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密集场所定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七十三条(三)(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5.5.19,“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条文说明5.4.6,明确说明“菜市场”系人员密集场所。条文说明5.4.8,提到“会议厅(包括宴会厅)”为人员密集场所。
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计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计应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以下简称通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等规范以及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等专项设计规范标准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点部位的设计要求:
(一)建筑专业
1.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上楼层;儿童活动场所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楼层上;医疗建筑中住院病房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且埋深不大于10m的楼层,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或者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³。(通规4.3.3、4.3.4、4.3.5、4.3.6、4.3.7)
2.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建规5.5.19)
3.高层病房楼应在第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位设置避难间;每间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大于2个,每个护理单元的避难区面积不应小于25㎡。(通规7.4.8)
4.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建规5.5.8)
5.宿舍的居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开向公共内走廊或封闭式外走廊的疏散门,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宿舍的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的疏散门,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通规6.4.1)
(二)电气专业
1.燃气调压用房、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不应与人员密集的场所贴邻。(通规4.3.11)
2.体育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变配电室应尽量离开观众主要出入口、观众席台下。(《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条文说明第10.3.3条)
3.下列人员密集的工业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规8.3.1):
(1)丙类高层厂房;
(2)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生产场所;
4.下列人员密集的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规8.3.2):
(1)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的建筑;
(2)旅馆建筑;
(3)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4)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5)疗养院的病房楼、座位数不少于100张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6)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³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7)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8)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商店营业厅。
5.人员密集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通规10.1.9):
(1)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
(3)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6.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通规10.1.10):
(1)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10.0lx;
(2)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lx;
(3)本条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lx。
7.人员密集场所均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建规10.3.5):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8.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²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三)给排水专业
1.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8.2.4)
2.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建规8.3.5)
3.除不适合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人员密集场所或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通规8.1.7):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丙类厂房;
(2)高层公共建筑;
(3)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礼堂,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体育馆等建筑;
(4)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下列单、多层建筑: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商店、旅馆和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档案馆,图书馆;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³的教学建筑及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4.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通规8.1.8):
(1)地上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房中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房中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3)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地上木器厂房;
(4)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除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外的其他乙、丙类高层厂房;
(6)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5.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灭火系统(通规8.1.11):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车间;
(2)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场所;
(3)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4)特等和甲等剧场的舞台葡萄架下部,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乙等剧场的舞台葡萄架下部,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5)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00㎡的演播室,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的电影摄影棚。
(四)暖通专业
1.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人员聚集的房间的隔墙。(通规9.1.3)
2.建筑的下列部位应采取防烟措施(通规8.2.1):
(1)封闭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消防电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4)避难层、避难间;
(5)避难走道的前室,地铁工程中的避难走道。
3.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通规8.2.2):
(1)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3)除高温生产工艺的丁类厂房外,其他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
(4)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生产场所;
(5)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
(7)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中庭;
(9)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厂房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4.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通规2.2.5):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厂房;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和走道;
(4)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五)室内、外装修和建筑保温
1.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通规6.5.1)
2.下列部位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反光材料(通规6.5.2):
(1)疏散出口的门;
(2)疏散走道及其尽端、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3)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出建筑的出入口的门、窗;
(4)消防专用通道、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3.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通规6.5.3):
(1)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2)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3)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通规6.5.5):
(1)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下列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室内装修材料不应使用易燃材料、石棉制品、玻璃纤维、塑料类制品,顶棚、墙面、地面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通规6.5.6):
(1)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车站的进出站通道、进出站厅、候乘厅;
(2)地铁车站、民用机场航站楼、城市民航值机厅的公共区;
(3)交通换乘厅、换乘通道。
6.建筑的外部装修和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应妨碍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或减小消防救援口。(通规6.5.8)
7.人员密集场所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内保温系统中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通规6.6.5、6.6.9)
三、人员密集场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要求
1.建筑施工现场应根据场内可燃物数量、燃烧特性、存放方式与位置,可能的火源类型和位置,风向、水源和电源等现场情况采取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通规11.0.1):
(1)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或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消防安全要求;
(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建筑、固定动火作业区、邻近人员密集区、建筑物相对集中区及其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防火要求;
(3)当可燃材料堆场及加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上方或附近有架空高压电力线时,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2.5条的规定;
(4)固定动火作业区应位于可燃材料存放位置及加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水源、配置灭火器材,在建高层建筑应随建设高度同步设置消防供水竖管与消防软管卷盘、室内消火栓接口。在建建筑和临时建筑均应设置疏散门、疏散楼梯等疏散设施。(通规11.0.2)
3.扩建、改建建筑施工时,施工区域应停止建筑正常使用。非施工区域如继续正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通规11.0.4):
(1)在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外部消防救援;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作业现场及其下方或附近不能移走的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4)不应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或易燃材料上动火作业;
(5)不应在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炉,以及高温直接取暖设备。
4.施工现场临时供配电线路选型、敷设,照明器具设置,施工所需易燃和可燃物质使用、存放,用火、用电和用气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通规11.0.6)
四、根据《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向场所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生产经营过程中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请按消防救援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说明
当上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存在新的修订或替换,且内容与本文矛盾冲突的,以最新的有效内容为准。
来源:东莞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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