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接受邀请参加“智慧消防生态建设高峰论坛技术圆桌多方对话”。对话重点围绕当前5G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建设消防信息化所涉及行业标准、适应性难点及普及领域覆盖可能性范围等话题展开。对于我就智慧消防服务标准,发表的“可否考虑先搞企业标准,不但具有知识产权,还掌握先机主动”观点,纷纷有朋友表达关注。看来,有必要展开说明。
企业标准的法律依据。《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大类。依《标准化法》,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鼓励企业标准符合改革要求。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通过改革,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明确提出,放开搞活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鼓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争取承担更多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和领导职务,增强话语权。
企业标准具有著作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标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提出,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由于推荐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亦称,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具有更为明显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规定条件,应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已为社会普遍认可。
企业标准受法律保护。企业标准具有著作权,归企业所有。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主要包含有17项权利。未获得企业的版权许可,擅自使用或者抄袭、引用、复制、出版企业标准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当下,新技术带来的第三次工业革命浪潮,受标准供给不满足标准需求,标准更新速度缓慢,标准内容存在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困扰,智慧消防的发展建设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在国家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的标准化改革背景下,创新创造,提高智慧消防建设的竞争力,制定企业标准恰逢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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