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起真实的案例,提示相关执法机构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同样存在法律风险。
【案件经过】
2024年12月2日,原告向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平台举报某生鲜超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消防安全出口私自加装地桩、影响疏散通行;2.消防安全出口通道私自上锁,根本无法通行,请依法查处并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2024年12月4日,某区消防救援局对举报予以受理。当年12月11日,某区消防救援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生鲜超市存在堵塞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超市经营者罚款9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5日,某区消防救援局认为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准确,被举报单位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属实,按照某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应予奖励1440元。经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同意,区应急管理局代为向原告发放奖励金1440元。原告领取了奖励。
原告对奖励行为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某区消防救援局作出的行政举报奖励决定。
原告随即诉至法院,诉称:
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而《某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仅规定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被告某区消防救援局未适用规定最低3000元奖励标准的上级文件,反而适用未设最低标准的地方办法,导致奖励金额低于国家标准。请求撤销某区消防救援局作出的1440元行政举报奖励决定,判令其重新对原告作出不低于3000元的行政举报奖励。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适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最低奖励3000元的条件是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本案被举报的“安全出口处的疏散通道有杂物堵塞”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因此,原告认为应当适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应给予其最低3000元奖励的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某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各类安全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该奖励办法的附件《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清单》第十二项列举了6项奖励事项。本案中,原告举报的事项并不在清单范围内,因此,被告某区消防救援局本可对原告的举报不给予奖励,但鉴于该奖励行为属于纯授益性行为,区政府亦复议维持了该奖励行为,且并未损害原告的权利,故法院对该奖励行为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2026年2月9日,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2026年5月26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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