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页] 欢迎来到消防百事通 消防产品  |  APP下载  |  消防工程群  |   手机站    公众号
  • 资讯
  • 问答
  • 文库
0 我要加群
我要投稿
消防总队发布6起消防领域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二罚了10.2万!
2025-09-26 09:38:52浏览量:756
[加微信:fire114119,邀请你加入消防百事通交流群!]

为进一步提升消防普法工作质量和水平,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促建,不断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推动消防普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发布6起消防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

银川市某检测站遮挡消火栓、银川某化工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行政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24年11月19日,银川某消防救援大队对银川市某检测站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消火栓被设备用房遮挡、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严重损坏、车间内多处房间隔墙为可燃易燃夹心彩钢板等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经调查取证发现,厂房为租赁使用,相关违法行为既有承租方的责任也有产权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分别对承租方银川市某检测站和产权方银川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一、车间消火栓被设备用房遮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给予承租方银川市某检测站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严重损坏,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给予产权方银川某化工有限公司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厂房、库房等房产物业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是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主体,需共同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出租人需确保租赁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承租人则需在使用过程中遵循相关规定。

本案中,消防部门在对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场所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且场所使用性质涉及燃烧高温环境,火灾风险较高,对于消防设施器材不能正常使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不是简单地对使用方实施行政处罚,而是需要经过调查取证进行责任划分。该场所室内消火栓管网损坏虽由房东(产权方)负责维修,但承租人对承租区域内消火栓被遮挡及违规使用可燃夹芯彩钢板的行为直接负责,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通过“查封+处罚+整改”组合措施,推动承租单位与房东协同消除隐患,同时结合普法宣传强化租赁双方消防安全意识,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治理效果的统一。

案例二

宁夏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标准,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行政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24年4月3日11时43分许,宁夏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间发生火灾。火灾造成车间萃取工段厂房全部烧毁,过火面积约67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72.9万元,无人员伤亡。

在火灾事故调查中,辖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该单位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标准,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等多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鉴于该单位建筑规模较大、案情相对复杂、罚款数额较大,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该单位近一年内因同一消防违法行为被消防救援机构处罚过,经集体研究决定,依法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一、该单位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给予该单位罚款4.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给予该单位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该单位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给予该单位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给予该单位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建筑消防设施的主要作用是扑救初期火灾、控制火灾蔓延以及保护人员疏散;对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中的管理单位未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消防安全制度,对场所的消防设施疏于管理,存在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等三大类消防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发现问题后,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进行约谈,同时指导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督促落实整改。通过以行政处罚和普法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使单位责任人、管理人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压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案件办理完毕后,消防救援机构将该起处罚信息录入信用管理系统,进一步推动管理单位主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案例三

李某违规占用疏散通道简易行政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25年1月2日15时20分,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对石嘴山市某电竞网咖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工作人员李某在网咖疏散通道处堆放垃圾桶,占用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李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李某占用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李某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堆放垃圾桶占用疏散通道宽度超过20%,且积极配合整改已当场改正,并承诺不再犯,属于较轻违法行为,量罚区间为警告或A≤150元,李某在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基于以上事实,决定对李某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禁止个人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此条款旨在保障紧急情况下人员逃生安全,任何看似轻微的占用行为,已构成消防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将面临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清晰明确。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体现了依法依规与合理裁量的结合。执法部门通过全程录音录像、拍摄现场照片固定证据,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同时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考量李某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整改并当场消除隐患的情节,最终对其处以警告处罚,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践行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原则。疏散通道作为“生命通道”,其畅通是消防安全的底线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不得实施占用、堵塞等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一旦触碰法律红线,无论违法行为看似是否“轻微”,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积极配合执法、及时整改违法情形,是依法获得从轻处理的重要前提。

案例四

吴忠市某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且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行政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24年12月10日,接12345政务服务平台转办群众的举报投诉,反映称吴忠市某住宅小区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监控员没有相应证件,且火灾报警器的故障灯常亮,火灾报警显示器属于关闭状态等消防安全隐患。同日,辖区消防部门对该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核查,经现场实地核查,发现反映的隐患情况部分属实,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小区物业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吴忠市某住宅小区内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给予吴忠市某物业有限公司罚款1.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吴忠市某住宅小区内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给予吴忠市某物业有限公司罚款0.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两案合并执行:共处罚款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本案件起源于群众向消防救援机构反映住宅小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群众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辖区消防部门及时就群众反映情况进行核查,对小区进行全面消防监督检查,就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督促整改并立案处理,实现了督促整改隐患、推动落实责任有机统一,有效维护了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必须依法严格落实。针对出现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及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等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责任。办理该起行政处罚案例,充分体现了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既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更需要各单位落实主体主责。消防部门通过查处违法行为,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引导各单位进一步认清法律责任、认清事故危害、认清违法后果,更加积极地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更加精准地识别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

案例五

固原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宁夏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24年2月28日,消防部门对固原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消防检查。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宁夏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聘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对固原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和宁夏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分别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给予固原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罚款3.01万元整行政处罚。

宁夏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给予宁夏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罚款1.01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某分别给予0.2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实施一案双查,推动履职尽责。该案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问题,同时涉及被维保单位(甲方)和维保单位(乙方),一方面甲方“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涉及管理职责问题,另一方面也有乙方“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问题,均属于行业履职问题。双方同时违反了不同的消防法律条款,执法单位最终分别予以受案裁决,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消除了单位做“甩手掌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做“门前过客”的不良风气。

严格裁量标准,处罚量罚适当。消防救援机构在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同时,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规定,全面收集能够反映固原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消防设施未保完好有效的证据,通过收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2024.2.27)、《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原始记录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安全生产会议记录》等文件,较为严谨地为裁量判定提供了证据支撑。最终,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说明了处罚相关依据,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起到了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从业市场秩序的目的,同时也彰显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消防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案例六

王某过失引起火灾消防行政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24年11月2日,中卫市某消防救援大队对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厂木材边角料火灾调查中,监督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调取了火灾监控视频、火灾当日起火时间段的气象信息,依法对当事人王某、受害人陈某、见证人王某某3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并委托中卫市价格认定中心对现场财产损失进行价格认定。认定当事人王某过失引起火灾,当事人王某对火灾结果认定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王某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针对王某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对王某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点燃柴草这一看似微小的行为,最终引发工厂火灾,其核心警示在于:安全风险从无“小事”之分,这起案件不仅是对涉事者的法律惩戒,更向所有社会群众敲响警钟:

一是个人责任是安全防线的最后一道关卡。点燃柴草的行为人,或许最初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发如此严重的后果,但正是这种对“个人责任”的漠视,成为了突破安全防线的最后一击。在安全生产中,每个岗位、每个个体都是安全防线的“守门人”,个人的操作规范、风险预判、应急处置能力,直接决定着安全防线的坚固程度。只有将“安全责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时刻绷紧风险之弦,才能真正守住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卡”,避免悲剧重演。

二是风险预判缺失是灾难的“隐形推手”。点燃柴草引发工厂火灾,本质是对“风险关联性”的严重误判。涉事者仅看到“柴火”这一单一行为,却忽视了工厂环境中易燃物资、密闭空间、电路设施等多重风险的叠加效应——微小火星在特定场景下,会迅速转化为燎原之火。对风险的麻木与误判,如同为灾难埋下“定时炸弹”,最终将付出惨痛代价。

三是法律责任与安全意识需同步“扎根”。涉事者不仅要承担火灾造成的经济赔偿,更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这一后果远超其最初的预期。此案以法律惩戒为镜,清晰映照出“安全意识”与“法律认知”的双重缺失——既未意识到行为的安全危害,也未认清行为的法律后果。安全从来不是“道德自觉”,而是“法律义务”。每个个体都必须将“安全红线”与“法律底线”紧密结合,既懂“不能做什么”,也知“做错的代价是什么”,唯有让安全意识与法律敬畏同步扎根,才能从根源上杜绝侥幸心理,守住生产安全的底线。

来源:宁夏消防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hkT2A6DlS267pScp5GHwQ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消防百事通系信息发布平台,消防百事通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0
条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评论
评论

联系方式 | 加入消防百事通 | 关于消防百事通 | 网站地图

消防知识、消防器材、消防技术、消防法规的学习交流中心 --消防百事通--一起来关注 www.fire114.cn

© 2021 消防百事通 苏ICP备19006513号-1

苏公网安备 32099502000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