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规范生产经营主体产品质量。5月30日上午,宿城法院刑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案件。此次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社会公众参与旁听。
案情回顾
被告单位某公司经营范围为消防器材生产、销售等,该公司购买取得某注册商标并使用在生产的灭火装置上。2024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肖某作为该公司负责人,明知生产干粉灭火剂需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在生产悬挂式干粉灭火器时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比、检测,后将生产的1000余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悬挂式干粉灭火器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经抽样检测,上述悬挂式干粉灭火器中磷酸二氢铵含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系不合格产品。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肖某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本院以被告单位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肖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
消防器材作为火灾防控的重要设施,其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安全。本案被告单位明知所生产的灭火器系不合格产品,仍然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9万余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带来一定风险。通过此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消防器材时一定要先查看产品合格证明,切勿贪图便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宿州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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