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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2025年5月1日施行
2025-04-09 11:03:06浏览量: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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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消火栓建设管理,提升消防灭火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室外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以及日常消防训练使用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农村、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应当组织发改、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明确消防供水建设内容,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和管理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其正常使用。

城市供水、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火栓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并按照国家标准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市政消火栓配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属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改、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并参与验收。在市政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区域,属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置消防水池或者天然水源取水设施以及相应的道路设施,同时作为自然灾害或者战时重要的消防备用水源。

大型厂房、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等高风险区域,建设单位或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消防标准落实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

第六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以及消防用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原则上“谁建设谁负责”,实行专款专用。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管理经费由单位业主或使用人按约定承担。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保修期满后,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以从小区公共收益中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筹集解决。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农村、居民住宅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业主、使用人对消火栓进行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火栓的规划、建设

第七条 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中,全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给水管线的规划许可审批、验线、规划条件核实、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应当组织属地人民政府以及城市供水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会商,在市政道路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严格落实规划条件、专项规划中相关市政消火栓建设的要求。

(二)发改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项目立项,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城市供水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供水企业,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消防给水管道,并保证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供水量、水压等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四)城市供水、农业农村、交通运输、轨道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应当督促政府投资市政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的相关要求。

(五)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

第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协调消防救援机构、城市供水部门、供水企业做好配合工作,实现市政消火栓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消火栓。消火栓建成并交付后,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消火栓增建、改建、扩建。

消火栓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消火栓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九条 消火栓给水管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装计量器具,作为消防用水计量和划分消火栓给水管网与市政给水管网产权、维护管理分界点的参考。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实现市政消火栓智能化,运用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开展实时智能消防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实现消防数据归集共享。

第三章 消火栓的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可以依法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统一将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委托给供水企业或具备资质的单位负责。

单位业主或使用人是单位消火栓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单位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人作为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维护管理工作;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农村、居民住宅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业主、使用人对消火栓进行维护管理,属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维护管理工作。

单位业主或使用人、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委托供水企业或具备资质的单位对消火栓进行有偿维护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人做好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维护管理工作,并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自消火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消火栓图纸、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给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 受委托维护管理消火栓的供水企业或具备资质的单位,应当保证消火栓质量、消防用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如实记录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

(二)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验;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前,应当安排专人对重要场所及重点道路的消火栓进行1次专项检查。

(三)每年至少对消火栓开展2次全面试水,清除消火栓内污水杂物,确保无堵塞现象。

(四)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如水压充足,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和漏水锈蚀等。

(五)向社会公布24小时故障报修电话,发现有管网、栓口漏水的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抢修,发现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或接到损毁报告时,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配齐、修复,遇到修复场地特殊、环境复杂的,修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72小时。

(六)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巡查、维护和管理制度,按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巡检排查情况。

(七)建立包括分布图、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供水管径等内容的档案,在每年一季度末将上一年的档案资料报送区级城市供水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八)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确定的其他消火栓维护管理要求。

第四章 消火栓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各行业领域消火栓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单位业主或使用人、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消火栓定期巡查制度,如发现需改建、扩建或维修消火栓的,应当及时组织改建、扩建或维修。

第十五条 除灭火救援、日常消防训练和给水管网维护管理单位抢修管道排水、应急供水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擅自移动、使用消火栓。

第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移动市政消火栓的,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意见。因施工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及供水企业等维护管理单位,施工结束后应当立即恢复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遇突发事件或维修给水管网,导致给水管网大范围降压、停水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及时通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和城市供水部门。在长时间火灾扑救、重大消防安保期间,

供水企业等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保证消防用水供给。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三)在室外消火栓沿道路方向各5米范围内停放机动车;

(四)其他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不得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消防供水设施,发现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网停用、损坏的,可以向属地城市供水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报告,也可以联系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因自身原因造成消火栓损坏或擅自使用消火栓造成漏水的,责任单位(人)应当将其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

《佛山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提升全市抗御火灾能力水平,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火灾斗争实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上位法修订要求,市消防救援支队以2017年印发的《佛山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1为基础,牵头组织制定了新的《佛山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新《办法》的背景

消火栓是火灾发生时开展灭火救援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在我国火灾扑救中,由于消防供水得不到保障,导致扑救失利的案例2也屡见不鲜。因此,为了吸取火灾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消火栓建设和管理,推动消火栓建设管理向有效化、制度化、常态化发展,确保灭火救援用水和维护公共安全,亟待通过制定新《办法》予以改进和规范。

1 2017年2月份,佛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原《办法》,并于2017年3月14日正式实施。

2 2009年佛山市南海区永安村一玩具厂发生大火,由于消火栓无水致大火持续21个小时,导致上千平方米的厂房、仓库被烧。2013年“12.11”深圳光明荣健农批市场大火,因市场内消防栓没水,消防车从远处补水贻误了火灾扑救的最好时机,造成16人遇难的惨剧。2014年“1.11”云南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因消防水源不够,千年古城遭火焚烧10多个小时,造成很多珍贵的文物古建筑付之一炬。

二、起草新《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起草新《办法》的必要性

1.解决消火栓“欠账”与佛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问题。根据《佛山市2021-2025年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佛山市消防“十四五”规划》要求,全市应新增市政消火栓数量5984个3。由于缺少具体的办法措施,部分城区消火栓建设滞后,应建未建、“欠账”问题一拖再拖。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市仍欠账市政消火栓1727个。另外,由于市政消火栓与城市道路建设不同步,虽然市政府已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入五年计划补齐“欠账”,但随着新建道路投入使用,可能产生新的“欠账”问题。这些方面与佛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制定新《办法》以推进解决消火栓“欠账”问题。

2.解决满足打造“4分钟”灭火救援圈需求的现实问题。2024年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共接处警18682起,其中火警6046起,占比达32%。繁重的灭火救援任务需要配置科学、完备好用的消火栓来提供坚实支撑。同时,粤港澳大湾区消防规划要求打造“4分钟”灭火救援圈4,为城市发展安全提供坚强保障,要从真正意义上实现该目标要求,必须保证消防车在自身运载水量有限情况下,能迅速从消火栓中补充扑灭火灾所需水源,争取最短时间内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因此,健全完善消火栓建设管理机制,是提升灭火救援效能、构建消防安全新格局的现实需要和必然要求。

3.解决消火栓建设与管理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全市在消火栓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维保、监督的责任主体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尚未建立全链条规范化管理机制,尤其是市政消火栓在配建、维护管理等方面涉及属地政府和规划、建设、供水、消防等多个职能部门,亟需通过制定新《办法》来厘清相应职责,明确建设单位或管理人、使用人权责,推动解决老旧城区消火栓由于年久失修或人为原因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损坏、锈蚀等问题,杜绝有栓没有水、有栓不能用的情况。这些问题与短板需要扎实有效的办法措施来解决,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给予规范,才能从根本上给予解决。

4.解决适应上位法修订与新环境变化需要的问题。即必须回应上位法的修订与调整。一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是新修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新颁布的《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6等法律文件明确了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在政府组织下对消防供水等消防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在配置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等相关要求。三是为贯彻实施现行消防法律精神,及时解决消火栓建设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亟需起草制定可操作性更强、内容更加规范严谨的一套消防栓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全市消防栓建设管理水平。

5.解决提升群众消火栓保护意识和关注度的问题。部分群众对消火栓的认识不够到位,缺少基本的使用常识,私自拆掉接口、人为破坏消火栓、违规使用消火栓,将消火栓故意遮挡或占为己有的现象时有发生。起草制定的新《办法》将修改完善有关单位和个人保护消火栓义务,禁止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行为等,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约束和教化作用,为消火栓正常有序使用打下牢固的群众基础。

3 根据《佛山市2021-2025年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佛山市消防“十四五”规划》要求,全市应新增市政消火栓数量5984个,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市仍欠账市政消火栓1727个,欠账情况分别为:禅城区欠账100个、南海区欠账400个、顺德区欠账1040个、三水区欠账100个、高明区欠账87个。

4《粤港澳大湾区(广东)消防救援规划(2021—2035年)》提到,打造“4分钟”灭火救援圈,是指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正常行车速度下4分钟内可以到达其责任区边缘,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了修正,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根据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于2021年1月28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起草新《办法》的可行性

起草新《办法》是可行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目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gt;办法》和新颁布的《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给我市新《办法》的制定提供了法理基础和指南。二是目前佛山在原《办法》实施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为新《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实践基础。三是全国各地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为新《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参考与借鉴,可以避免出现立法偏差。四是新《办法》的制定具备了较好专家团队与广泛的社会参与,并获得了各区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制定的理念与思路有较强的共识。

三、新《办法》的起草制定程序和合法性

在起草制定新《办法》过程中,市消防救援支队前期开展了实地考察和走访,并进行反复研究论证、座谈调研、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工作。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得到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38个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经过三轮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151条(其中第一轮104条、第二轮39条、第三轮8条),经与各有关单位充分沟通交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同时,严格履行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等有关程序,最终整理形成新《办法》送审稿。

四、新《办法》拟解决的问题及预期效果

新《办法》规范我市消火栓的规划、建设、验收、维护、使用及监督,细化消火栓建设管理流程,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同步到市政道路的建设中,解决区、镇(街道)和市发改、自然资源、城市供水、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轨道交通、农业农村、城管、消防等单位,以及供水企业职责不清等问题;明确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和职责。

新《办法》共21条,主要内容是将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予以实施。从部门职责,建设主体、建设具体要求、维护主体、维护管理要求、经费保障、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揽子解决了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监督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我市消火栓建设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为维护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提供坚强保障。

五、新《办法》主要制定内容

(一)进一步压实消火栓的建设主体责任

原《办法》的大部分条文主要应用于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起草制定的新《办法》新增了有关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工作,明确了不同种类消火栓的建设责任主体及其承担的职责。其中,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新《办法》第八条)。

(二)进一步明晰全市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

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及全市有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明确消火栓在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全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如自然资源、发改、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财政等部门)职责,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火栓有关工作(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三)进一步明确消火栓建设管理保障机制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的费用来源,新增了关于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的费用来源。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以及消防用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管理经费由单位业主或使用人按约定承担;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农村、居民住宅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业主、使用人对消火栓进行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新《办法》第六条)。

(四)进一步规范消火栓具体维护管理措施

在原《办法》基础上规范了消火栓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内容,明确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单位业主或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供水企业等维护管理职责,进一步细化了维护管理具体内容,如建立包括分布图、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供水管径等内容的档案,供水企业等维护管理单位要在每年一季度末将上一年的档案资料报送区级城市供水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五)进一步强化消火栓日常监督工作

新《办法》增加了消火栓日常巡查监管、拆迁处置、供水异常通知及一般使用范围等内容,明确了全市各有关部门及相关负责单位对各类消火栓的巡查监管责任,进一步细化拆迁市政消火栓的流程要求,明确因突发紧急情况或正常维修保养造成降压停水时的责任主体和处置要求,以及规定了消火栓的一般使用范围和目的,表明其使用权不可随意侵犯。(新《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六)进一步完善单位和个人保护消火栓义务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增加了不得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消防供水设施等禁止性规定,明确了单位或个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消火栓损坏或擅自使用消火栓造成漏水的情况,责任单位(人)应承担恢复原状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尤其是在室外消火栓沿道路方向各5米范围内禁止停放机动车,保证消火栓能充分发挥灭火处突功能,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新《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六、起草制定依据或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城市供水条例》;

(四)《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五)《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六)《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七)《广东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gt;办法》;

(八)《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九)《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十)《佛山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禅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

七、解读机构

本办法由佛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最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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