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通知,就新版火灾探测报警产品CCC认证实施细则进行说明。
内容如下
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生产企业:
2024年4月8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旧版规则同时废止。为落实新版CCC认证实施规则要求,我中心于近期组织编制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报警产品火灾探测报警产品》(CCCF-CCC-Ⅰ(C/0))(详见附件),按照规定备案后现予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生产企业应结合自身产能设计规划,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报警产品火灾探测报警产品》附件5《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尽快完善有关资源配备、产品设计、工艺设备、采购及出厂(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能力、产品一致性控制等重点工作,全面开展与新版CCC认证规则、细则和认证标准符合性的自查验证,确保委托认证产品始终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报警产品火灾探测报警产品》(CCCF-CCC-Ⅰ(C/0))和认证标准的有关要求。
二、自即日起,各指定检验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报警产品火灾探测报警产品》(CCCF-CCC-Ⅰ(C/0))和认证标准的有关要求,开展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型式试验等工作。对于已在进行中的型式试验等工作,各指定检验机构应积极组织评估,主动与委托方联系,修订相关服务合同。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我中心通报。
三、自即日起,我中心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报警产品火灾探测报警产品》(CCCF-CCC-Ⅰ(C/0))和认证标准的有关要求,受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CCC认证委托并开展后续工作。
四、依据国家认监委2024年第7号公告要求,按照旧版规则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特此通知
来源: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cccf.net.cn/article/2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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