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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速览!湖北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2025)之消防条款
2025-04-14 10:10:54浏览量: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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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2025年版)》印发。

点击查看:《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2025年版)》全文

以下为小编认为涉及消防相关的条文:

第一章审查依据与原则

1.1规范性文件

1.1.1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区别问题。

答: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发布的法律法规以外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因此,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在执行效力上有明确区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关系,可类比工程建设标准与强制性规范的关系,规范性文件对工程设计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能力故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并列是不合适的,在审查处理时应区别对待。

PS:设计单位违反非强制性条文不能处罚;“区别对待”到底如何区别呢,是审查时非强制性条文不用管,还是项目有困难就允许违反非强制性条文呢?这个可能需要官方部门明确解答一下。

1.2强制性条文

1.2.1施工图审查中判断违反强制性条文时应注意的问题。

答:现行强制性规范把对各责任主体、各行业、各专业的要求融合在一起,在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多方面建设活动全过程中执行,是一个综合性的技术法规。判断施工图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需注意:对施工图中所涉及的非设计方面的问题,不应判断为设计违反强条。

1.2.2关于设计说明的内容及说明中强制性条文表示问题。

答:设计说明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于理解、掌握、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设计说明的内容必须符合具体工程设计内容,对无关内容应予以删除。设计说明的编制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及现行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如《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办〔2018〕343号)等。

如果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其他方面的强制性条文在设计说明中没有表示或表示不够完整,不应判断为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若审查单位认为设计说明需补充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其他方面相关强制性规范的条文,可作为说明的问题提出,由设计单位核实确认并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1.2.3通用规范实施后,废止了非通用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这些非通用规范中的原强制性条文如何执行?审查时按“应执行标准”还是“其他”类提出意见?

答:强制性规范实施后,废止了现行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对现行标准的影响有三点:第一,是废止了现行标准中原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属性,不是废止这些条文的全部内容;第二,现行标准中的原强制性条文内容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规范的规定;第三,现行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规范为准

审查中,现行标准的问题均按“规范标准方面的问题”提出。

1.3标准设计图集

1.3.1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引用标准图集的问题。

答: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简称标准图集)是设计的应用工具,其内容具有对规范标准的示范、解释作用。但标准图集对规范标准的示范、解释不是唯一的,未按标准图集设计的不能判定为违反规范标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具体情况有:

1)如果标准图集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均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或编制单位已出替代的标准图集,则该标准图集不得使用。

2)如果标准图集所依据的部分规范标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则与现行规范标准不符的相关内容视为无效

3)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得简单地照搬图集,标准图集的节点索引应与项目节点一一对应。如参见标准图集中的节点,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将不同做法和需要修改的部分进行说明;说明不清时,应绘制节点详图。

第二章建筑专业

2.1建筑设计

2.1.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6.2.19条“食堂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宜设在校园的下风向。厨房的噪声及排放的油烟、气味不得影响教学环境。”现在学校项目用地都比较紧张,这点很难达到,教学用房能否结合布置餐厅、配餐室、发餐室等用餐空间?

答:如建设用地确为紧张,教学用房可结合布置餐厅、配餐室、发餐室等用餐空间

PS:这条在实际执行中很有争议,此次明确具有很强的参考借鉴意义。

依据:本条规范的规定是基于厨房的噪声及排放的油烟、气味对教学环境的影响,并考虑明火等防火分隔的要求。仅可允许用地条件确实紧张的中小学项目(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说明),其餐厅、配餐室、发餐室等无火、无油烟气味的用餐空间与教学用房合并。

2.1.5现在中小学项目用地都比较紧张,为满足功能要求,将操场放在屋面,其所在楼层是否有要求?是否需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三层以上的要求执行?

答:中小学校操场是中小学生进行体育课教学和体育活动的场所,如设在屋顶,其设置层数应满足《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4.3.2条的规定

PS:明确中小学的楼层设置不按儿童活动场所考虑,执行中小学专项规范规定的层数。

2.1.8《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5.3.12条规定: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3m。设计中一些通向卫生间、更衣间等部位的次要走道是否需要按照此条要求执行?

答:除住宅外,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净宽都要满足1.3m净宽的要求。不仅是主走廊,也包括次要空间的走廊。当走廊连接的房间或功能区域为公共使用空间时,其走廊的净宽应满足不小于1.3m的要求。

依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5.3.12条条文说明,其中各类型功能空间具体要求可见相应项目规范。

2.1.9《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5.3.12条规定:“除住宅外,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净宽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最小净宽要求,且不应小于1.30m”;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4-3款定义,“疏散走道、......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0m”;上述规范条文是否有冲突?

答:除住宅外,当民用建筑的走廊为公共走廊(即走廊连接的房间或功能区域为公共使用空间)时,该走廊净宽应满足不小于1.3m的要求当该走廊仅为疏散走道时,其净宽应不小于1.1m。公共走廊和疏散走道按照平面布局可能会重合,也可能不重合,可根据项目情况分别确定对应的净宽度。

PS:完美的解释。

2.1.12《冷库设计标准》GB 50072-2021第2.0.3条表述:“库房建筑为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冷库,库房一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大于1.5m时,此高差不计入建筑高度。”此条规范是否能适用于多层冷库(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冷库)?

答:不适用。

PS:2.0.3条是对高层冷库的定义。

2.1.14《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5.3.7条“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5条“疏散通道净高度不应低于2.1m”是否冲突?

答:建筑中疏散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度均应按照不小于2.1m确定,不用于人员疏散的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度可按照不小于2m考虑。

PS:又一个完美的解释,但是这条可能执行起来又很大的困难,还不如直接放宽按《民通规》执行。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实施指南第7.1.5条(8)。

2.1.21如何区分建筑屋面坡屋面和平屋面,坡度临界值是多少?

答:金属平屋面指坡度不大于10%且檐口至屋面最高处内部空间无使用功能的建筑屋面混凝土平屋面依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第6.14.2条,屋面的排水坡度不小于2%,且不大于5%定义为平屋面

依据:《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中第1.2.4条。

2.1.25《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2.0.3-2条: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地面或门槛应高出本层楼地面,其高差值不应小于0.1m。若房间直通室外,与其它房间无联系,与室外有300mm高差,是否做门槛?

答:当室内外高差满足防水淹要求,则可以不做门槛

第三章结构专业

3.12.1新业态的抗震设防,类比中学、小学、幼儿园、医院的教培机构、社区门诊、理疗、专科门诊,是否要提高抗震设防标准?能否参照苏州的做法,将此类旧改而成的教培机构、社区医院或养老机构等按丙类建筑处理?

答:新业态的教培机构、社区门诊、理疗、专科门诊可不属于新建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医院,可不必因此提高抗震设防标准。

根据湖北省的地方法规文件,对既有建筑改造而成的教培机构、社区医院或养老机构,其抗震设防类别应按现行法规标准规定的抗震设防类别执行。

PS:从结构专业上解答了大家较为争议的一个问题:培训机构不算学校。

3.12.3老旧房屋加改电梯与原主体结构发生关联是否需要鉴定?

答:依据《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第5.2.7条和第5.3.7条,老旧房屋加装电梯属于既有建筑改造类。根据GB 55022-2021第3.1.4条,既有建筑改造前应进行检测鉴定。

3.12.4既有建筑存在资料缺失或失真现象时,应如何进行结构鉴定与检测?当局部构件检测困难时应如何处理?

答:《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第3.1.2条规定,当既有建筑的工程图纸和资料不全或已失真时,应进行现场详细核查和检测。GB55021-2021第3.1.3条已明确鉴定、调查、检测与检测的具体内容。当局部构件检测困难或不准时,可因地制宜采用特殊方法进行检测,但应及时修复。

3.12.14关于“既有建筑”的定义,通规条文解释为“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已建成“是指主体框架还是房屋整体”?“可以验收”是指主体验收还是竣工验收?答:“既有建筑”不同于“烂尾楼”或“在建建筑”“已投入使用的”即正在服役期间的,“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即具备服役条件的,两者情况接近。因此,“已建成”是指房屋整体已建成,“可以验收”是指竣工验收。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第2.0.1条的条文说明:“既有建筑应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安全性检查是包含在建筑物日常管理工作中的。”由此可见,既有建筑并不适用于仅主体完工阶段。

第四章给排水专业

4.1建筑给水排水

4.1.11消防稳压泵设置于宿舍楼屋顶,并位于宿舍房间的上方,是否违反《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第3.3.6条:“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及病房的上层、下层或毗邻上述用房,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答:宿舍房间属于居住房间,消防稳压泵平时存在运行情况,影响宿舍房间居住环境,属于违反该条文。

第五章电气专业

5.1供配电

5.1.1根据《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3.1.3条的要求,特级负荷由两电源+应急电源供电,下列供电方式是否满足特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1由满足一级负荷供电要求的变电所一段母线(母线设置联络)引一路电源+应急电源到末端切换装置进行切换;

2由满足一级负荷供电要求的变电所二段母线引二路电源+应急电源到末端切换装置,进行两次末端切换

答:以上两种供电方式均满足特级负荷的供电要求,通常做法建议参考《〈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图示》24DX002-1。

5.1.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4.1.4条要求,“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应有各自的供电母线段及回路;”

问: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包含哪些设备或哪类负荷?消防负荷、安防负荷、普通电梯负荷采用的是备用电源还是应急电源?

答:1)《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4.1.4条仅针对有“特级负荷”的项目,“应急电源”只和“特级负荷”相对应,现行规范中涉及“特级负荷”的条文有两处:

第一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1.1-1条,“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

第二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3.1.1条,“高度150m及以上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安全防范系统、航空障碍照明等”。

2)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的具体做法,可参考《〈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图示》24DX002-1。

5.1.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3.2.10条要求,“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另有规定者除外”。

1普通一级负荷是否必须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

2其中“另有规定者除外”具体指哪些负荷?

答:1)普通一级负荷并非必须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

2)“另有规定者除外”指的是普通一级负荷在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3.2.13条情形时,可由配对使用的两台变压器低压侧各引一路电源分别为工作泵和备用泵供电。

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编制组(民规〔2021〕2号文)。

5.1.9电力公司强制要求变电所设置在地上或室外,造成计容指标增加、绿化面积减少、停车位减少,能否与电力公司协调达成统一意见明确?

答:1)变电所是否可以设置在地下室,以地方规定为准。如果项目方对此有异议,可以和电力公司沟通协调。

2)地方如无规定,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PS:很多地方的电力公司不让变电所做在地下室。

5.1.10《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6.1.10-2条要求“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1m³,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其条文说明解释,“中小容量柴油机组出厂时,一般配有日用燃油箱。当机组设在大型民用建筑室内时,根据应急柴油发电机特殊要求,应储备一定数量燃油供应急时使用,但又要考虑建筑防火要求。综合各种因素,通常最大储油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且日用油箱储油容积不应大于1m3,并应按防火要求处理”。

如果柴油发电机组属于中小容量可以自带8h日用燃油箱,那么机房是否可以不设置储油间

答: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储油间的设置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1.5条及其他相关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PS:储油间必须要设置,不允许自带油箱。

5.1.1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6.2.2条规定,“室内潮湿场所的线缆明敷时,应符合……”。

问:能否明确室内潮湿场所的定义?有哪些典型房间或场所?

答:室内潮湿场所是指相对湿度大于95%或相对湿度长期超过75%的空气环境、存在积水或其他导电液体、泥泞的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场所

1)水泵房、卫生间、卫浴间、厕所、浴室、盥洗室、洗漱间;

2)公共厨房的加工间、烹饪间、洗碗间;

3)泳池水处理机房,跳水池、游泳池、戏水池、冲浪池;

4)医疗建筑的洗衣房、开水间、消毒室、病理解剖室;

5)冷库的冷间;

6)超级市场和菜市场内水产售卖区。

PS:潮湿场所的定义涉及到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的选型。

依据:

1)《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5.3.6条文说明:“饮食建筑的加工间、烹饪间、洗碗间属于潮湿场所”。

2)《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第4.7.2-8条:“机房不应设在水泵房、厕所和浴室等潮湿场所的贴邻位置”。

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16.2-5条:“电气管线使用的管道井不宜与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等经常积水的潮湿场所贴邻设置”。

4)《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第9.4.3条:“游泳馆的泳池水处理机房等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X4的防水灯具”。

第7.2.1条条文说明:“跳水池、游泳池、戏水池、冲浪池及类似场所属于潮湿场所”。

5)《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2013第8.5.2条:“洗衣房、开水间、卫浴间、消毒室、病理解剖室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型开关”。

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8.3.1条文说明:“所谓“潮湿”场所,是指工程内湿度较大的水泵房、厨房、洗漱间等房间”。

7)《冷库设计标准》GB 50072-2021第7.3.1条文说明:“冷间属于低温、潮湿场所”。

8)《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92-2016第7.3.2条:“商店建筑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超级市场和菜市场内水产售卖区等潮湿场所”。

9)《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8.5.1条文说明:“本条所指潮湿场所是指相对湿度大于95%或相对湿度长期超过75%的空气环境、存在积水或其他导电液体、泥泞的环境”。

10)《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 232-2011第4.1.13条文说明:“相对湿度长期在75%以上定义为潮湿环境”。

第六章暖通专业

6.1通风系统

6.1.1变配电室(非指分散在各楼层的配电间)的送、排风系统是否需要独立设置?其送风是否一定要取自室外?

答:变配电室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排风应排至室外或与室外连通的风井,送风应尽量从室外或连通室外的风井取风,条件受限也可从附近开敞区域取风,但应考虑该区域的空气质量和风量平衡。

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7-4条。

6.1.3地下汽车库通风系统的补风量如何确定,采用何种补风方式?

答:地下汽车库通风系统的补风量宜为排放量的80%~90%,有利于汽车库污染物的高效排出。此条非严格要求的条文,一般情况应该按此执行,条件受限时可不严格执行。

地下汽车库通风系统的补风可采用机械补风系统。有自然进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补风,不同防火分区地下汽车库可以互为借用自然补风口;自然补风口口部风速不宜大于3m/s,不应大于5m/s。

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8-3条。

6.1.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6.0.4条要求:变配电房的火灾事后通风系统,排风口宜设在防火区的下部并直通室外。此处是黑体字,属于强条,可是却用了比较灵活的“宜”字,如何把握?

答:用于排除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排风口应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其下缘至地板距离不大于0.3m。《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2-3条有这样的要求,也属于强条。该条文应严格执行。

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2-3条。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审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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