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2)X04民终649号
2020年12月15日,某消防队对某餐吧三楼进行消防检查,发现某餐吧存在手动报警按钮按下后报警控制器未响应,感烟探测器动作后火灾报警控制器未响应,手动报警按钮内部线路被拆除,火灾报警控制器功能失效及室内消火栓无水等火灾隐患,遂于2020年12月16日向某餐吧作出某消封字(2020)第0007号临时查封决定书,决定对某餐吧三楼整体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12月15日21时至2021年1月13日21时,并于次日下发某消限字(2020)第013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某餐吧于2021年1月12日前改正火灾隐患,整改后经某消防队检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2021年1月14日,某餐吧工作人员马某为解决该餐吧内消防管道无水的问题,电话通知物业某分公司对消防管道进行通水,物业某分公司负责人通知其公司水暖工马某甲对消防管道进行检查,经马某甲检查后发现某餐吧商铺外所连接的消防总管道内消防用水有一截被冻住,于是用喷灯将消防总管道内冻水烤化。因某消防队于2020年12月15日对某餐吧三楼消火栓进行检查时,打开消火栓阀门后未关闭,消防管道通水后导致某餐吧被水浸泡。
经某餐吧申请,区人民法院委托某省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某餐吧店内被水浸泡受损的木地板、门、电路等财产损失所需维修费用进行司法评估(鉴定),某餐吧关联该餐厅旁边某超市被水浸泡部分的维修费用为65824.3元(某餐吧损失为61366.52元,某超市为4457.78元)。某餐吧遭受水害后未对受损餐吧进行维修,停业至今。
现某餐吧起诉要求某消防队、物业某分公司按份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基于双方各自主张,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为:1.某餐吧因水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如何认定;2.本案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1,对于某餐吧的损失,经某餐吧申请,区人民法院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某餐吧内被水浸泡受损的木地板、门、电路等财产损失所需维修费用进行司法评估(鉴定),某餐吧被水浸泡部分的维修费用为61366.52元,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评估资质,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充分,鉴定结论有效,应认定某餐吧在此次水害中所需维修费用为61366.52元,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费用予以认定。某餐吧主张其餐吧旁边超市被水浸泡部分的维修费用,因某餐吧并非该部分权利主张的适格主体,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某餐吧主张某消防队、物业某分公司按份赔偿其餐吧停业经营损失2000元/日,自2020年12月15日起算至本案审结之日的请求。经查,2020年12月15日某消防队对某餐吧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某餐吧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遂于同年12月17日向某餐吧下发《临时查封决定书》是依法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查封程序合法。某餐吧在2021年1月14日遭受水害后至今未对其餐吧受损设施进行维修,属有意扩大损失。某餐吧要求某消防队、物业某分公司从某消防队查封其餐吧开始以每日2000元计算停业损失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到某餐吧系餐饮、娱乐场所,其餐吧遭受水害后对受损地方进行维修必然会造成某餐吧停业损失的事实客观存在,一审法院参照某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中文化、体育、娱乐行业年均工资,结合其停业期间需按期支付房屋租金及某餐吧经营期间的收益等情况,酌情确定某餐吧因水害造成停业的时间(房屋维修时间)为45日,停业期间每日的损失为500元,对其多主张部分不予支持。某餐吧主张的鉴定费7000元属于必要且合理的支出,一审法院予以认定。经计算,某餐吧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90866.52元(财产损失61366.52元、停业损失22500元、鉴定费7000元)。
对于焦点2,本案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案中某消防队作为消防事务管理的监督执法部门,负有承担全县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等职能。其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在消防安全方面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疏忽在检查消火栓后未关闭消火栓阀门,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行为给某餐吧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致使消火栓通水后某餐吧遭受水害,给某餐吧造成了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某消防队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某餐吧提供的视频资料及物业某分公司水暖工马某甲的证言可以证实,某餐吧工作人员马某在某消防队对某餐吧进行消防复查前,通知物业某分公司人员检查消火栓无水的问题,物业某分公司指派其公司水暖工马某甲进行检查。故物业某分公司根据某餐吧的要求检查消防管道通水情况是履行其对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某餐吧陈述物业某分公司人员擅自打开消火栓总阀门致其遭受水害,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某餐吧作为消防安全重点个体,自身对其经营场所具备安全管理职责,具有预防火灾、维护商铺安全的法定义务。其经营者在该餐吧查封整改期间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对本餐吧内的消防安全履行管理职责,实行每日防火巡查,亦未对餐吧三楼无水的消火栓进一步检查,未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在要求物业某分公司检查消防管道时亦未给其餐吧留人确保消防安全,致使消火栓通水后餐吧遭受水害,某餐吧未尽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致水害发生,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本案中,某消防队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疏忽未关闭消火栓阀门致消防管道通水后某餐吧音乐餐吧受损,某餐吧未尽安全管理职责,对其损害的发生及扩大亦存在相应过错,根据某餐吧与某消防队在本次案涉水害中的过错程度,确定某餐吧承担70%的过错责任,某消防队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综上,某餐吧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某消防队答辩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物业某分公司答辩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
一、由某消防队赔偿某餐吧90866.52元(财产损失61366.52元、停业损失22500元、鉴定费7000元)的30%即27259.9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某餐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18元,由某餐吧负担9637元,由某消防队负担4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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