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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先看后验、专家论证!合肥市出台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新规
2025-06-09 10:52:52浏览量: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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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合建消〔2025〕5号)已印发施行。此次发布的新规亮点颇多,一起来看:

1.一般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省、市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一般项目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详见文末)。

建设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告知承诺书符合要求,依据承诺书出具法律文书。

2.新增“提前帮扶”服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前,对验收内容或标准要求把握不准且确有需求的,可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提前帮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的内容开展提前帮扶服务,指导建设单位有针对性地准备消防验收申请资料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3.标准疑义可引入专家论证

在施工图审查及消防设计审查环节出现设计文件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理解疑义的,可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参考。

4.设计变更不再重复审查

除重大变更的特殊建设工程,其他消防设计变更可不再重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以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作为消防审验依据。

5.从严监管“提速更提质”

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监督管理,将消防工程纳入监督交底和日常监督范围,建立配套管理制度,开展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工作。

对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建设工程,提高抽查比例:人员密集场所不低于50%,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工厂、仓库不低于20%。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建消〔2025〕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及《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6月4日

附件:

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及《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细则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并按规定承担市级相关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

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职责承担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高新区建设发展局、经开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和新站高新区建设发展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局委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20〕179号)文件执行。

安巢经开区建设发展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委托书》(巢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执行。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合肥蜀经开管理委员会)文件执行。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局指定负责。

第四条 各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于所辖区域内,涉及易燃易爆的工厂、仓库,大型发电、变配电等专业建设工程,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遇到困难时,可向市城乡建设局申请指导,市城乡建设局组织技术力量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将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以及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结果等信息共享给同级消防救援部门。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好设计交底工作,不得明示、暗示消防设计、施工等单位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不得任意压缩合理施工工期。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

建设单位在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查验,并按照《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详见附件)式样编制消防查验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一并提交。建设单位对查验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首要责任。

第九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对涉及消防工程的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变更后的消防设计文件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计变更应按合肥市数字化审图系统相关要求实行线上变更。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消防查验工作,对查验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消防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总承包单位和消防专业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前应编制消防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具有防火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严格施工质量标准,保证消防工程质量。施工过程应及时编制、留存工程资料,做到工程资料与工程实体同步。绘制的竣工图应与现场保持一致。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消防查验工作,对查验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应编制消防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消防工程内容。应对消防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和进场人员以及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和进场检测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确保人证合一。应加强施工过程旁站和消防专业关键环节的监理,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消防查验工作,对查验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开展现场检测业务时,应选择符合相关规定的从业人员实施检测作业,检测过程应全程保留检测过程影像资料,检测中发现问题应向委托单位提交检测意见单,经相关单位签字确认,对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消防查验工作,对查验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负责。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消防技术审查,并出具《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详见附件),对审查不合格的,要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对设计单位上传到合肥市数字化审图系统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签章确认。

第十四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消防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第十九条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第二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合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详见附件);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合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详见附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细则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对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内容进行核实,同时对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复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晰、明确。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以外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审查能力的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应专业资质设计单位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第二十五条 在施工图审查及消防设计审查环节出现设计文件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理解疑义的,建设单位可向各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参考。专家应在国家、安徽省、合肥市消防技术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修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存在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对变更内容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其他消防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可视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检测、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合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详见附件);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合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详见附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消防验收。

验收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

(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三)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四)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第三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开展现场评定时,应当依法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实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国家、安徽省、合肥市公布的消防技术专家库中邀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共同参加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完成后,应当制作评定记录。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提供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晰、明确。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开展现场评定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参与现场评定,并对评定结果现场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前,对验收内容或标准要求把握不准且确有需求的,可按照本细则第三条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提前帮扶。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的内容开展提前帮扶服务,指导建设单位有针对性地准备消防验收申请资料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七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详见附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应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查验报告,并由工程发包人对查验报告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详见附件);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运用信息化手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结果应告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抽取比例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不低于50%;

(二)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工厂、仓库不低于20%;

(三)其他工程不低于10%。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第四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出具《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详见附件)。

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二条 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详见附件)。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四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中一般项目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

建设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告知承诺书符合要求,应当依据承诺书出具《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监督管理,将消防工程纳入监督交底和日常监督范围,建立配套管理制度,开展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四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等工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取费用;

(二)利用职务谋取利益;

(三)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四)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五)无故拖延,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将消防工程技术文件、施工管理文件以及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等过程文件纳入工程竣工备案资料管理范围,做到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移交。

建设单位或工程发包人对消防工程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 消防工程文件移交的纸质文件应与电子资料一一对应。资料的整理立卷、保存年限应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第五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消防工程文件随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同步移交至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消防工程文件清单详见附件)

未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项目,其资料应由建设单位或工程发包人负责整理并在消防验收(备案)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移交。

第五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形成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卷宗并对卷宗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消〔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文书式样

附件2: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

附件3:

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工程文件清单

一、管理文件资料

1.《消防设计变更一览表》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二、过程质量管控资料

(一)消防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质量验收证明资料

1.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强制认证证书或自愿性认证证书。

(二)建筑防火

1.钢结构工程防火涂料施工及验收记录;

2.(外墙及室内)保温工程的施工验收记录;

3.涉及消防的其他(子)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

(三)建筑消防设施

1.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4.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8.防排烟系统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9.报警监控系统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提供真实有效的竣工图纸,并加盖竣工图章,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签字或签章。

(一)新建工程竣工图纸

1.建筑

(1)消防设计说明专篇;

(2)建筑设计总说明、图例;

(3)建筑总平面图;

(4)各层平面图;

(5)立面图、剖面图;

(6)其他。

2.通风空调

(1)空调通风及防排烟设计说明、图例;

(2)防烟分区示意图;

(3)防排烟系统图;

(4)各层防排烟平面图;

(5)其他。

3.给排水

(1)设计说明图例;

(2)室外给排水及消防总平面图;

(3)消防给排水系统图;

(4)各层给排水及消防平面图;

(5)各层喷淋平面图;

(6)自动灭火系统和灭火器平面布置图;

(7)消防泵房、水箱、水池大样图;

(8)其他。

4.电气

(1)设计说明、图例;

(2)消防设备动力配电箱系统图及其二次控制原理图;

(3)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图、平面图;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图、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图;

(5)其他。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设计说明、图例;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防火门监控系统图;

(3)消防控制室布置大样图;

(4)各层火灾自动报警平面图;

(5)其他。

6.其他和消防相关的竣工图纸。

(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竣工图纸

1.建筑

(1)设计说明专篇;

(2)设计说明、图例;

(3)建筑总平面图;

(4)报审范围内的装修各层平面图;

(5)报审范围的装修地面图等;

(6)报审范围内的装修天花图;

(7)报审范围内的装修立面图、剖面图;

(8)其他。

2.通风空调

(1)空调通风及防排烟设计说明、图例;

(2)防烟分区示意图;

(3)防排烟系统图;

(4)各层防排烟平面;

(5)其他。

3.给排水

(1)设计说明、图例;

(2)消防给水平面图;

(3)消火栓平面布置图;

(4)喷淋平面图;

(5)自动灭火系统和灭火器平面布置图;

(6)其他。

4.电气

(1)设计说明、图例;

(2)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图、平面图;

(3)消防设备配电系统图和平面图(若对一次设计有修改时提供);

(4)其他。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设计说明、图例;

(2)火灾自动报警平面图;

(3)其他。

6.其他和消防相关的竣工图纸。


延伸阅读:安徽省住建厅发布的消防审验一般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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