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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遇难!损失190万+!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5-02-20 11:09:26浏览量: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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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2时29分许,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三饶镇南新村一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2个大人和1个小孩),直接经济损失197.16万元。

起火建筑概貌

近日,潮州市政府批复了潮州市饶平县三饶镇“4·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潮州市饶平县三饶镇“4·15”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经营性自建房房主没有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按照有关要求设置防火分隔,配置消防设施,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火灾隐患长期未得到有效整治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5日2时50分许,潮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潮州市饶平县三饶镇一自建房起火。消防力量很快到达现场开展救援,3时18分火势得到基本控制。现场救出被困人员4人,除张**(自建房产权人陈**的婆婆)外,其余3人均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现场方位图

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2024年4月15日2时29分许,陈**个人自建房首层中部茶几东面铁架底部隔板上的电子设备(自用电器,非销售货物)内置的18650锂电池热失控自燃,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事发前,三饶镇政府及南新村委会曾到该店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督促其落实“破网开窗、砌墙装门”,但该店经营者对此存在抵触行为,未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提示,也未主动落实整改工作;调查中还发现,起火建筑首层堆放大量可燃物品,二楼以上居住楼层内没有配备灭火器、简易防毒面具等基本的灭火逃生器材,除二层客厅有1个上锁逃生窗外,其它房间、其它楼层设置的防盗网均未开设逃生窗,业主无法第一时间实施自救和快速逃生。

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

涉事房主、经营者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对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及相关部门履职方面问题及材料移交市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问责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潮州市纪委监委责成饶平县人民政府向潮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三饶镇单位、政府向饶平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深刻检视问题并落实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饶平县委、县政府报告;责成三饶派出所向饶平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14名党员、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点击查看:《潮州市饶平县三饶镇“4·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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