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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睹为快:《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应急照明疏散部分摘录
2024-10-12 09:08:00浏览量: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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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睹为快:《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应急照明疏散部分摘录

全面接轨GB 51309相关要求,对“检测内容”及“检测方法”全面修订完善

丁工说应急

2024年9月29日,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GB/T 44481-2024)获批发布。标准由国家消防救援局管理,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TC113/SC9)执行,国家消防救援局、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牵头起草,将于2025年4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是原来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 503-2004的升级版(应急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该标准最早是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五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之中,种种原因(包括消防体制改革)推迟到2020年形成报批稿,最近才正式获批发布。

相比老版本消防救援行业标准XF 503-2004,新规范全面接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相关要求,对“检测内容”及“检测方法”全面修订完善。包括使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箱/配电箱通信故障,进行设备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检查等等内容都有明确规定。相信,将会给今后应急照明疏散系统检测带来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的操作,纠正目前主要靠肉眼观察亮不亮的粗糙检测陋习。

现摘录该规范有关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检测内容”及“检测方法”章节如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查和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已投入正常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现场检查和功能测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检测内容

4.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系统功能。

5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灭火剂应在有效期内。

5.1.2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的永久性铭牌和按规定设置的标志,其设置位置和色标应正确,文字和数据应齐全,文字内容及符号应清晰、准确。

5.1.3系统组件、设备、管道、线槽、支架或吊架等应完好,无变形、锈蚀等损害,设备、管道应无泄漏现象,导线和电缆的连接、绝缘性能、接地电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类阀门应处于正确位置,并启闭灵活、无泄漏现象。

5.1.4检测用的仪器、仪表等,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计量检定合格。

5.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5.1灯具

5.5.1.1系统应急启动后,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a)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b)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c)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d)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e)三、四类隧类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5.1.2建、构筑物设置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疏散路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GB 51309的规定。

5.5.1.3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b)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c)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5.5.2应急照明控制器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自检功能、操作级别、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消音功能、一键检查功能应满足GB 17945的规定。

5.5.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操作级别、故障报警功、消音功能、电源分配输出功能、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转换手动测试功能、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应满足GB 17945的规定。

5.5.4应急照明配电箱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分配输出功能、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功能、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应满足GB 17945的规定。

5.5.5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启动

5.5.5.1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b)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5.5.1.3的规定;

c)B型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d)A型集中电源、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切断集中电源的主电源,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5.5.5.2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b)该防火分区内,按不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5.5.1.3的规定;

c)该防火分区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5.5.5.3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b)该区域内,按照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5.5.1.3的规定;

c)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5.5.5.4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手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b)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c)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的输出;

d)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5.5.1.2的规定;

e)灯具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文件5.5.1.1的规定。

5.5.6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启动

5.5.6.1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5.5.1.3的规定;

b)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5.5.1.3的规定。

5.5.6.2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手动操作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控制按钮,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b)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控制按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c)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5.5.1.2的规定;

d)灯具应急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5.5.1.1的规定。

6检测方法

6.1一般要求

6.1.1检查各消防设施组件和设备的铭牌、标志、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的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消检测合格证、灭火剂的有效期等。

6.1.2查看系统组件和设备、管道、线槽及支架或吊架等的外观,检查设备、管道和阀门以及喷头与管道的连接处有无泄漏、滴漏或失重、失压现象。

6.1.3检查采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测量的导线和电缆的线间、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的测量记录;检查采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量的系统接地电阻值的测量记录。

6.1.4检查检测用仪器、仪表、量具等的计量检定合格证及其有效期。

6.1.5采用核对方式检查时,应与设计、验收等相关技术文件对比。

6.1.6应逐项记录各消防设施的检测结果及仪表显示的数据,填写检测记录表,并与上一次检测的记录表对比。

6.1.7完成检测后,应将各消防设施恢复至正常警戒状态。

6.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5.1照明灯具

6.5.1.1系统自动、手动应急启动后,进行灯具应急启动功能的检查。

6.5.1.2用照度计测量灯具设置部位地面的水平照度,进行灯具地面水平照度的检查。

6.5.1.3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后,用秒表测量灯具光源的持续点亮时间,进行灯具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检查。

6.5.2标志灯具

6.5.2.1系统自动应急启动、标志灯具指示状态改变后,对照疏散指示方案进行灯具应急启动和疏散指示功能的检查。

6.5.2.2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后,用秒表测量灯具光源的持续点亮时间,进行灯具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检查。

6.5.3应急照明控制器

6.5.3.1操作控制器的自检机构,进行控制器的自检功能检查。

6.5.3.2按照GB 17945的规定检查控制器操作级别划分情况。

6.5.3.3切断、恢复控制器的主电源,进行控制器主、备电转换功能检查。

6.5.3.4分别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线断路、短路,使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通信故障,使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之间连线短路、断路,进行控制器故障报警功能检查。

6.5.3.5手动操作控制器的消音键,进行控制器消音功能检查。

6.5.3.6手动操作控制器的一键检查按钮,进行控制器的一键检查功能检查。

6.5.4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6.5.4.1按照GB 17945的规定检查控制器操作级别划分情况。

6.5.4.2分别使集中电源的充电器与电池组之间连线断路,使任一输出回路断开,进行集中电源故障报警功能检查。

6.5.4.3手动操作设备的消音键,进行设备消音功能检查。

6.5.4.4分别使集中电源处于主电输出或蓄电池电源输出状态,用万用表测量各回路输出电压,进行集中电源分配电输出功能检查。

6.5.4.5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转换测试按键(钮)或开关,进行电源转换手动测试功能检查。

6.5.4.6使控制器与集中电源通信故障,进行设备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检查。

6.5.4.7使设备配接的灯具处于应急工作状态,任意选取一个回路,分别使该回路短路、断路,进行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检查。

6.5.5应急照明配电箱

6.5.5.1用万用表测量各回路输出电压,进行应急照明配电箱分配电输出功能检查。

6.5.5.2分别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按键(钮)或开关和主电源输出恢复按键(钮)或开关,进行应急照明配电箱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功能检查。

6.5.5.3使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配电箱通信故障,进行设备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检查。

6.5.5.4使设备配接的灯具处于应急工作状态,任意选取一个回路,分别使该回路短路、断路,进行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检查。

6.5.6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功能

6.5.6.1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启动信号的情况;

b)对照疏散指示方案,检查该区域灯具光源的点亮情况,测量灯具点亮响应时间;

c)检查B型集中电源、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d)检查A型集中电源、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切断系统主电源供电,再次检查A型集中电源、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6.5.6.2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按照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被借用防火分区火灾报警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启动信号的情况;

b)对照疏散指示方案,检查该防火分区内灯具的工作状态,用秒表测量灯具指示状态改变的响应时间。

6.5.6.3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按照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联动控制信号,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启动信号的情况;

b)对照疏散指示方案,检查该区域内灯具的工作状态,用秒表测量灯具指示状态改变的响应时间。

6.5.6.4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手动操作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启动信号的情况;

b)对照疏散指示方案,检查该区域内灯具光源的点亮情况;

c)检查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d)保持灯具应急工作状态,测量地面水平照度;

e)保持灯具应急工作状态,测量灯具应急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

6.5.7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功能

6.5.7.1按照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对照疏散指示方案,检查该区域灯具光源的点亮情况,测量灯具点亮响应时间;

6.5.7.2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按钮,检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检查该区域灯具光源的点亮情况。

b)保持灯具应急工作状态,测量地面水平照度;

c)保持灯具应急工作状态,测量灯具应急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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