还是修订后的规范?
答:消防设计及变更首先应保证建筑防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四十三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四、产业园区项目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如何界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五、对既有工业建筑内部进行生产工艺的调整或改变,需要办理消防审验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既有工业建筑内部调整或改变生产工艺,如未涉及本《答疑》第十三条所列情形,无需办理消防审验。
六、什么叫劳动密集型企业?
答: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35181-2025)第3.7条,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生产厂房或仓库具有丙类火灾危险性,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作业人数超过50人,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m²的生产制造类企业或具有分拣、加工、包装作业功能的仓储物流类企业。
七、产业园区某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有多栋建筑,个别楼栋符合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开发时分期建设,是否可以只针对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楼栋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
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是申请消防设计审查要件之一,若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包含多栋建筑,属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中的部分楼栋具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则该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均需进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八、产业园区建设工程中,若特殊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即开工,之后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是否属于“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
答:1.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十五条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对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上的特殊建设工程,在施工前应取得施工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特殊建设工程开工前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查处。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0日修订)》,施工许可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均为住建部门行政许可事项。
九、对于存量非住宅空闲房屋(老旧厂房等)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是否有消防审验方面的要求?
答:1.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 建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是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要件之一。
2. 根据《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规划许可清单管理的通知》(成自然资规〔2024〕 3号),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的项目,需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3. 对于存量非住宅空闲房屋(老旧厂房等)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参照《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等技术文件 开展消防审验工作。
十、工业用地上的某办公楼,想要装修改造为酒店,可否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答: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核对改造后的建筑使用性质与规划许可文件是否一致。若使用性质与规划许可内容不符,将无法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
十一、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公共建筑,主体工程开工前进行 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文件中未包含室内装修。施工过程中 建设方拟增加室内装修内容,可以办理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吗?是按照新建装修工程办理还是消防验收后再按照既有建筑改造装修工程办理消防设计审查?
答:申办程序取决于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还是竣工后实施。同步实施的,建设单位可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室内装修进行设计增项,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包含室内装修内容。
竣工后实施的,装修工程为独立工程,应在主体建设工程完成消防验收后,另行办理室内装修建设工程消防审验。
十二、产业园区建设工程中,特殊建设工程在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完成后可否立即进行改造或投入使用?
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 建部令第5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若项目在竣 工验收后、消防验收前进行改造,将导致工程实体情况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不一致,需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并在改造施工完成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十三、为满足不同业主使用需要对原厂房、仓库进行分隔, 是否有消防审验要求?
答:对原厂房、仓库进行分隔改造时,涉及以下情形的,均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1.改变厂房、仓库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 (不同使用性质的场所不能合建在同一座建筑内,例如民用建筑内不允许设置生产场所,生产厂房和仓库不应与民用建筑组合建造,生产场所不允许与商店合建等。当在同一使用性质的建筑物内设置多种不同使用功能场所时,应按要求对这些场所进行防火分隔。)
2.改变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类别;
3.涉及增加夹层,封闭架空层、天井,改动防火分隔、人员疏散与避难条件,改动消防设施系统(不包括消火栓、探测器、喷淋头等局部消防点位调整),采用非防火材料装修,改变建筑保温、外墙装饰,对特殊建设工程、特殊使用功能场所进行装修 改造或其他可能增加既有建筑火灾风险,影响防火安全的工程 等。



问题一:园区建筑定性
1.产业园区哪些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第9项“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范畴?
答复: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判定,可参考国家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易燃易爆物质和物品参考名录》。此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节确定为甲、乙类厂房和仓库的属于该范畴。
问题二:园区火灾危险性
2.产业园区生产、储存项目如何定性和划分火灾危险性?
答复: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1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3.1.3条: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问题三:火灾危险性转变
3.当一栋建筑内存在多种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物或储存物时,应如何确定该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答复: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2条: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影响火灾危险性的因素主要有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原料的性质和数量、中间或最终产品的性质和数量、实际生产或环境条件等。在确定厂房中某部位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时,要确定生产过程中该部位可能存在的全部物质(包括原料、中间产物或最终产品)中每一种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和数量以及生产中生产或操作条件(如温度、压力、湿度等)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一般要按其中危险性类别高的物质确定。当同时存在甲、乙、丙类时,一般要按照甲类确定。例如:铝材属于不燃物质,其火灾危险性为戊类,但在热加工制造铝材时,则存在高温加热过程,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在对铝质轮毂进行抛光加工时,产生了金属粉尘,其生产部位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又如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类液体等。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4条: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第3.1.5条: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问题四:工业上楼
4.关于“工业上楼”项目中,哪些生产类型可合建为多层标准厂房?应如何进行消防设计?
答复:
“工业上楼”建筑是指具备相近行业高通用性、高集约性特点,符合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消防、节能、环保等现行规范和政策要求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楼层数较高,并可以配置工业电梯,集生产、研发、试验功能于一体的多层厂房。
“工业上楼”项目厂房的消防设计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关于厂房的相关要求;厂房、仓库均不得与商业、宿舍、办公等业态合建在同一栋建筑内。
同类火灾危险性的多个生产单元(厂房),可按照“工业上楼”原则合建在同一建筑内,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单元(厂房)不应混合建设。
涉及精细化工、石油化工,煤化工,洁净厂房等特定行业且有专项防火设计标准规范的,应同时执行其对应的专项防火设计标准规范。
问题五:新工艺厂房防火分区
5.电子制造厂房因工艺需要布置超长流水线时,生产工艺的连续性与防火分区面积限制存在矛盾,若按照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隔断,会导致生产效率大幅下降,此类情形下,是否可放宽防火分区面积限制?
●答复:电子制造厂房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1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防火分区面积有明确规定,不允许放宽。
问题六:厂房建筑防爆
6.涉及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厂房(如喷漆车间、溶剂储存间),其防爆泄压设施(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与周边建筑的安全距离如何量化界定?
●答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6.2条: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第3.6.3条: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泄压面积计算应执行第3.6.4条的相关规定,防爆泄压设施与周边建筑的安全距离应满足防火间距的相关要求。

问题七:园区消防车道
7.园区内消防车道与市政道路的衔接段,其荷载等级、转弯半径是否需结合园区内建筑高度(如超过50m的厂房)提高标准?回车场的设置是否允许与绿化景观结合(如采用隐形回车场但基层满足荷载要求)?
答复:
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救援配置情况确定道路荷载等级和转弯半径,建议成都市内小于100米的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应能承受50T的消防车荷载,转弯半径不小于12米;对于消防车道,植草砖或草坪等隐形消防车道,难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标识要求,也不符合消防车荷载的要求,会影响消防救援的开展。
问题八:工业建筑连廊
8.产业园区内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相邻工业建筑通过连廊连接时,应如何定性?是视为一栋建筑,还是多栋独立建筑?
答复:
当两座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工业建筑,通过开敞连廊连接时,应按两座独立建筑确定其火灾危险性与防火设计要求。若通过封闭连廊连接,则需根据连廊的功能属性、连通方式综合判定。例如连廊仅作为物流运输通道,且满足防火分隔要求时,仍可按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问题九:工业建筑屋顶天窗
9.相邻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类厂房之间或民用建筑之间,采用低侧防火墙以减少防火间距时,设置低侧防火墙的建筑屋顶是否允许开设天窗?
答复: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3.4.1注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第3-20页,满足防火间距时屋顶可设天窗或洞口。

问题十:工业园区实验、科研楼
10.工业园区内独立建造的非生产性科研用房(如产品研发用房、产品测试楼、封装楼检验用房,实验/试验楼等),其消防设计应按公共建筑执行,还是应参照厂房的要求执行?
答复:
工业园区内独立建造的非生产性科研用房,应根据工艺需求设计,以其实际使用功能明确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建筑应严格按厂房进行消防设计;丁、戊类火灾危险性建筑可按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丙类火灾危险性建筑需根据建筑实际使用功能、建筑面积、空间高度及建筑同时间内使用人员数量等因素,执行厂房或公共建筑的消防设计规范要求,并严格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消防设计。
问题十一:冷库工程
1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未对冷库防火分隔等要求作出特殊规定。冷库消防设计是否仅需符合《冷库设计标准》,可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对普通仓库的通用要求?
答复:
冷库的安全疏散、防火分隔要求可执行《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冷库设计标准》中未作特殊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仍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相关要求。
问题十二:厂房局部改造
12.改造项目中,若将厂房建筑的一部分改造为仓库使用是否允许?
答复:
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3.6条相关规定可在厂房中设置与其生产工艺密切相关的中间仓库。中间仓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根据该规范第3.3.6条条文说明:“中间仓库”是指为满足日常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存放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的场所。
问题十三:工业建筑应急排烟排热设施
1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1.4规定:“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厂房(仓库)”,问题1:2500m²是指建筑单层面积还是单个厂房(仓库)的房间面积?问题2:当有多个房间时,固定窗是否需每个房间单独设置?
答复:
1.2500m²指的是建筑单层面积。
2.当多个房间位于屋顶时,应按每个房间的楼地面面积,在该房间对应的屋顶区域或外墙位置分别设置固定窗,且固定窗的有效面积需满足对应房间的楼地面面积要求。
当多个房间位于中间层(非屋顶)时,靠外墙的房间应按本房间的楼地面面积设置固定窗并满足有效面积要求,不靠外墙的房间无需设置固定窗。
普通展览厅应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文博类场所具有防盗要求、不允许阳光直射的展厅,可将应急排烟排热设施设于本防火分区内与其相连通的走道等区域,其面积按此区域面积的2%确定,并不得小于3.0m²。
歌舞、娱乐、放映等有噪声、光线控制要求的房间,可将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布置在本防火分区内与其相连通的走道等区域,应急排烟排热设施面积按此区域面积的2%确定,并不得小于3.0m²。
问题十四:工业厂房高温环境
14.在高温生产的工业环境中(如冶炼车间),如何设置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允许采用特殊响应喷头或干式系统?
●答复:高温厂房一般可不设水消防系统。需设置水消防系统的甲、乙、丙类场所,环境温度高于70℃应采用干式消火栓及干式自喷系统,且喷头公称动作温度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此时镀锌钢管即可满足使用温度要求。
如确实遇到极少数丙类但环境温度超过100℃的情况需要根据相关行业规范具体分析。
如《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414-2018)8.2.1: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焦化、烧结、球团、原料、炼铁、炼钢、连铸、轧钢、金属加工等丁、戊类厂房。
问题十五:产业园区建筑自动灭火系统
15.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设多联机系统的建筑是否需按此条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答复: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5年版)》10.7.6条:《防火通规》第8.1.9条第7款中的“送回风道(管)”指单独或同时设有送、回风管(道)。当风管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且风管不穿越房间围护墙体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多联机系统的建筑是否设置自喷判断标准为:(在满足规范面积指标的前提下)风管道是否将不同房间连通(如下图)。

问题十六:园区内疏散照明
16.园区内门卫室作为单体小型建筑,其室内和室外区域是否需要设置疏散照明?
答复:
如该单体小型建筑为单层,其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内部无疏散走道且所有安全出口直接通向室外时,可不设置疏散照明。
问题十七:工业建筑疏散指示
17.为避免烟雾遮挡疏散指向标志灯,疏散指示安装高度一般≤6m。当厂房设置桁车时,如何保证吊装作业空间高度?若因工艺设备安装导致被遮挡,如何保证其安装位置的有效性?
答复:
厂房内工艺区和疏散区的设置应由建筑专业与工艺专业紧密配合确定。平面中应采用地面分区标识分别明确桁车的工作空间(工艺区)和疏散走道、通道(疏散区)。桁车的工作空间不应被用作疏散通道,故疏散指向标志灯应设置在工作空间之外的疏散走道、通道。
若因工艺设备安装导致疏散标志灯存在被遮挡的风险时,疏散标志灯可安装于疏散走道、通道的上方,并确保视觉连续性。
问题十八:工业建筑防爆
18.爆炸危险场所(如甲、乙类仓库、油处理室)应选用对应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但部分特种气体(如硅烷、氯硅烷)在《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无明确防爆要求,如何界定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范围?如何选定对应的防爆产品?
答复:
气体的爆炸、燃烧等特性由气体自身的主要物理化学性质决定。特种气体(如硅烷、氯硅烷)的主要物理化学性质详《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 50646-2020)第4.4.1条条文说明。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来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可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由电气设备所在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类别来确定设备的防爆保护级别。
问题十九:高大厂房火灾探测器
19.高大厂房(>12m)需组合设置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焰探测器,但探测信号可能因工艺吊装设备的阻断遮挡导致探测失效,如何采取措施避免此类遮挡引发的误报或漏报风险?
答复:
上述两种探测器的布置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2.14条、第6.2.15条和第12.4节的相关要求,并调整探测器安装位置,优化探测器布局,避开工艺设备吊装区域,以保证探测器正常工作。
问题二十:封闭式厂房事故通风与机械排烟控制
20.封闭式厂房中,机械排烟系统与可燃气体探测装置是否需要联动?当探测到可燃气体浓度超标时,是否需先停止排烟(避免助燃),启动防爆通风,待浓度降低后再恢复排烟?风量计算是否需叠加这一联动逻辑的修正系数?
答复:
机械排烟系统与可燃气体探测装置不需要联动。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应与事故通风系统联动。若火警排烟系统运行,可燃气体探测装置探测到可燃气体浓度超标,则联锁开启事故通风系统,不需要停止机械排烟系统,不存在上述问题中的联动逻辑,风量计算不需要考虑修正系数。
问题二十一:工业建筑排烟1
2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2.2-1条和8.2.2-3条规定,“面积大于300m²的丙类生产场所”和“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生产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是指单栋建筑总面积需要满足300m²和5000m²时才需排烟,还是指场所内任意一个房间面积大于300m²和5000m²时才需排烟?
答复:
该条中的“场所”均是针对同一个使用空间(可以理解为房间),不是按单栋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可参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实施指南》中关于8.2.2条的实施要点:第8.2.2条规定的“丙类生产场所”“丁类生产场所”“丙类库房”均是针对同一个使用空间而言。
问题二十二:工业建筑排烟2
22.丙类厂房中,除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需设置排烟外,建筑面积大于50m²,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是否需要设置排烟?
答复:
需要设置排烟。可查《建筑防火通用规范》8.2.5条,并参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实施指南》中关于8.2.5条的实施要点。
问题二十三:工业建筑排烟系统
2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7条规定:“各类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本标准第4.6.10条的规定计算且不应小于表4.6.7规定的值。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称喷淋)的场所,其室内净高大于8m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当高大仓库设置货架间喷淋时,是否可认定为“有喷淋场所”进行计算?
答复:
可认定为有喷淋场所。《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条文说明4.6.7: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一般情况下,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的净空高度是8m,因此当室内净高大于8m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如果房间按照高大空间场所设计的湿式灭火系统,加大了喷水强度,调整了喷头间距要求,其允许最大净空高度可以加大到12m~18m;因此当室内净空高度大于8m,且采用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效喷淋灭火措施时,该火灾热释放速率也可以按有喷淋取值。
问题二十四:产业园区建筑挡烟垂壁
24.因走道净高限制,走道装修吊顶后,挡烟垂壁设置高度满足了净高不低于2.1米后,不能满足不小于净高的20%并不小于500mm的要求,不考虑镂空吊顶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走道上采用设置门代替挡烟垂壁的方法是否可行?
答复:
问题中描述的是走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不小于净高的20%,且不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储烟仓厚度不小于净高的10%,且不小于500mm,不论采用哪种排烟方式,设置挡烟垂壁时,挡烟垂壁底距地不应低于2.1米,可根据空间净高采用合适的吊顶等形式作为挡烟分隔设施等方式满足上述要求。
问题二十五:产业园区建筑防火阀
25.防排烟系统风管穿越屋面或外墙处是否还需要设置防火阀或排烟防火阀?
答复:
风管(包括通风、空调、防排烟)穿越室外屋面处不需要设置防火阀或排烟防火阀,穿越(或接管处)的外墙为防火隔墙或防火墙时,若该处外墙有防火间距要求,则风管穿越(或接管至)外墙处需设置防火阀或排烟防火阀,若该处外墙没有防火间距要求,则风管穿越(或接管至)外墙处不需要设置防火阀或排烟防火阀。
三、成都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常见问题解析(第三期)
第三期共18问,本站已同步刊发:《开敞外走廊算不算防火分区?18个消防审验疑难,成都住建局官方答复来了》,可在站内搜索标题查看。官网下载链接如下:
官网下载链接:
第一期:https://cdzj.chengdu.gov.cn/cdzj/xfsyzc/2026-10/08/content_52a48d6ed6bc48da859a8e7ae57ba781.shtml
第二期:https://cdzj.chengdu.gov.cn/cdzj/xfsyzc/2026-10/08/content_72f04d34796e4bb58eb9e6e42efa241d.shtml
第三期:https://cdzj.chengdu.gov.cn/cdzj/xfsyzc/2026-10/08/content_b2584e62e1504e42b80ce6e793cffe15.shtml
结语
规范“打架”时,口径在往“从严、从新”收。 应急照明加严、无线报警限用、独立式探测器不能替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同一个逻辑:现行标准要求设的,不能拿“简化方案”去顶。
来源:微信公众号“消防审验小趴菜”
成都住建三期消防审验答复文件汇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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