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和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火灾隐患的举报奖励,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全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的指导、监督工作。
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辖区内火灾隐患举报的核查处理工作,向市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奖励申请,参与举报奖励审查评定,统计举报奖励情况。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火灾隐患:
(一)电话举报。拨打深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
(二)信函举报。来信来函至市或区消防救援机构进行举报。
(三)现场举报。受理形式为专人受理,受理地点为市或各区消防救援机构。
(四)网络举报。使用“广东省火灾隐患举报平台”“粤省心”“粤省事”小程序等网络平台进行举报。
第五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可根据火灾形势、重点工作、重要时段等火灾防范需要,部署的重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增设临时奖励项目。
第六条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二)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现火灾隐患的时间、地点及主要事实等;
(三)能够证明举报事项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规定核查,并在核查处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以适当方式反馈给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具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的举报;
(三)举报的事项已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四)举报对象、举报内容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举报线索相关的证据材料的;
(五)按照举报线索经现场核查未发现相关火灾隐患的;
(六)无法查证举报人身份信息、未提供真实有效联系方式或者银行账户信息的;
(七)其他按规定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同一举报人在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建设、消防救援、公安等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当根据火灾隐患的性质、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经查证属实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事项为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按下列情形给予奖励:
1.场所内违规居住1至2人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2.场所内违规居住3至9人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3.场所内违规居住10人及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被举报事项为公众聚集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三)被举报事项为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四)被举报事项为擅自拆除、停用自动消防设施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经核查为自动消防设施瘫痪不能正常使用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五)被举报事项为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聚氨酯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经核查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六)被举报事项为在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的,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七)被举报事项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八)被举报事项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事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九)被举报事项为其他火灾隐患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举报人每月举报奖励总额以2000元为限。奖励资金列入市消防救援部门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奖励申请。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收到区消防救援机构报送奖励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给区消防救援机构。经审查批准的,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奖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举报人应当按要求提供身份材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资料。
因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在奖励审批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者举报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未在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资料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处理举报奖励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或者举报材料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身份及举报材料。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敲诈勒索、故意捏造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或伪造现场、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影响消防救援机构公正执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管理机制,并对有关举报受理、办理以及回复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释义:
(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三)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1.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2.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六)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者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七)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下列情形: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4.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5.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6.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7.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解释,自2025年3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我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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