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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5秒内必须点亮?11类避难逃生设施现场检查要点汇总
消防芝士 2026-11-02 09:57:56浏览量: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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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 48321—2026)第7章规定了各类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要求。现将第7.3节“避难逃生设施产品”摘录如下,涵盖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消防安全标志牌、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梯、应急逃生器、逃生绳、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11类产品的检查内容(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检查方法与检测器具,供消防产品现场检查与验收判定参考。

7.3.1 消防应急灯具

7.3.1.1 检查内容

表36 消防应急灯具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表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应急启动功能对于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自带电源型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能自动转换,主电源断电后,灯具应在5s内自动转入应急状态;主电源恢复供电后,灯具应自动恢复主电源供电主电源切断后,未在5s内转入应急状态;
主电源恢复供电后,未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对于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使其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5s内控制系统按预设逻辑进入手动应急状态,发出声光指示灯具的光源未在5s内应急点亮
对于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使其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进入手动应急状态,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出声光指示灯具的光源未在5s内应急点亮

7.3.1.2 检查方法

7.3.1.2.1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接通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使其处于主电工作状态。切断其主电源,观察并记录消防应急灯具是否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再次接通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观察其是否能自动恢复到主电源供电。

7.3.1.2.2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使系统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使其进入应急状态,观察并记录灯具的光源是否在5s内应急点亮。

7.3.1.2.3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使系统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使其进入应急状态,观察并记录灯具的光源是否在5s内应急点亮。

7.3.1.3 检测器具

应使用测量范围0s~60s,最小分辨力为0.1s的秒表进行本产品的现场检查。

7.3.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7.3.2.1 检查内容

表37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表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应急启动功能检查对于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进入自动应急状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出声光指示未在5s内进入自动应急状态
对于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使其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进入手动应急状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出声光指示未在5s内进入手动应急状态

7.3.2.2 检查方法

7.3.2.2.1 对于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确认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使其接收自动应急启动信号,观察并记录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进入自动应急状态时间。

7.3.2.2.2 对于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确认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手动操作使其进入应急状态,观察并记录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进入手动应急状态时间。

7.3.2.3 检测器具

应使用测量范围0s~60s,最小分辨力为0.1s的秒表进行本产品的现场检查。

7.3.3 应急照明控制器

7.3.3.1 检查内容

表38 应急照明控制器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表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应急启动功能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使其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3s内控制系统按预设逻辑进入手动应急状态,发出声光指示未在3s内进入手动应急状态
故障报警功能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间通信故障,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启动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未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7.3.3.2 检查方法

7.3.3.2.1 使系统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使其进入应急状态,观察并记录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应急转换时间。

7.3.3.2.2 应急照明控制器与任意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之间的连接线断开,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故障声、光指示情况。

7.3.3.3 检测器具

应使用测量范围0s~60s,最小分辨力为0.1s的秒表进行本产品的现场检查。

7.3.4 应急照明配电箱

7.3.4.1 检查内容

表39 应急照明配电箱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表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应急启动功能对于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手动应急启动信号后,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5s内进入手动应急状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出声光指示未在5s内进入自动应急状态
对于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手动操作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使其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5s内进入手动应急状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出声光指示未在5s内进入手动应急状态

7.3.4.2 检查方法

7.3.4.2.1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使系统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使其进入应急状态,观察并记录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转换时间。

7.3.4.2.2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使系统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手动操作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使其进入应急状态,观察并记录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转换时间。

7.3.4.3 检测器具

应使用测量范围0s~60s,最小分辨力为0.1s的秒表进行本产品的现场检查。

7.3.5 消防安全标志牌

7.3.5.1 检查内容

表40 消防安全标志牌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表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标志牌的结构方向辅助标志的图形结构应符合GB 13495.1—2015中3.5和3.6的要求;
文字辅助标志的图形结构和文字的写法应符合GB 13495.1—2015中3.7的要求;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牌衬底色应与标志中背底颜色相同;其余类别消防安全标志牌的衬底色应符合GB 13495.1—2015中附录A的要求
方向辅助标志的图形结构不符合GB 13495.1—2015中3.5和3.6的要求;
文字辅助标志的图形结构和文字的写法不符合GB 13495.1—2015中3.7的要求;
蓄光消防安全标志牌衬底色与标志中背底颜色不相同;
其余类别消防安全标志牌的衬底色不符合GB 13495.1—2015中附录A的要求

7.3.5.2 检查方法

7.3.5.2.1 目测检查结构。

7.3.6 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7.3.6.1 检查内容

表41 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表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结构应由防护头罩、过滤装置和半面罩组成,或由防护头罩和过滤装置组成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组成不全
防护头罩应采用具有反光特性的材料或在其额部设置环绕头部一周的反光标志防护头罩未采用具有反光特性的材料且未在其额部设置环绕头部一周的反光标志
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密封包装打开后,应无法恢复原样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密封包装打开后,可恢复原样
标志a) 在单个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包装的明显处应有“本产品仅供一次性逃生使用,不能用于工作保护”字样;
b) 应有制造厂名称和注册商标;
c) 应有产品名称及型号;
d) 应有产品使用说明或使用方法简介;
e) 应有产品备用状态时的环境要求;
f) 应有生产日期和批号;
g) 应有执行标准编号;
h) 应有产品有效期
产品标志中缺少技术要求中的任意一项信息或产品超出有效期
连接强度过滤装置与防护头罩间的连接能承受轴向拉力应不小于50N过滤装置与防护头罩间的连接能承受轴向拉力小于50N

7.3.6.2 检查方法

7.3.6.2.1 目测检查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结构。

7.3.6.2.2 固定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使用电子测力计沿过滤装置法向方向测定拉力。

7.3.6.3 检测器具

应使用最小分辨力为0.1N,量程为100N的电子测力计进行本产品的现场检查。

7.3.7 逃生缓降器

7.3.7.1 检查内容

表42 逃生缓降器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表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外观逃生缓降器各部件应无变形、损伤等异常现象。金属件的外表面应进行防腐蚀处理,无锈蚀、斑点、毛刺。绳索端头应具有保护物包扎逃生缓降器各部件存在变形、损伤等异常现象;
金属件的外表面未进行防腐蚀处理,或存在锈蚀、斑点、毛刺;
绳索端头无保护物包扎
绳索直径应不小于3mm直径小于3mm
安全带带宽、带厚、带长尺寸应符合要求并带有能按使用者胸围大小调整长度的扣环,其中带宽40mm~80mm,带厚1mm~3mm,带长1000mm~1800mm带宽、带厚、带长尺寸不符合要求或未带有能按使用者胸围大小调整长度的扣环
安全钩安全钩应由金属材料制成并设有防止误开启的保险装置安全钩由非金属材料制成或未设有防止误开启的保险装置

7.3.7.2 检查方法

7.3.7.2.1 目视检测外观。

7.3.7.2.2 使用游标卡尺测量绳索直径。

7.3.7.2.3 使用卷尺测量安全带带宽、带厚、带长。

7.3.7.2.4 目视检测安全钩。

7.3.7.3 检测器具

应使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检测器具进行本产品的现场检查:

游标卡尺:分度值0.1mm,量程不小于100mm;

卷尺:分度值1mm,量程不小于3m。

7.3.8 逃生梯

7.3.8.1 检查内容

表43 逃生梯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表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基本参数a) 固定梯梯宽应不小于500mm;
b) 固定梯踏板间距应为3000mm±50mm;
c) 固定梯踏板宽度应不小于200mm;
d) 悬挂梯梯宽应不小于300mm;
e) 悬挂梯踏板间距应为300mm±5mm;
f) 悬挂梯撑脚长度应不小于100mm;
g) 悬挂梯梯档为圆钢时截面直径应不小于20mm;
h) 悬挂梯梯档为方钢时截面边长应不小于20mm
任意一项基本参数不符合技术要求
结构a) 固定梯的两侧应设置防护栏、踏板上方应设置扶手;
b) 悬挂梯的上端应能固定在建筑物上;
c) 悬挂梯梯身展开时应不出现缠绕、打结或卡阻现象;
d) 悬挂梯撑脚应能全部张开并支撑在墙面上
a) 固定梯的两侧未设置防护栏或踏板上方未设置扶手;
b) 悬挂梯的上端不能固定在建筑物上;
c) 悬挂梯梯身展开时出现缠绕、打结或卡阻现象;
d) 悬挂梯撑脚不能全部张开并支撑在墙面上

7.3.8.2 检查方法

7.3.8.2.1 使用卷尺和游标卡尺测量基本参数。

7.3.8.2.2 目视检查结构。

7.3.8.3 检测器具

应使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检测器具进行本产品的现场检查:

游标卡尺:分度值0.1mm,量程不小于100mm;

卷尺:分度值1mm,量程不小于5m。

7.3.9 应急逃生器

7.3.9.1 检查内容

表44 应急逃生器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表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绳索直径应不小于3mm直径小于3mm
安全带带宽、带厚和带长应符合要求并带有能按使用者胸围大小调整长度的扣环,其中带宽40mm~80mm,带厚1mm~3mm,带长1000mm~1800mm带宽、带厚、带长尺寸不符合要求或未带有能按使用者胸围大小调整长度的扣环
安全钩安全钩应由金属材料制成并设有防止误开启的保险装置安全钩由非金属材料制成或未设有防止误开启的保险装置

7.3.9.2 检查方法

7.3.9.2.1 使用游标卡尺测量绳索直径。

7.3.9.2.2 使用卷尺测量安全带带宽、带厚、带长。

7.3.9.3 检测器具

应使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检测器具进行本产品的现场检查:

游标卡尺:分度值0.1mm,量程不小于100mm;

卷尺:分度值1mm,量程不小于3m。

7.3.10 逃生绳

7.3.10.1 检查内容

表45 逃生绳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表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结构绳索的一端应为绳环结构并连有安全钩绳索的一端不是绳环结构或未连有安全钩
长度和直径逃生绳直径应不小于8mm,与厂方标称值对照,长度允差小于±0.2m,直径允差小于±0.5mm逃生绳直径小于8mm,或与厂方标称值对照,长度允差大于±0.2m,直径允差大于±0.5mm
安全带带宽、带厚和带长应符合要求并带有能按使用者胸围大小调整长度的扣环,其中带宽40mm~80mm,带厚1mm~3mm,带长1000mm~1800mm带宽、带厚、带长尺寸不符合要求或未带有能按使用者胸围大小调整长度的扣环
安全钩安全钩应由金属材料制成并设有防止误开启的保险装置安全钩由非金属材料制成或未设有防止误开启的保险装置

7.3.10.2 检查方法

7.3.10.2.1 目视检查结构和安全钩。

7.3.10.2.2 使用卷尺和游标卡尺测量长度和直径。

7.3.10.2.3 使用卷尺测量安全带带宽、带厚、带长。

7.3.10.3 检测器具

应使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检测器具进行本产品的现场检查:

游标卡尺:分度值0.1mm,量程不小于100mm;

卷尺:分度值1mm,量程不小于3m。

7.3.11 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

7.3.11.1 检查内容

表46 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表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
标志a) 单个呼吸器包装的明显处应有标牌,标牌上文字、图形应清晰牢固,标牌上应有“本产品仅供一次性使用,不能用于作业保护”字样;
b) 应有制造厂名称和注册商标;
c) 应有产品名称及型号;
d) 应有生氧剂名称或代号;
e) 应有产品使用说明或使用方法简图;
f) 应有本产品备用状态时的环境要求;
g) 应有本产品备用状态时不应随意搬动、敲击、拆装等警示;
h) 应有生产日期和批号(可在本产品其他位置);
i) 应有执行标准编号;
j) 应有产品有效期
产品标志未包括技术要求中的任意一项信息或产品超出有效期
结构呼吸器的防护头罩、面罩、药罐和贮气袋等组件应齐全呼吸器的防护头罩、面罩、药罐和贮气袋等组件不全
呼吸器应在防护头罩的额部设置环绕头部一周的反光标志;采用具有反光特性材料制造的防护头罩,可不设置反光标志呼吸器的防护头罩未采用具有反光特性的材料且未在其额部设置环绕头部一周的反光标志
呼吸器的密封一经打开,应可识别已打开呼吸器的密封一经打开,不可识别已打开
连接强度防护头罩、面罩、药罐、贮气袋间的连接,能承受的轴向拉力应不小于50N防护头罩、面罩、药罐、贮气袋间的连接,能承受的轴向拉力小于50N

7.3.11.2 检查方法

7.3.11.2.1 目测检查呼吸器的标志与结构。

7.3.11.2.2 使用电子测力计测定防护头罩、面罩、药罐、贮气袋间的轴向联接拉力。

7.3.11.3 检测器具

应使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检测器具进行本产品的现场检查:

电子秤:最小分辨力为1g,量程不小于3kg;

电子测力计:最小分辨力为0.1N,量程100N。

来源:GB 48321—2026《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第7.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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