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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普法:共罚6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不得出具虚假的消防年度检测报告
2025-01-31 14:11:17浏览量: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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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2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重点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某大厦地上第一至第十二层西侧消防电梯前室正压送风口被石膏板吊顶封堵,与为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合格的年检报告所列事实不符,属于出具虚假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某某罚款10000元。

02、专家评析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向社会单位提供专业的消防技术服务,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

但目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过程和结论报告随意性较大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机构甚至存在出具虚假文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质挂靠、不到场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损害了服务对象的消防安全利益。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也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本案中,某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为某大厦地上第一至第十二层西侧消防电梯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出具“合格”的年检报告,但消防电梯前室正压送风口被石膏板吊顶封堵,与该公司出具的合格的年检报告所列事实严重不符,属于出具虚假文件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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