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5)渝02行终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某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庆,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守贵,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负责人谭某,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晏承皓,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兴学,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某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悦,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义春,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某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某诚物业)因诉被上诉人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罚款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4)渝0155行初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3日,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接群众举报后,对万州区某小区车库消防栓无水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查实由某诚物业管理的车库室内消防栓管网系统无水。同日,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以某诚物业管理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为由,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某诚物业于2023年10月20日前改正。次日,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某诚物业管理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某诚物业的工作人员认可某诚物业管理的车库室内消防栓管网无水的违法事实。2023年9月8日,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决定延长30日的办案期限。2023年9月13日,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向某诚物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根据某诚物业的听证申请,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于2023年9月27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听证,听取意见。2023年10月10日,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作出万州消行罚决字〔2023〕第0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诚物业罚款5万元。某诚物业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的万州消行罚决字〔2023〕第0207号行政处罚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听证笔录、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确认某诚物业管理的车库室内消防栓系统无水,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诚物业管理的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事实清楚。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某诚物业对存在的违法情形在2023年10月20日前进行改正。但直至2023年9月27日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就本案组织听证时,某诚物业仍未开始整改,可以认定某诚物业整改不力致使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并且,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的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某诚物业的相关负责人员,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可以认定某诚物业同时存在拒绝消防执法人员的行为。因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重庆市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第九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个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二)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如前所述,某诚物业具有拒绝消防执法人员以及整改不力两项从重情节,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金额适当。综上,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某诚物业的诉讼请求。
某诚物业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仅认定某诚物业管理的车库室内消防栓系统无水的事实,并未认定某诚物业存在从重处罚情节。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前,无法判断整改的效果,不能确定某诚物业的整改结果必然就是整改不力。客观上某诚物业不存在整改不力的情形,故对其不应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处罚。其次,万州区有关部门出资对案涉小区住宅消防系统进行整改,导致某诚物业管理的案涉小区车库消防系统无水。案涉小区车库消防栓无水的法律责任不应由某诚物业承担。请求撤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0155行初31号行政判决,撤销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的万州消行罚决字〔2023〕第0207号行政处罚决定。
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首先,某诚物业对于案涉消防设施具有法定管理义务,不应因其与重庆市万州区某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责任划分争议而推卸自身责任。某诚物业对于消防设施管理存在疏忽致使存在严重消防隐患,均为客观事实。其次,对某诚物业予以5万元的罚款处罚并没有超过法定限额,某诚物业确实存在两项应当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对其实施最高幅度处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万州区某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述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并非案涉小区车库的管理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针对的处罚对象是某诚物业,该处罚对象认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并在原审庭审中举示以下证据:1.《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立案审批表》;3.《集体议案记录》;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录像(附执法视频文案);5.《听证申请书》《听证笔录》;6.《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7.《内部事项报批表》;8.《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证明;9.营业执照等授权委托资料等;10.《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关于同意某小区配建室内停车场备案登记的函》(万州市政园林函〔2015〕189号)、《现代城商业门面业主收费花名册》《物业专业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万州消行罚决字〔2023〕第0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1.通话记录截图;12.《消防功能受损的建筑面积核定单》及违法现场照片。
某诚物业向原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万州消行罚决字〔2023〕第0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行政处罚告知书》;3.姚某建的证言。
重庆市万州区某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
原审法院对前述经质证的证据认证认为,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提交的万州消行罚决字〔2023〕第0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针对的并非是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其余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某诚物业提交的证据2无签名盖章,真实性存疑,不予采信;证据3证人证言与询问笔录不一致,不予采信;其余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前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的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本院发现,认定某诚物业整改不力,需要进一步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在剩余的整改时限内某诚物业能否完成整改,遂责令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补充证据。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本院要求补充提交以下证据:1.某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在整改资金落实、材料进场的条件下,一万平方米的车库消防栓整改工期大于30日,案涉小区车库不可能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完成整改;2.《业主收款单》《业主退款单》及施工现场照片,拟证明在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某诚物业才开始整改,且耗时5个月尚未能完成整改。
某诚物业对前述证据质证认为,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施工单位无权作出工期方面的判断;对于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法从照片判断是否系针对案涉小区车库消防栓进行整改。
重庆市万州区某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证据质证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某诚物业无法在剩余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本院对前述经质证的证据认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本院要求补充提交的证据能进一步证明在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某诚物业已无法在限定的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本案确实存在某诚物业整改不力致使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本案中,某诚物业作为管理案涉车库的物业服务公司,对消防栓管网无水问题具有直接管理责任。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提交的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充分证明,因某诚物业未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导致消防栓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违法事实清楚。某诚物业主张其并非责任承担主体,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消防栓管网无水系不可抗力或第三方责任所致。某诚物业作为管理责任主体,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重庆市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第九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个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二)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本案中,某诚物业已在听证程序中自认不配合调查的事实,同时根据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工作人员高频联系茂成公司相关负责人员的通话记录,以及某诚物业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事实,足以认定某诚物业存在拒绝、阻碍消防执法人员的行为。某诚物业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主要理由在于本案缺乏两项从重处罚情节同时成立的事实要件,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不能对其进行最高幅度罚款。即便其具有拒绝、阻碍消防执法人员的行为,但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就作出其整改不力的认定于法无据。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确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前,能否对某诚物业作出整改不力的认定。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一、整改期限届满并非认定某诚物业整改不力的前提条件。整改不力是对整改效果的评判,是指整改未达到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效果,违法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行政机关开展这种效果评判,既可以在整改期届满后进行,也可以在整改期内进行。整改期限届满,整改结果未达到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效果固然可以认定为整改不力,但整改期限内,违法行为人拖延、敷衍整改,致使即便整改期限届满,违法行为也不可能得到纠正,违法状态也不可能得到消除,亦为整改不力的应有之义。本案中,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某诚物业于2023年10月20日前完成整改。但直至2023年10月10日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某诚物业仍未实施诸如资金拨付、施工招标、设备采购等实质性整改工作。从时间进程上,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判断某诚物业已无法在剩余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达到整改要求,并据此认定其整改不力,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责令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补充提交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施工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进一步表明,在资金齐备、人员到位等施工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类似情形的整改工期长于一个月。鉴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距离整改期限届满仅剩10日,某诚物业客观上不具备完成整改的可能性。因此,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认定某诚物业整改不力的事实依据充分。
二、应急管理的紧迫性是认定某诚物业整改不力的重要考量因素。消防管理具有应急管理的紧迫性,无论是作为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还是作为被管理对象的整改责任人都必须根据应急管理的紧迫性履行职责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某诚物业管理的车库室内消防栓系统无水失效,直接威胁案涉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属于重大消防隐患。某诚物业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后立即调配资源,实施整改措施,消除风险隐患,但其在整改期限临近届满时仍未采取任何整改行动,放任火灾隐患持续存在,严重背离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某诚物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积极跟踪整改进程,在确认某诚物业拖延整改致使其无法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情况下,及时作出整改不力的认定并予以处罚,既体现消防管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适用,又突出对持续性违法行为的及时惩戒,督促违法行为人强化及时整改的行动意愿和行为表示,符合应急管理的紧迫性要求。
三、整改期并非追究违法行为责任的豁免期。消防安全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小区消防设施的直接管理者,其履职态度及效果直接关系千家万户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的期限系为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消除隐患而设,整改期并非追究违法行为责任的豁免期,责任主体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而非消极等待期限届满。“整改期未满不能认定整改不力”实际是对法律规定的一种误解,显而易见的不良后果是给违法行为人拖延整改提供了空间,不利于违法行为的及时纠正,违法状态的及时消除。本案中,某诚物业以整改期未满不能认定整改不力为由,认为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认定其整改不力缺乏事实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在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对某诚物业存在的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认定,不符合上述规定。但鉴于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在听证程序中已告知某诚物业,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从重处罚情节,且客观上某诚物业确实存在两项从重处罚情节,因此,对于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认定其法律文书制作上存在瑕疵。对此,本院予以指正。
消防隐患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消除消防隐患刻不容缓。物业管理应当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及时消除隐患,还居民一个安全安稳的居住环境。消防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既要行动迅捷、严格执法,也要遵守法定程序、依法执法。
综上,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的万州消行罚决字〔2023〕第020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某诚物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某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建平
审判员 盛建华
审判员 程鸿声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晶
书记员 谭淋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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