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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21万元!5起消防产品违法案例集中曝光
2025-03-28 11:22:29浏览量: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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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持续组织依法查办

生产、销售领域

工业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现发布组织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广州得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4年7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6元、罚款14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广州市旺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4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307具、没收违法所得181.5元、罚款2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广东驰安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3年8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7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广州市每日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经营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4年11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天河区车陂环闽富消防器材经营部

销售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5年1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9个、罚款234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广州市场监管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n9tyJH1J2a27Fsslr6Lj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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