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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3人死亡!法院判决:物业赔偿77万余元!
2025-03-21 10:19:08浏览量: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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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住户家中突发火情

3人不幸身亡

物业公司放任对消防通道的管理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广东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案件

最终判决该小区物业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对受害人家属赔偿77万余元

案件回顾

深圳某小区15楼一住户家中突发火情,居住人员发现着火时,房门已被浓烟封堵至无法呼吸。消防救援人员接警后,迅速赶到该小区,却被小区内消防通道上乱停放的车辆挡住了行进路线,只能就近绕行到小区侧门,再由消防救援人员携带救援器材,徒步奔跑到发生火灾的15楼进行救援。经救援,搜救出4名被困人员,其中3人不幸身亡。

受害人家属认为

受害人家属认为,火灾发生时,因消防通道被占用延误消防人员救援,而物业对小区的基本消防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应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赔偿责任。

故受害人家属将小区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受害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8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侵权责任纠纷。作为小区管理人的物业公司收取业主停车费后,放任对消防通道的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争议焦点为某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经查明,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受害人缺乏安全用电常识,在火灾发生时未采取合适的避险措施逃离火场,或退缩至相对安全的空间等待救援,导致3人不幸身亡严重后果的发生。

虽然某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开展救援工作,但在分秒必争的凶猛火势面前,消防通道的堵塞客观上导致消防车等关键消防器材无法通行使用,延误了灭火时间,影响了救援效果

因此,某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票据等证据,法院酌定某物业公司对受害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对受害人家属赔偿77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来源:湖北消防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Ilrs3jXKugkRcMU6mRx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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