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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基层消防工作新规出台后,还会问责公安派出所吗?
曹刚律师 2026-06-25 09:21:24浏览量: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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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在今年3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公安部于5月印发《关于公安派出所协同开展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职责作出重大调整。

在此背景下,6月18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三门峡灵宝澜风足疗店“5·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指出当地派出所存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细致,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同时提出,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理。

有粉丝私信我,提出“基层消防工作新规落地后,还要问责公安派出所吗”的疑问。

仔细查阅报告后,我注意到确定派出所存在问题的依据是一份地方文件。文件由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与河南省公安厅共同制发,名为《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消防监督执法的通知》(豫公通〔2019〕180号)。文件提出“公安部具体办法出台之前,在不与新修正的《消防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公安派出所继续按照现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要求,对确定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显然,这份地方文件的内容与公安部新规存在明显差异。由此延伸出另一个疑问,公安部新规制发时间在报告公布之前,是不是应该依据新规执行?

我认为,答案也许是因为火灾发生于新规落地之前,所以报告才会按照该地方文件确定其存在问题。(注:此为个人理解,并非官方权威说法,仅限参考借鉴)

我还注意到,在报告结尾部分,强调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补齐基层消防安全短板等的整改防范建议,未再提及公安机关及公安派出所。因而,这份报告的公布不意味着公安部新规在地方尚未落地,不会影响基层消防工作新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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