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1日,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黔西县羊场乡龙华煤矿(以下简称龙华煤矿)10901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运输事故,导致2人死亡、1人受伤。事发后,龙华煤矿瞒报事故。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公布了《毕节黔西龙华煤矿2023年“2·11”运输(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2月11日14时30分,龙华煤矿当班带班领导郭某某安排10901综采工作面支架回撤和运输工作。队长郭某安排工作,王某某、文某某等5人负责回撤采面支架,崔某某、冯某某等5人负责装车,薛某某、陈某某、晏某某、曾某某等7人负责1170车场至10901综采工作面运输巷装车平台段运输支架和打木垛用的木料。
15时50分,综采一队生产二班人员陆续入井,到达10901综采工作面后,按照安排开始作业。19时陈某某、晏某某、曾某某等人将装有木料的平板车运输到10901综采工作面临时车场空车道处。此时,薛某某收到信号铃声后启动绞车,当装有支架的平板车拉动至临时车场处时掉道,撞击停在空车道上装满木料的材料车,木料向巷帮滑动,将站在材料车(装载木料)侧面躲避的陈某某、晏某某、曾某某挤压至巷帮,事故发生。事故导致陈某某、晏某某死亡,曾某某受伤。
事故瞒报过程
2023年2月12日,龙华煤矿分别与晏某某家属、陈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258万元、208万元。总工程师何某(代行矿长职责)、实际控制人施某某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瞒报事故。
事发10个月后,2023年12月16日,龙华煤矿才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黔西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了事故情况。调查报告披露,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曾接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群众举报核查函》,有群众对龙华煤矿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过举报。
2024年1月1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函请毕节市人民政府开展事故核查工作。
1月2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收到《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黔西市羊场乡龙华煤矿主动报告瞒报事故核查处理情况的报告》,龙华煤矿事故情况属实。
2月27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牵头,会同毕节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和市总工会成立了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黔西县羊场乡龙华煤矿“2·11”运输(瞒报)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了全面调查。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0901运输巷运输支架的平板车掉道后,撞击停在临时车场空车道上的材料车,造成材料车上的木料向巷帮滑动挤压工人,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间接原因
1.煤矿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临时车场处松软底板铺设轨道无措施,轨道不平整,道基未捣实。10901综采工作面支架回撤作业现场未安排专职安全员检查安全,提升运输未明确专职信号工,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2.煤矿安全培训有差距。事故当班绞车司机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上岗作业;部分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足72学时。综采一队队长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培训工作有差距,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规定作业。
3.煤矿安全监督体系不完善。一是煤矿未建立以安全副矿长为首的安全监督体系,安全副矿长履行安全监督工作有差距,实际主要负责掘进管理工作;安全员由区队管理,安全工作监督不力。二是人员配备不齐,安全科仅有1名科长,未配备安全技术员。
4.上级公司(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不实不细。一是安全检查流于形式。2023年1月份,龙华煤矿开展采面回撤、安装、掘进等正常生产工作,公司仅对煤矿开展地面巡查。2023年2月7日,公司6人对龙华煤矿开展安全大检查,未对10901综采工作面回撤等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二是风险研判不到位。2023年2月,公司提出风险管控措施为“矿井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未督促龙华煤矿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措施,也未进行风险管控。三是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未配齐满足机运、安全、通防、地测、采掘等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直接从事安全检查的安全环保部人员不足6人。四是安全管理混乱。安排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副总经理兼任龙华煤矿法定代表人。履行公司安全副总经理、龙华煤矿法定代表人职责不到位,不掌握龙华煤矿安全工作情况。公司对龙华煤矿安全管理漏管、失控,未掌握龙华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对事故情况失察。
煤矿被处百万罚款
事故调查报告写明,龙华煤矿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安全监督体系不完善,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龙华煤矿处以罚款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另外,龙华煤矿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对龙华煤矿处以罚款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建议将龙华煤矿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贵州省能源局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普法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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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中国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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