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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
2024-10-28 13:28:22浏览量: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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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根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消防救援局对在北京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且在国家消防救援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生效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积分信用管理。

第三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四条 倡导和鼓励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加公益性消防技术服务以及市消防救援局组织的消防服务保障、消防行政管理辅助等活动。

第五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诚信建设和守信教育,健全内部诚信制度,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第六条 积分信用管理是市消防救援局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方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执业不受积分信用等级限制。

第二章 积分信用等级

第七条 市消防救援局通过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等信息系统归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信息。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市消防救援局要求及时登录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等级划分为优(A、A-)、良(B+、B、B-)、中(C+、C、C-)、差(D)四等九级。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等级评价采用积分制,分值由基础分、加分、减分构成,基础分为700分。

第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等级根据评价周期内积分确定:

  分值在900分以上的,评价为A级;

  分值在850-899分的,评价为A-级;

  分值在800-849分的,评价为B+级;

  分值在700-799分的,评价为B级;

  分值在600-699分的,评价为B-级;

  分值在550-599分的,评价为C+级;

  分值在500-549分的,评价为C级;

  分值在450-499分的,评价为C-级;

  分值在350-449分的,评价为D级。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每个评价周期初始分值为700分,评价周期届满,积分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第十二条 在评价周期内,评价对象在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中被追究责任,或被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评定为D级并即时调整公布评价信息。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等级初步评价结果在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及市消防救援局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社会正式公布,评价结果共享至北京市大数据平台。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初步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示期内,通过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提交异议申请,申请被采纳的,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其他单位、个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消防救援局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经核实的,按照本管理办法纳入积分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不具备从业条件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不纳入积分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章 信用积分情形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次减100分:

  (一)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

  (二)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的;

  (四)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

  (五)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六)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次减50分: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或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或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

  (三)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五)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六)未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开展检测、维护保养的;

  (七)国家信用评价为差的。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次减25分:

  (一)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的;

  (二)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三)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准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五)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六)国家信用评价为中+、中、中-的。

第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次减10分:

  (一)未将发现的隐患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并提出整改建议的;

  (二)未落实维护保养检测质量管理、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要求的;

  (三)未健全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四)未在“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备案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第二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请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在2人以上,每多聘请1人加5分,最多加100分;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6人以上(其中中级2人以上),每多聘请1名中级技能等级的人员加2分,最多加100分,每多聘请1名高级技能等级的人员加5分,最多加50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认定数量以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录入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为准。

第二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执业活动中,获得厅、局级以上荣誉表彰的,每次加10分;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的,每次加20分,符合本条情形的累积最多加20分。

第二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加省、部级以上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的,每次加30分;获得二等奖的,每次加20分;获得三等奖的,每次加10分,符合本条情形的累积最多加30分。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请的从业人员被评为厅、局级消防领域专家的,每人加5分;被评为省、部级消防领域专家的,每人加10分,符合本条情形的累积最多加20分。

第二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编写国家、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并发布实施的,每部加10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编写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并发布实施的,每部加5分,符合本条情形的累积最多加20分。

第二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国家高新企业的,加20分;非国家高新企业,开展省、部级以上消防行业课题研究、取得消防行业发明专利、出版消防行业书籍的,每项加5分,符合本条情形的累积最多加20分。

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管理系统”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使用率为100%,加100分;使用率为90%以上的,加50分。

第四章 积分信用应用

第二十七条 按照积分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市、区消防救援局在制定年度或专项检查计划时,应统筹运用积分信用评价结果。对于A-级以上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于B-级以下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等级A-以上的,适用《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中的首违不罚、首查不罚。

  市、区消防救援局在执法过程中,按照《消防违法行为分类目录》中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裁量阶次,根据积分信用等级分类实施行政处罚。

  (一)信用等级A的,按照处罚裁量阶次的低限实施;

  (二)信用等级A-、B+的,按照处罚裁量阶次的30%以下实施;

  (三)信用等级B、B-的,按照处罚裁量阶次的30%(含)-80%(不含)实施;

  (四)信用等级C+、C、C-的,按照处罚裁量阶次的80%(含)-100%(不含)实施;

  (五)信用等级D的,按照处罚裁量阶次的高限实施。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B+以上的,优先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消防检查、消防评估、隐患整改、消防技术标准制修订等活动;信用等级C以下的,限制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消防检查、消防评估、隐患整改、消防技术标准制修订等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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