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 48321—2026)第7章规定了各类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要求。现将第7.5节“防烟排烟设施产品”摘录如下,涵盖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常闭式送风阀和自动排烟窗、消防排烟风机、挡烟垂壁4类产品的检查内容(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检查方法与检测器具,供消防产品现场检查与验收判定参考。
7.5.1 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
7.5.1.1 检查内容
表78 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表
| 检查项目 | 技术要求 | 不合格情况 |
|---|---|---|
| 产品铭牌 | 应在阀门明显位置上固定永久性产品铭牌,且应不采用粘贴方式 | 阀门未在明显位置固定永久性产品铭牌,或采用粘贴方式固定 |
| 复位功能 | 阀门应使用具备现场或远程复位功能的启闭装置 | 启闭装置无复位功能 |
| 手动控制 | 阀门应使用具备手动关闭方式的启闭装置 | 启闭装置无手动关闭方式 |
| 手动关闭操作力应小于70N | 手动关闭操作力大于或等于70N | |
| 信号反馈功能 | 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下的阀门,当叶片关闭时,应有显示叶片位置的反馈信号输出 | 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下的阀门,当叶片关闭时,无显示叶片位置的反馈信号输出 |
| 阀门使用具备电动远程复位功能的启闭装置时,当通电复位开启动作后,应具有体现叶片位置的反馈信号输出 | 阀门使用具备电动远程复位功能的启闭装置时,当通电复位开启动作后,无体现叶片位置的反馈信号输出 | |
| 可靠性 | 阀门经过3次关、开试验后,叶片应仍能从打开位置灵活可靠地关闭 | 3次关闭操作中,叶片不能从打开位置灵活可靠地关闭 |
7.5.1.2 检查方法
7.5.1.2.1 目测阀门的铭牌是否固定牢固,是否为永久性的。
7.5.1.2.2 输入电控信号或手动操作阀门的复位机构,目测阀门的复位情况。
7.5.1.2.3 使阀门处于全开状态,将测力计与手动操作的手柄、拉绳或按钮相连,通过测力计将力施加其上,使阀门关闭。所测得的作用力即为手动关闭操作力。
7.5.1.2.4 使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手动操作阀门启闭装置或接通启闭装置中的电路,阀门应关闭,在消控中心观察是否有反馈信号显示;阀门使用具备电动远程复位功能的启闭装置时,使阀门处于关闭状态,接通启闭装置中的复位电路,阀门应开启,在消控中心观察是否有反馈信号显示。
7.5.1.2.5 将阀门打开,启动启闭装置,使其关闭,如此反复操作共3次。整个检查过程中,目测阀门启闭装置动作情况。
7.5.1.3 检测器具
应使用量程不小于100N,分辨力为1N的测力计进行本产品的现场检查。
7.5.2 排烟阀、常闭式送风阀和自动排烟窗
7.5.2.1 检查内容
表79 排烟阀、常闭式送风阀和自动排烟窗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表
| 检查项目 | 技术要求 | 不合格情况 |
|---|---|---|
| 产品铭牌 | 应在产品明显位置上固定永久性产品铭牌,且应不采用粘贴方式 | 产品未在明显位置固定永久性产品铭牌,或采用粘贴方式固定 |
| 复位功能 | 排烟阀和自动排烟窗应具备现场或远程复位功能 | 排烟阀和自动排烟窗无复位功能 |
| 常闭式送风阀应具备现场和远程复位功能 | 常闭式送风阀仅具备现场或远程某一复位功能或无复位功能 | |
| 手动控制 | 排烟阀、常闭式送风阀和自动排烟窗应具备手动开启方式 | 排烟阀、常闭式送风阀和自动排烟窗无手动开启方式 |
| 手动开启操作力应小于70N | 手动开启操作力大于或等于70N | |
| 电动控制 | 排烟阀和常闭式送风阀应具备电动开启方式的启闭装置 | 排烟阀和常闭式送风阀无电动开启方式 |
| 自动排烟窗接收到消防联动信号后应自动开启,并在不大于60s的时间内开启到位 | 自动排烟窗接收到消防联动信号后未自动开启,或开启到位的时间大于60s | |
| 信号反馈功能 | 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下的产品,当叶片(窗扇)开启时,应有显示叶片(或窗扇)位置的反馈信号输出 | 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下的产品,当叶片(或窗扇)开启时,无显示叶片(或窗扇)位置的反馈信号输出 |
| 排烟阀、常闭式送风阀和自动排烟窗使用具备远程复位功能的启闭装置时,当复位关闭动作后,应具有体现叶片(或窗扇)位置的反馈信号输出 | 排烟阀、常闭式送风阀和自动排烟窗使用具备远程复位功能的启闭装置时,当复位关闭动作后,无体现叶片(或窗扇)位置的反馈信号输出 | |
| 可靠性 | 产品经过3次开、关试验后,叶片(或窗扇)应仍能从打开位置灵活可靠地开启 | 3次关闭操作中,叶片(或窗扇)不能从打开位置灵活可靠地开启 |
7.5.2.2 检查方法
7.5.2.2.1 目测本产品的铭牌是否固定牢固,是否为永久性的。
7.5.2.2.2 输入电控信号或手动操作产品的复位机构,目测本产品的复位情况。
7.5.2.2.3 使本产品处于关闭状态,将测力计与手动操作的手柄、拉绳或按钮相连,通过测力计将力施加其上,使本产品开启。所测得的作用力即为手动开启操作力。
7.5.2.2.4 使本产品处于关闭状态,接通控制电路,目测产品是否正常动作开启。给自动排烟窗控制设备信号输入端输入模拟消防联动信号,目测产品是否正常动作开启,并用计时装置测量开启时间。
7.5.2.2.5 使本产品处于关闭状态,接通启闭装置中的控制电路,本产品应开启,在消控中心观察是否有反馈信号显示;本产品使用具备电动远程复位功能的启闭装置时,使本产品处于开启状态,接通启闭装置中的复位电路,本产品应关闭,在消控中心观察是否有反馈信号显示。
7.5.2.2.6 将本产品关闭,启动启闭装置,使其打开,如此反复操作共3次。整个检查过程中,目测产品启闭装置动作情况。
7.5.2.3 检测器具
测力计:量程不小于100N,分辨力1N;
计时装置:分辨力0.01s。
7.5.3 消防排烟风机
7.5.3.1 检查内容
表80 消防排烟风机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表
| 检查项目 | 技术要求 | 不合格情况 |
|---|---|---|
| 铭牌标志 | 应在风机上明显位置固定永久性产品铭牌 | 风机上未在明显位置固定永久性产品铭牌 |
| 风机上应有叶轮旋转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的标志 | 风机上无叶轮旋转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的标志 | |
| 常温下运转性能要求 | 风机应能够正常启动、停止,启动时无连续震动和异响 | 风机不能正常启动、停止,启动时有连续震动或异响 |
| 风机在常温下连续运行不小于5min时,在运行过程中应无电机短路、扫膛等异常现象,叶轮旋转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与标志应一致 | 风机在常温下连续运行不小于5min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电机短路、扫膛等异常现象,或者叶轮旋转方向、介质流动方向与标志不一致 |
7.5.3.2 检查方法
7.5.3.2.1 目测风机的铭牌是否固定牢固,是否为永久性的;目测风机上是否有叶轮旋转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的标志。
7.5.3.2.2 在常温下启动和停止风机,观察风机情况。启动风机,采用计时装置计时,采用目测、耳听等方法检查风机运转性能。
7.5.3.3 检测器具
应使用分辨力0.01s的计时装置进行本产品的现场检查。
7.5.4 挡烟垂壁
7.5.4.1 检查内容
表81 挡烟垂壁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表
| 检查项目 | 技术要求 | 不合格情况 |
|---|---|---|
| 产品铭牌 | 挡烟垂壁应设置永久性铭牌,铭牌应牢固,标识内容准确、清晰 | 挡烟垂壁上无铭牌或标志,铭牌中产品信息空白、内容不正确、不清晰,铭牌容易损坏、不牢固 |
| 材料 | 制作挡烟垂壁的金属板材的厚度应不小于0.8mm | 制作挡烟垂壁的金属板材的厚度小于0.8mm |
| 制作挡烟垂壁的不燃无机复合板的厚度应不小于10.0mm | 制作挡烟垂壁的不燃无机复合板的厚度小于10.0mm | |
| 制作挡烟垂壁的玻璃材料应符合7.6.3.1中的技术要求 | 制作挡烟垂壁的玻璃材料不符合7.6.3.1中的任一条技术要求 | |
| 活动式挡烟垂壁驱动装置 | 从初始安装位置自动运行至挡烟工作位置时,其运行速度应不小于0.07m/s | 从初始安装位置自动运行至挡烟工作位置时,其运行速度小于0.07m/s |
| 应设置限位装置,当运行至挡烟工作位置的上、下限位时,应能自动停止 | 未设置限位装置或当运行至挡烟工作位置的上、下限位时,不能自动停止 | |
| 活动式挡烟垂壁控制器 | 控制器应能与驱动装置配套使用并控制挡烟垂壁的正常运行 | 控制器不能控制挡烟垂壁正常运行 |
| 控制器应能接收来自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指示信号并控制挡烟垂壁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 | 当感烟探测器报警后,控制器未发出声光指示信号并控制挡烟垂壁动作 | |
| 控制器应能接收来自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在3s内发出声光指示信号,并控制挡烟垂壁完成相应动作 | 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后,控制器在3s内未发出声光指示信号并控制挡烟垂壁动作 | |
| 控制器应能将挡烟垂壁所处的正常安装位置(上限位)或挡烟工作位置(下限位)信息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 控制器不能将挡烟垂壁所处的正常安装位置(上限位)或挡烟工作位置(下限位)信息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 |
| 当主电源发生断电时,应能自动转入备用电源工作,发出相应信号,并控制挡烟垂壁动作;主、备电源转换过程中,控制器应不发生误动作;备电容量应能满足挡烟垂壁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不少于3次 | 当主电源发生断电时,不能自动转入备用电源工作,或未发出相应信号,并控制挡烟垂壁动作;主、备电源转换过程中,控制器发生误动作;备电容量不能满足挡烟垂壁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3次 |
7.5.4.2 检查方法
7.5.4.2.1 目测检查产品铭牌。
7.5.4.2.2 采用游标卡尺测量金属板材的任意3个不同位置的厚度,取3个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采用游标卡尺测量不燃无机复合板的任意3个不同位置的厚度,取3个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玻璃材料按7.6.3.2的规定进行检查。
7.5.4.2.3 启动活动式挡烟垂壁运行,目测限位性能,用计时装置测量挡烟垂壁从安装闭合位置运行至挡烟工作位置的时间t,重复3次,取平均值,按公式(1)计算挡烟垂壁的下降运行速度。
7.5.4.2.4 手动操作控制器按钮,目测挡烟垂壁运行情况,当挡烟垂壁运行至上限位或下限位时,目测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接通主电源,挡烟垂壁运行至上限位,加入感烟探测器信号,目测声光指示信号和挡烟垂壁动作情况;接通主电源,挡烟垂壁运行至上限位,加入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目测声光指示信号和挡烟垂壁动作情况;接通主电源,挡烟垂壁运行至上限位,断开主电源,目测声光指示信号和挡烟垂壁动作情况,挡烟垂壁是否下降至下限位并停止,重复上述操作共进行3次。
———v=S/t …………………………(1)
式中:v———挡烟垂壁下降运行平均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S———挡烟垂壁下降运行位移,单位为米(m);t———挡烟垂壁下降运行时间,单位为秒(s)。
7.5.4.3 检测器具
应使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检测器具进行现场检查:
———游标卡尺:分度值0.02mm;
———卷尺:分度值1mm;
———计时装置:分辨力0.01s;
———加烟器等产烟装置。
来源:GB 48321—2026《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消防知识、消防器材、消防技术、消防法规的学习交流中心 --消防百事通--一起来关注 www.fire114.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