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十五五”国家消防规划建言献策
消防安全服务于国民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也受限于国民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消防安全紧密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档案数据安全、能源安全、文物安全、林草安全及相关舆论。火灾无法被彻底消灭,只能在兼顾(平衡)好国民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的同时被有总有分、协调高效地预防控制和灭火救援。火灾调查应当以还原事实真相、查明火灾原因并指导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为主。消防宣教应当统一权威、及时高效,防治虚假、错漏信息并遏制谣言。消防工作庞杂繁重,涉及多个行业领域。自《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发布施行以来,消防领域逐步有了巨大变革,甚至至今尚在变革之中。其中,有些方面暂已尘埃落定,但仍有不少方面却一直悬而未决。这就或直接或间接地、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各行各业各级各地涉及消防安全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社会组织、各类单位及相应责任人等难以准确理解、把握、履行好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难以有理有据地、规范标准地、恰如其分地做好各自的消防工作。
一、总体建议
1、建议厘清“火灾防治职责”与“火灾预防职责”的定义以及彼此之间的异同和关系,明确“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对各行各业各级各地履行各自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综合性指导监督、统筹协调等方面,并明确省级以下各级各地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的承担者,以使消防工作有总有分、协调高效,尽力消解或避免各行各业各级各地各执己见、只顾自己等问题以及多头监管、交叉监管、重复监管等有分无总、不协调不高效的情形,以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各地基层、各类单位的负担,释放市场活力。
2、建议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根据“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与各行各业各级各地的消防安全职责,对消防技术标准、消防科技、消防产品(材料)、消防规划、消防设计、消防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消防专业教育、消防职业资格、消防专业职称、消防职业技能、火灾调查、消防宣传等涉及多部门职责的,进行跨部门综合监管,弥补监管盲区、精减交叉重叠,有总有分、协调高效,以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各类单位的负担,释放市场活力。
3、建议建立健全“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制度,不断补充完善“失职”与“尽职”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及情形,尽量消解或避免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以及各行各业各级各地消防安全职责的后顾之忧,杜绝“过度消防”(过度作为、乱作为)、“躺平消防”(虚假作为、不作为)、“算盘消防”(被动作为、懒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兼顾(平衡)好优化营商环境与消防工作之间的关系,全力推行“亲清消防、法外不查、无事不扰、无据不罚、轻错免罚、首错免罚”等举措。
4、建议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综合信用评价”以及各行各业各级各地的“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制度;结合各行各业各级各地的“消防安全信用评价”,统筹汇总形成“消防安全综合信用评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从业单位、民办消防救援队伍、消防从业人员等应当纳入相关信用评价。“消防安全综合信用评价”以及“消防安全信用评价”主要作为“事前类消防行政许可承诺制的适用对象、事中事后类消防行政督查的对象与频次、消防安全保险的投保费用与赔付比例、金融信贷的额度与期限”等权益事项的定性及定量指标之一。
5、建议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保险”制度。建议消防安全保险的投保费用与赔付比例,跟相关的消防规划、消防设计、消防建设、消防使用、消防管理、行政许可、行政督查、信用评价、火灾调查、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方面的情况紧密关联,促使各类组织、单位及责任人自主做好各自的消防工作并自负其责。同时,建议利用好保险行业的风控机制,加强对各类组织、单位及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进行风控管理。并且,建议消防安全保险的部分保费用作灭火救援的部分成本,以减轻财政负担,促使保险单位自主做好其风控工作。
6、建议统筹精减各类消防技术标准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并规范相关标准及文件的权威解释工作。建议全面复查并规范各行各业各级各地现行的各类消防技术标准的立改废释情况,合并类同、废止无用、修订陈旧。同时,建议将大多数地区均已认同的消防规定统一编入消防国家标准或消防行业标准,精减消防地方标准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查、复查消防地方标准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专业性,仅保留上位标准与上位文件未规定的或者地理、气候、用地、经济等客观条件有较多、较大差异的消防地方标准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加强各类消防技术标准的通用性、权威性,规范相关标准及文件的权威解释工作,消解或避免将消防地方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相关标准及文件的解释工作,用作地方保护、市场壁垒等的问题,以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各地基层、各类单位的负担,释放市场活力。
7、建议重新审视消防安全、消防技术、消防规划、消防设计、消防工程等消防概念。消防安全不仅仅只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消防技术不仅仅只是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消防规划不仅仅只是城乡建设消防规划、消防设计不仅仅只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工程不仅仅只是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而应当从更高、更大、更长远的层面去重新理解消防安全、消防技术、消防规划、消防设计、消防工程等消防概念,并提升完善相关的顶层设计。建议建立健全消防规划、消防设计、消防建设、消防使用、消防管理等消防领域全链条、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智慧消防体系,研究及应用好AI科技,搭建完善包括城乡、档案数据、能源、文物、林草等在内的全域消防信息模型(FIM),开发及应用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动态消防安全系统。
8、建议提升完善“消防规划”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建议“消防规划”包括“消防领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消防规划”。建议“消防领域发展规划”包含消防法规、消防标准、消防科技、消防产品(材料)、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火灾调查、消防宣教、消防人才、消防经费等方面的内容。建议“国土空间消防规划”包含功能布局消防安全、防火防爆间距控制、建(构)筑物及设施限高、消防站规划、消防车通道规划、消防给水规划、消防供电规划、消防通信规划、其他公共消防设施规划等方面的内容。
9、建议提升健全“消防设计”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建议“消防设计”包括“消防救援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议“消防救援设计”包含消防规划布局方案、疏散与避难方案、消防设施联动控制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远程监测方案、灭火救援方案、消防产品(材料)方案等方面的内容,并及时吸取火灾教训而不断优化完善,同时反哺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形成良性可持续发展的全链条、全过程消防设计,为不同地区(如地理、气候等)、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时间、不同场所、不同人群、不同情境、不同事件、不同物质(如燃烧物、爆炸物、烟毒物等)等不同环境条件下的消防安全方案(措施)进行量身定制,兼顾(平衡)好消防安全与经济、科技及文化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建议“消防设计”由投建方、产权方、使用方分别在各自权益范围内承担首要责任,并由其委托的各相应设计方、生产方、加工方、质检方、销售方、施工方、监理方、技术服务方、管理方等各类责任方分别在各自权益范围内承担主体责任。建议“消防设计”按照“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与各行各业各级各地消防安全职责的内容及分工进行有总有分、协调高效地跨部门综合监管,并纳入相关信用评价。
10、建议补充完善“消防工程”的定义及内容,并加强研究与应用。建议“消防工程”的定义是指为减少减轻火灾数量、伤亡与损失的工程技术及实物。建议“消防工程”的内容包括消防燃烧学、火灾动力学、热力学、工程力学、流体力学、热工学、传热学、建筑防火、结构耐火、灭火设施、电气防火及火灾监控、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供暖通风空调防火、防烟排烟、动力防火、化工防火、核生化防火、火灾风险评估、消防管理、灭火技术等方面的内容。并且,“消防工程”包含了建设工程消防措施与消防设施,建设工程消防措施与消防设施只是“消防工程”中的工程技术及实物之一。
11、建议优化完善消防救援队伍人力资源制度。建议进一步优化完善招录、考核、奖励(晋升)、惩戒(降级)、退出(转业)、退休等方面的资格、条件、程序、时限等标准要求,提高消防救援人员的工作及退休待遇、退出(转业)保障,提振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工作的荣誉感、归属感和使命感,全力消除消防救援人员的后顾之忧。
12、建议优化消防相关专业名录,将实际相关度不足或实际几乎没有从事消防工作的专业移出消防相关专业名录。建议提高消防从业人员的学历,尤其是消防工程技术人员、消防指挥员、消防监督检查员等应当具有消防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建议优化消防相关工作类型,不再将实际相关度不足或实际几乎没有从事消防工作的工作类型认定为消防相关工作。积极防治消防从业人员鱼龙混杂、滥竽充数以及从业能力和水平过度参差不齐等问题,大力提高消防从业人员在各行各业各级各地的认可度、信任度。
13、建议建立健全注册消防工程师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建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可允许注册消防工程师在其行业的相关消防工作中注册执业,并由该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业监管,且纳入相关信用评价。建议增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内容及范围,如消防规划、消防救援设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消防工程研究与应用、消防产品(材料)检验检测等。
14、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建议建立健全消防工程技术人员考核评聘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等专业技术职称的途径及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消防设施操作员等职业的技能等级认定,包括考核评聘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职业技能等级的途径及监管制度。并且,建议建立健全消防专业技术职称与职业技能等级的互评互通制度。建议适当树立高级消防人才在各自专业领域的权威性。建议培养、监管并用好各类各级消防人才,培育、引进、留住优秀消防人才并反哺涉及消防安全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社会组织、各类单位和市场,促进消防领域的良性可持续发展进步。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建议进行跨部门综合监管,且纳入相关信用评价。
15、建议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建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可允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其行业的相关消防工作中从业,并由该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业监管,且纳入相关信用评价。建议增补“消防技术服务”内容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类型,如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技术分析、消防规划、消防救援设计、消防工程研究与应用、消防产品(材料)检验检测等,并制定相应从业条件。
16、建议建立健全消防产品(材料)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根据“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与各行各业各级各地的消防安全职责,对生产、流通、建设、使用等全链条、全过程的消防产品(材料)和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综合监管,并纳入相关信用评价。建议加强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材料)的追查及处罚力度,迫使其生产、流通、建设、使用等各类相关单位及人员不敢假冒伪劣、不想假冒伪劣。
17、建议提升完善火灾统计制度。将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火灾调查、消防宣教等方面的相关信息全部纳入火灾统计,主要用于未来对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火灾调查、消防宣教等方面的消防工作进行实事求是地对比研究及协调匹配,改进或避免某些方面的消防工作因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轻重缓急规律而过度严苛或过于松懈等问题,兼顾(平衡)好消防安全与经济、科技及文化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各类单位的负担,释放市场活力。在操作性层面,因为相关信息、数据庞杂巨量,所以应当积极研究并应用好AI科技,结合其他相关建议,建立健全消防数据库、消防信息模型(FIM)、消防AI部署及其监管措施。
二、火灾预防
1、建议取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下简称“消防审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下简称“消防检查”)等事前类消防行政许可,仅保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四不两直暗查”等事中事后类消防行政督查,并纳入相关信用评价。暂难取消的,建议先精减(合并)“消防审验”、“消防检查”的范围与内容,并适当简化(降低)“消防审验”、“消防检查”的程序和要求,消解或避免重复检查,并禁止“消防预审验”、“消防预检查”等过度参与甚至主导本该由各类单位及责任人自主开展并自负其责的消防工作,杜绝保姆式消防监管,且纳入相关信用评价。应当促使各类单位及责任人自主做好各自的消防工作并自负其责,以利优化营商环境、消解社会矛盾,减轻财政与各类单位的负担,释放市场活力。
2、建议公告明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对象、频次和结果,以及“四不两直暗查”的结果,推行“高信用免查”、“联合查一次”等举措,消解或避免交叉检查、重复检查、层层检查等情形。建议精减(合并)专项整治(治理)行动的频次与时间,原则上若无重大、特大火灾教训的,不再开展全国性或地毯式专项整治(治理)行动,但应当做好日常消防工作。以利优化营商环境、消解社会矛盾,减轻财政、基层与各类单位的负担,释放市场活力。
3、建议强化完善消防从业单位及人员、行为及成果的监管制度。建议加强并明确消防从业单位及人员、行为及成果的监督抽查与处理规则,严格限制信用修复的适用情形及对象,补充明确“严重违法违规”的具体情形及标准,严格执行“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的要求并对执行结果予以公告,禁止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从业单位或人员通过信用修复、变更营业执照等手段“死灰复燃、卷土重来”。建议对消防从业单位及人员进行常态化、实质性的火灾及处理案例宣传教育,积极防治消防从业单位及人员鱼龙混杂、滥竽充数以及从业能力和水平过度参差不齐等问题,大力提高消防从业单位及人员在各行各业各级各地的认可度、信任度。
4、建议取消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聘用消防设施操作员(监控操作)、消防安全管理员的强制性规定或计划。建议允许具有相应能力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主聘用消防设施操作员(监控操作)、消防安全管理员。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设施操作(监控操作)、消防安全管理相对简易,建议允许具有相应能力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主开展相关工作,并鼓励其参加相关培训,以利优化营商环境、消解社会矛盾,减轻财政、基层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负担,释放市场活力。建议补充并加强关于“消防设施监控操作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开展相应消防工作时不得擅离职守、玩忽职守”、“不得强令消防设施监控操作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开展相应消防工作时擅离职守、玩忽职守”等规定,以及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
5、建议加强对提高各类产品(材料)的燃烧与耐火性能的研发及应用,减少可燃物及火荷载,减少或抑制链式反应自由基,减小烟气及毒性,同时严格管控“一定量的可燃物与着火源”、“一定量的可燃物与可燃物”之间的最小间距或防火防烟分隔,提高本质防火防烟性能。并且,建议加强对各类救援路径及入口、疏散路径及出口在火灾时的畅通性管理,保障基础救援与疏散条件。
三、灭火救援
1、建议建立健全灭火救援监管制度。建议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和龙头,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民办消防救援队伍等各类各级灭火救援队伍全部纳入统一指导监管及指挥调度,对其组建、运营、着装、装备、训练、行动、管理、解散等方面作出规范化、标准化的统一指导监管,要求其参加同类地区、同类环境条件下的消防救援比武与评优,并统一指挥调度其参与灭火救援行动,对表现优良的消防救援队伍及人员进行奖励,对违法违规的消防救援队伍及人员进行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救援队伍或人员进行清退、永久禁入。
2、建议优化完善灭火救援训练与比武制度。建议对不同地区(如地理、气候等)、不同时间、不同场所、不同人群、不同情境、不同事件、不同物质(如燃烧物、爆炸物、烟毒物等)等不同环境条件,结合实战经验与案例,分别制定多种灭火救援方案,并分别进行模拟训练与比武。建议精减比武和评优频次,为突出可比性、实用性,原则上主要对同类地区的消防救援队伍在同类环境条件下进行比武和评优。建议比武和评优应当重在促进互相提升,推崇集体优先,倡导以人为本的人与科技协同作战,研究并应用好AI、无人机、机器人等消防科技与产品(材料)。
3、建议以“场所无图、结构可能垮塌、防火分隔大部分破坏、疏散通道大部分锁闭、外门窗洞口大部分封死、无水无电、消防设施全部失效”等为主要不利情形,对于不同地区(如地理、气候等)、不同时间、不同场所、不同人群、不同情境、不同事件、不同物质(如燃烧物、爆炸物、烟毒物等)等不同环境条件下的火灾,不断加强外部灭火救援工具的研发、实验、配置与模拟应用,包括各种类型与规格的公用消防水源(大型固定式)、公用消防水泵(大型固定式)、应急消防水泵(中、小型移动式)、应急消防电源(中、小型移动式)、消防救援车辆、船艇、飞机、破拆机、支撑机、机器人、应急滑道(索道)以及其他机器、装备等。
四、火灾调查
1、建议优化完善火灾调查制度。建议进一步明确火灾调查职责归属,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公安部门等,并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火灾调查职责。
2、建议进一步明确火灾调查的相关依据及其适用范围,尤其哪些是火灾事故、哪些不是火灾事故等。建议客观科学地、实事求是地认定事故类型,对于既是火灾事故又是其他事故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归属,依据不同事故的调查规定分别进行调查,调查后再依法依规合并处理。
3、建议将火灾调查中的技术工作与行政工作分离,以尽量减少行政工作对技术工作的不当干扰。建议增设从事火灾技术分析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允许具有该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火灾技术分析工作,并接受火灾调查职责归属部门的相应监管。建议建立健全对火灾技术分析成果的技术认证制度,经技术认证的火灾技术分析成果可作为火灾调查的技术依据之一,并加强对火灾技术分析工作的指导监管以及相关成果的转化应用(如反哺指导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的消防工作)。
4、建议全面推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制度,并允许对火灾调查进行合法的行政救济、行政诉讼。
五、消防宣教
1、建议统一并加强消防宣教工作,纠正消防宣教不权威、不科学、不严谨、不全面、不及时甚至不实际、不正确等问题,必要时应当区分不同地区(如地理、气候等)、不同时间、不同场所、不同人群、不同情境、不同事件、不同物质(如燃烧物、爆炸物、烟毒物等)等不同环境条件而开展消防宣教,遏制消防谣言或欺诈。
2、建议以权威、科学、严谨、全面、及时的消防宣教来加强对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火灾调查等方面的舆情应对,而不能仅一味地打压不明真相群众的言论。
3、建议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并加强“官官联动”、“官民互动”,权威、科学、严谨、全面、及时地答复求助性、建设性等确有需要的、积极正面的疑问或留言,并积极采纳吸收合情合理的意见建议,对于共性问题、常见问题应当予以公开答复,尽力消解或规避不必要的矛盾与误解,进一步拉近消防与群众的距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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