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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梯设置标准和注意点
2025-09-25 11:53:46浏览量: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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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电梯的设置标准

  1. 适用建筑类型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

  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2. 数量要求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1台消防电梯(可共用,但需满足服务范围要求)。

  3. 技术参数

  防火分隔: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

  载重量:≥800kg;

  行驶速度:从首层到顶层≤60秒;

  防水措施:电梯井底设排水设施(排水泵流量≥10L/s);

  电梯的动力和控制线缆与控制面板的连接处、控制面板的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IPX5;

  装修要求:电梯轿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供电要求:双电源末端切换,配电箱设于专用机房内。

  前室要求:

  消防电梯的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该通道与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1.8条的规定;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

  功能配置

  专用消防按钮(迫降功能);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

  电梯门耐火完整性≥2.00h。

二、可不设消防电梯的特殊情况

  建筑高度豁免

  建筑高度≤33m的住宅建筑(无特殊功能要求时);

  建筑高度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如办公楼、教学楼)。

  功能与面积豁免:

  地下建筑埋深10m或建筑面积3000㎡;

  5层以下或总建筑面积30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替代方案认可通过防烟楼梯间满足疏散要求,且经消防部门审批通过。

三、常见误区与规范依据

  误区1:消防电梯与客梯完全独立

  正解:消防电梯可兼做客梯,但需优先保障消防功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3.4条)。

  误区2:消防电梯必须直达地下室

  正解:仅当地下室为消防作业面时才需直达(如消防水泵房所在楼层)。

  误区3:消防电梯无需防水

  正解:井底必须设排水设施,防止灭火积水影响运行(GB50016第7.3.7条)。

四、设计要点总结

  优先服务核心区域:消防电梯应靠近楼梯间布置,覆盖主要防火分区。

  联动控制测试:定期测试迫降功能、消防电话通信及电源切换可靠性。

  验收重点:检查排水设施、耐火构件及应急电源的实际性能。

  注:本文内容综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适用于设计、施工及消防验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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