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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单位消防设施不达标且未整改,被罚12300元!
2025-03-24 09:22:06浏览量: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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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湖北黄石两家单位

被消防救援部门

依法共处罚款12300元整

咋回事?一起来看看!

黄石港区

近日,黄石市黄石港区消防救援大队

在对辖区一保健服务馆

进行监督检查时

发现该单位内部分喷淋头的设置

不符合标准(溅水盘被吊顶遮挡)

消防监督员当场下发法律文书

要求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隐患

然而,消防部门到期复查时

发现该单位隐患并未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相关条款规定

依法给予该单位罚款7200元的行政处罚

西塞山区

近日,黄石市西塞山区

消防监督员在某酒店进行检查时

发现该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点位故障

消防监督员当场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然而,到期复查时

消防监督员发现该单位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点位故障逾期未改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酒店

被处罚款人民币51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这些行为

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旦发生火灾

很容易造成小火亡人事故发生

对此,我国相关法律

对这些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罚

都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来源:湖北消防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amAAkQcIfEXOoJiZUYT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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