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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消防法》空白:《成都市消防条例》两个石破天惊的条款
消防未毕业 2026-10-27 09:49:58浏览量: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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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9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43号公告,公布《成都市消防条例》(2026修订版),自2026年11月9日起施行。这是这部条例时隔十六年的第二次修订,共七章四十三条。多数地方条例修订只是照上位法重排一遍,这一部却在《消防法》没写明白的地方向前走了“两步半”——,其中两处直接填补了《消防法》的空白。

一、第三十七条:住建口的假报告,终于能罚了

先说结论:第三十七条补的是《消防法》中住建部门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无处罚权的空白。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意见或者报告的,由市、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困局在哪里?《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虽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设有同额处罚,但主语写得很清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口机构。而设计文件技术审查、验收现场评定、竣工消防查验这三类机构,是2019年审验职责划转住建部门之后才形成规模的业态,不在其列。住建部令第58号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各方的义务写全了,自己却未设罚则;处罚要回上位法去找,《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管的四类主体里同样没有技术服务机构。

于是现实很尴尬:明明查实报告是编造的、技术人员根本没到过现场,能做的往往只有不认可这份报告,却处罚不了。成都条例把《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处罚结构原样平移给住建口,住建部门手里终于有了带牙齿的尺子。

二、第三十八条:未备案处罚细化,补上“只罚不改”的硬手段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对验收后未备案的,只有“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幅度只有上限没有下限,也没有拒不改正的后续手段。公开处罚决定里,未备案只罚过500元(宁波,2022年),也有按幢各罚1000元的(贺州,2026年);几百元的罚款摆在动辄数万的整改成本旁边,约束力可想而知,罚完仍不备案的更是无从处理。

成都条例第三十八条调整了两点:

一是幅度细化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设定下限、不突破上位法授权,不论项目大小违规至少罚两千;

二是增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对罚款之后仍不重新申报的行为有了强力约束,解开“一事不二罚”原则下只罚不改的死结。

裁量区间明确、兜底手段明确,一份处罚决定书也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第十六条第二款:义务写到了,罚则落了空

好的说完了说遗憾。第十六条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时如实提交材料、对真实性负责,义务写得到位;但翻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罚技术服务机构造假、第三十八条罚未备案、第三十九条罚占用避难层、第四十条罚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没有一条对应“提交虚假材料申报”。

同样是告知承诺:消防口有罚则,住建口没有


告知承诺环节义务条款对应罚则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口)消防法第15条:承诺材料真实第58条第1款第4项:停产停业+3万至30万
其他建设工程备案(住建口)消防法第13条、住建部令第58号:承诺材料真实第58条第2款:仅罚“未备案”,罚款5000元以下


缺口在现实里是什么形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备案抽查制,抽中才到现场。于是有了赌概率的做法——主体还没完工、消防设施还没装,先提交查验报告和检测报告备案;抽不中,备案凭证到手项目就算过去了;抽中了,代价也只是撤销备案、整改再来一次。

2026年10月23日,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局公开的一份消防验收备案撤销决定书就是实例:某项目2025年11月以告知承诺制办理验收备案未被抽中,2026年8月被市民举报提供虚假材料,撤销备案凭证——全程没有罚款。

客观讲,这个遗憾可以理解:地方性法规设定处罚受《行政处罚法》约束,一次修订的立法资源有限,把条文用在机构造假和应备未备这两个最突出的问题上是合理选择,条例第四十一条也留了接口。在罚则补上之前,能做的只有把“撤销备案凭证”用足、把信用信息归集做实。

结语

整体评价一句话:《成都市消防条例》是一部下了功夫的地方立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补的是《消防法》留下的空白,是真正的增量;第十六条第二款义务写到了、罚则没跟上,是留给下一次的作业。

来源:微信公众号「消防审验小趴菜」2026-10-27 推文 (本文有删减)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FrctyctwjLUKpek_FDTH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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