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复合火警”的两点如何组成?
2)GB 50116火规、GB 55036通规的规定:
火规与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规范GB 50370、GB 50253(没有提及手报)规定存在差异;且自身的规定也有矛盾,如4.4.2的第1部分描述为:两个火灾探测器;探测器+手报,没有手报+手报的组合,但接着第2部分的描述却出现了手报+手报的组合。

注1:火规中是明确提到了“火焰探测器”,实际使用中“图像火灾探测器”(也探测火焰)是否可以采用,也可以探讨。
那手报+手报作为“联动触发信号”是否合理、合规呢?从GB 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通规的条文都是强制性要求)的规定(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看,是可以采用“手动触发报警装置”(即“手报”)的。

注2:相对于住宅建筑常发生的顽童逐层按下公共区域手报产生的隐患(两点联动),气体灭火防护区内设置的手报被连续误(故意)按下的可能性要小很多,因此误启动的风险要小很多。另在启动延时过程中也可以按下“紧急停止按钮”来终止启动进程。
注3:对于气体灭火防护区内如何设置手报(位置、数量),现有的工程规范中均没有提及。但至少需要考虑从按下手报后到报警人员走出防护区的时间(即手报到出入口的距离),不能大于启动延时的时间,造成气体喷放时对防护区内人员造成伤害。
3.“放气指示灯”什么时候点亮?
GB 50166验收标准中规定很明确:启动延时(通常设置30秒)结束后,在灭火装置启动的同时点亮“放气指示灯”。按理说不应产生争议,但看一下GB 50263的E.2.1,确实提及:压力开关动作(反馈)后,才点亮“放气指示灯”。

再回到源头:产品标准来分析,GB 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对于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控制逻辑规定是与GB 50166一致的。

放气指示灯本质作用可以理解为:提示“即将喷放”,而不是仅提示“已经喷了”。气体灭火系统从来不是“能喷就行”的系统,它需要综合考虑:误喷代价很大、防护区内人员安全优先。
本文节选自https://mp.weixin.qq.com/s/oklXCg6Pg5nzRVXSxwNspA,有所调整。
消防知识、消防器材、消防技术、消防法规的学习交流中心 --消防百事通--一起来关注 www.fire114.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