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山西省忻州市正在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为持续规范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压紧压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主体责任,现将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曝光(文中企业名称已作隐去处理)。
一、书面结论性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01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任务抽查,忻府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出具的维保记录连续4个月无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该机构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02 定襄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小区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时发现,小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该机构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03 原平市消防救援大队对某精品酒店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为该酒店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的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消防保养记录单》,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该机构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二、未按规定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01 河曲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完成该场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后,未按规定在其维保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该机构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02 忻府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某商场检查时发现,维保单位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该机构未在进行维保的社会单位张贴维保信息公示牌),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该机构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
03 忻府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某市场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时发现,为该单位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的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该机构未在进行维保的社会单位张贴维保信息公示牌),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该机构处罚款人民币3100元。
三、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保德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某煤矿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消防技术检测机构在承接该煤矿相关业务中,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机构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四、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代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医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为该医院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2026年7月,承担该医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开展维保、检测作业),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对该机构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
五、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
河曲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某中医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某消防检测维保机构与该医院签订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中未明确项目负责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机构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从本次曝光情况看,处罚金额从2000元到7500元不等,问题集中在“签字、公示、合同、到场”四个环节。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引以为戒:维保记录该签字的签字,维保信息该公示的公示,服务合同该签的签,项目负责人和消防设施操作员该到现场的必须到现场。
来源:忻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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