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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常见问题,126条技术指南~
2025-09-09 09:25:22浏览量: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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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节 建筑分类及定性

1.1专家公寓、长租公寓按什么标准开展防火设计?

答复:根据《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术语解释,专家公寓、长租公寓属于宿舍建筑,应按宿舍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2招待所、度假村、公寓式酒店按什么标准开展防火设计?

答复:根据《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术语解释,招待所、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属于旅馆建筑,应按旅馆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3厂房、仓库内设置的辅助用房,是否包含厨房、食堂?

答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3.5、第3.3.9条及其条文说明,辅助用房包含用于管理、控制或调度生产的办公房间以及工人的中间临时休息室,为仓库服务的办公管理用房、工作人员临时休息用房、控制室;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2.2条、第4.2.7条及其条文说明,辅助用房包含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仓库建筑内设置的办公室和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是为方便日常管理必需的用房,如监控室、出入库管理室、工作人员临时休息室、卫生间。厨房、食堂不属于上述范围,不属于厂房、仓库内可设置的辅助用房。

1.4底部设置电动自行车库的住宅,是否属于住宅建筑?

答复:底部设置电动自行车库的住宅,属于电动自行车库与住宅组合建造,设计应按安徽省《电动自行车库防火技术导则》(建标函〔2024〕296号)执行。

1.5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轻便电动摩托等混合停放充电场所如何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轻便电动摩托等混合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防火技术导则》(建标函〔2024〕287号)、《电动自行车库防火技术导则》(建标函〔2024〕296号)相关要求。

1.6售楼部如何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售楼部属于商业建筑,其营业大厅的人数可按商店营业厅对待,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1条第7款的规定,其配套办公部分的人数可按办公建筑或按实际配置人数计算。

1.7室内农贸市场如何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根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第1.0.2及其条文说明,商店包括菜市场。室内农贸市场的形式与菜市场类似,应按商店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8某平屋面建筑找坡后,其最高点超过24m,则该建筑应定性为高层还是多层?

答复:建筑高度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附录A进行计算,规范中未规定平屋面完成面是按坡度最高点还是最低点,可按屋面靠外墙侧(消防救援场地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侧)最低点建筑完成面计算。建筑高度确定后,再确定建筑分类。

1.9标准化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如何确定?

答复:对于没有明确使用功能,按照标准化模式统一建设的厂房,一般按丙类生产厂房确定基本防火要求;

对于明确具体功能,按标准化模式统一建设的厂房,可按其具体功能的火灾危险性确定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不管是否明确具体功能,如后期招商实际生产的火灾危险性高于设计标准时,应进行消防改造设计。

1.10对于高层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什么情况下应划分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答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1.1条及其条文说明,对于高层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当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楼板标高)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应划分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因此,除住宅和其他建筑合建外,符合下列条件应划分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当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楼板标高)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使用功能为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的建筑;

2.当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楼板标高)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具有2种或2种以上功能的其他公共建筑。

1.1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当设置附属用房时,应如何确定该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答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第5.1.1条图示8、图示9,辅助用房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整体建筑按单、多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辅助用房的建筑高度大于24m时,整体建筑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1.12高层建筑主体上部具有凸出下部主体投影的楼层时,是否影响裙房与高层主体的分界?

答复:高层建筑主体上部具有凸出下部主体投影的楼层,当凸出部分的楼层与下部距离较大时,该凸出部分的水平投影尽管位于裙房范围内,实际并不影响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的防火分隔或分界线的确定。具体设计中要根据凸出部分的楼层与下部裙房屋顶的距离以及裙房屋顶的开口情况,采取防止下部裙房火灾通过屋顶开口作用于上部凸出楼层的防火措施。

1.13网络直播间、直播基地按哪种场所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网络直播间,其功能较为简单,往往仅设置较为简单的直播设备,由一间或多间房间组成,此类空间与办公空间类似,按办公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网络直播基地组成较为复杂,复合了直播间、商品展示区、办公空间、附属库房等多种功能,按多种功能组合的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不同功能区之间应做好防火分隔,直播间、办公空间可按办公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商品展示区可按展览建筑进行消防设计,附属库房不得存放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并应适当控制库房区域面积。

1.14民宿如何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根据民宿建筑的区位、房屋属性、建设规模、客房数量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属于《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适用范围的情况,应按《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另一种是不属于《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适用范围的情况,从消防角度来说,应按旅馆进行消防设计。例如:利用城市商业用房经营的“民宿”,其虽名为“民宿”,实际为特色旅馆,且其区位及房屋属性不属于《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范围,应按旅馆进行消防设计。

1.15电竞酒店(宾馆)按哪种场所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电竞酒店(宾馆)是电竞和酒店功能的组合,其客房兼具网吧和住宿两者特性,主要功能是满足社会年轻人娱乐、社交而非住宿要求。因此,电竞酒店(宾馆)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进行消防设计。

1.16体检中心(非医院内部的)是按一般经营场所还是医疗建筑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无手术治疗功能的体检中心按一般性经营场所进行消防设计;有手术治疗功能的体检中心按医疗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17康复中心是按一般经营场所还是医疗建筑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康复中心一般具有治疗功能,按医疗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18美容院是按一般经营场所还是医疗建筑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无手术治疗功能的美容院按一般性经营场所进行消防设计;有手术治疗功能的美容院按医疗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带有SPA、汗蒸、足疗功能的美容院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进行消防设计。

1.19密室逃脱、剧本类场所如何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密室逃脱、剧本类场所应符合国家消防救援局、文化和旅游部《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消防〔2023〕26号)相关要求;根据《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试行)》(应急消〔2021〕170号)相关说明,密室逃脱、剧本杀类场所由于功能需要布置了大量可燃、易燃材料,且内部平面复杂,疏散路线不畅,具有高度的火灾危险性,其消防设计应从严控制。

针对密室逃脱类场所,结合实际情况,往往其场所内部人数不多,如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来进行疏散宽度计算,会造成大量疏散宽度冗余设计。因此,除疏散宽度外,密室逃脱场所其他消防设计内容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进行消防设计。

1.20月子护理中心(会所)如何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会所)按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有治疗功能的月子护理中心(会所)按医疗建筑的相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月子护理中心(会所)中供产妇住宿的房间疏散距离均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要求执行。

1.21医养场所如何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医养场所一般是将医疗、养生保健专业与照料、生活、活动等功能相融合的老年服务设施,按老年人照料设施进行消防设计。

1.22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休息室等辅助用房,消防设计按公共建筑还是按厂房定性?

答复:除规范另有规定外,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属于厂房的一部分,其整体建筑定性为厂房。一般情况下,辅助用房应集中布置,按民用建筑相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面积较小且分散的辅助用房,可视为生产过程中具有一定围护结构的工位,按厂房进行消防设计。

1.2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2.2条规定厂房内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是辅助用房,厂房内为生产服务的实验室是否属于辅助用房?

答复:位于生产区的实验室可按厂房进行消防设计,位于辅助用房区域的实验室应按辅助用房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24设置在住宅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的物业、社区用房、居委会、卫生服务站、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区配套用房),可否按商业服务网点考虑?

答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3.2条第4款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2.1.4条、5.4.11条,位于住宅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物业、社区用房、居委会、卫生服务站、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服务用房或小型营业用房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考虑。

1.25原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现将其中两个及以上网点分隔单元合并为一家其它功能的营业性用房,合并后建筑面积大于300㎡的营业性用房是否仍是商业服务网点?

答复: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1条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3.2条第4款“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两个及两个以上网点分隔单元合并后建筑面积大于300㎡的营业性用房不再是商业服务网点,应按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执行。

1.26汽车4S店的车辆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等组合或贴邻建造时,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复:汽车销售区可按公共建筑的商业营业厅进行设计,汽车维修区和停车区应分别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规定设计,汽车销售区与其他区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汽车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1.27保龄球馆、台球、棒球、蹦床、飞镖、真人CS、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是否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答复:保龄球馆、台球、棒球、蹦床、飞镖、真人CS、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但不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28足疗店、SPA店如何进行消防设计?

答复: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关于足疗店消防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9〕1号)文件,足疗店、SPA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执行。

1.29汗蒸房如何进行消防设计?

答复:汗蒸房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设计应满足《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公消〔2017〕83号)的要求。

1.30车辆检测车间是按厂房还是车库的要求进行设计?

答复:车辆检测车间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厂房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节 总平面布局及灭火救援设施

2.1民用建筑基地内是否必须设置至少2个消防车出入口?

答复:基地内消防出入口的设置应考虑建筑群数量、体量、灭火救援难度等因素,消防车道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2个。并应满足《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2.5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1.9条的相关规定。

2.2消防车道距离建筑物能否小于5m?

答复:为了防止火灾发生时,建筑上空的坠落物对消防车通行及消防扑救有影响,建筑周围设置的消防车道要在建筑投影范围外设置且尽量距离建筑外墙不小于5m。除转角外,仅用于通行的消防车道距离不应小于2.5m。

2.3基地出入口的消防车转弯半径如何设计?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当基地出入口道路中间无隔离设施,具备通行条件时,消防车可由逆向车道进入基地,其出入口内外侧转弯半径均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详见附图2.3)

附图2.3

2.4装配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如何控制?

答复:装配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可类同于配电房等设备用房,应考虑防火间距。

2.5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的耐火等级与防火间距如何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根据《电动自行车库防火技术导则》(建标函〔2024〕296号)第3.0.5条要求,除导则另有要求外,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等防火设计要求应符合主体建筑的相关规定,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等应与主体建筑相协调,以两者中较高者确定,以保证防火安全。

2.6甲类仓库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按道路(机动车道)路边计算还是按道路红线计算?

答复:应按道路红线计算。

2.7设置开敞阳台的建筑,防火间距以开敞阳台外边计算还是主体外墙边计算?

答复:考虑到我国人民的生活习惯和当前的实际情况,无论该阳台是否影响消防车的救援和通行,也无论是否封闭或用作其它用途,相邻两座建筑的防火间距均按相对开敞阳台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

2.8民用建筑外墙上的开口,当采用防火窗作为减少防火间距的条件时,该防火窗是否可以用作排烟窗?

答复:在建筑外墙上的开口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以较好地防止建筑外部的火灾蔓延至建筑物内部,也可以防止建筑内部的火势通过开口向外部蔓延,但这些防火门、窗在火灾时应能联动自动关闭或手动关闭。排烟窗是利用火灾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压作用,通过建筑开口将建筑内的烟气直接排至室外,必须在发生火灾并需要排烟时能联动自动开启或手动开启使之处于开启状态。因此,建筑外墙上用于减小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防火窗不能同时作为排烟窗。

2.9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未进行防火分隔时,裙房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答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3.1条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6条规定,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3m的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因此,裙房无论是否按照标准要求与高层建筑主体进行了防火分隔,均不要求设置消防电梯,但可根据工程实际和灭火救援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2.10上部为高层住宅,底部为公共建筑(非商业服务网点)的地上建筑,室外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是否应按公共建筑设计?

答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第3款及其条文说明,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时,室外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1.1条有关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确定。

2.11直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楼梯间入口如何设置?

答复: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的入口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楼梯间或前室直通室外的外门;

2.直通楼梯间或前室的门厅、疏散走道或架空层。

2.1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如何设置“安全房间”?

答复:高层住宅“安全间”及“简易避难间”应靠外墙开窗,不应朝向天井开窗或开口,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安全房间”宜尽量位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2.13敞开连廊栏杆高度为1.3m时,是否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

答复:可以,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2.5条,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考虑到消防救援口位于公共连廊处,有利于救援工作的开展,故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但其净尺寸应满足消防救援需求。

2.14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住宅建筑,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结合楼梯间设置的门厅尺寸该如何控制?

答复:1.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3.4.7规定,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

2.裙房及门厅(含雨棚)的进深可按设置消防救援口的外墙(不含面层)计算,且各方向裙房进深均不应大于4m;(详见附图2.14)

3.每户均应设置消防救援口。

附图2.14

2.15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是指前室的全部空间还是指仅和电梯井道相对应部分的空间?

答复: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4m,前室尺寸应是与消防电梯井道对应的规则区域,其他区域尺寸不做严格限制。

2.16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是否包含地下汽车库?

答复:包含。

2.1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6条第2款“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消防电梯,其中总建筑面积如何理解?

答复: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时,为该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为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

2.18是否可采用隐形的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答复:不可以。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化地面,并有明确标识。

2.19多层建筑的雨篷进深是否不限?

答复:多层建筑的雨篷进深可不限,但不应影响消防救援。

2.20沿相邻两栋高层建筑之间,布置一块共用的消防登高救援场地,最小宽度可否按10m+5m=15m?

答复:可以。

第三章节 平面布置及防火分区

3.1冷库可以作为中间仓库设置在厂房内吗?

答复:符合中间仓库要求的冷库可以设置在厂房内,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2.3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3.6条执行。

3.2厂区内全智能无人库房是否可以与其他库房、办公等组合建造?

答复:全智能无人库房与普通库房只是存储方式上的不同,全智能无人库房应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合理确定与其他库房建造方式(合建还是分建);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2.7条执行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可以与丙、丁、戊类仓库组合建造。

3.3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可以设置与地上部分的空间贯通的中庭吗?

答复:根据公消〔2016〕113号《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意见》,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其他场所不宜设置与地上部分的空间贯通的中庭,此类中庭会导致地下、地上空间连通,增加地下、地上区域火灾蔓延的危险性。

3.4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按使用面积计算吗?

答复:不可以,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为该区域建筑外墙所包围的全部面积。

3.5工业建筑的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可否按照公共建筑中地下设备用房的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即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2000㎡?

答复:工业建筑的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应根据不同设备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工业建筑(厂房或仓库)相应类别火灾危险性的地下或半地下用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要求确定,不能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民用建筑内地下设备房的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3.6在商店营业厅内设置卡拉OK、儿童娱乐等场所时,应如何划分其防火分区?

答复: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表5.3.1控制防火分区面积,并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关于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3.7如何确定民用建筑中附属库房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答复:民用建筑内只允许设置为保证该建筑正常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为便于使用和设置安全出口,民用建筑中附属库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照相应建筑高度和使用功能的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3.8建筑核心筒、管道井、电缆井等竖井和疏散楼梯间的面积是否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答复:建筑核心筒、管道井、电缆井等竖井和疏散楼梯间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均应计入各自楼层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3.9地下电动自行车库是否可以与其配套的设备用房划分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

答复:电动自行车库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为电动自行车库配套的设备用房可以划入其防火分区,防火分区面积按电动自行车库的相应要求执行,电动自行车库与设备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3.10新建学校建筑的地下车库内接送区,是否需要按照民用建筑功能划分防火分区?

答复:按民用建筑划分防火分区。

3.11电影院布置在地上商业高层建筑内,防火分区面积是否可按商店营业厅防火分区要求划分?

答复:根据《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第6.1.2条,当电影院建在综合建筑内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防火分区面积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表5.3.1执行。

3.12层高较高的单层仓库内部设置夹层,其夹层是否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答复: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3.13一个防火分区内总建筑面积小于50㎡且有家长陪伴的少量儿童活动的区域,是否考虑独立疏散和防火分隔?

答复:可不考虑独立疏散和防火分隔。

3.14地下室汽车库内设备用房如何划分防火分区?

答复:除仅为汽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外,锅炉房、变电房等火灾危险性大的设备用房宜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其他设备用房一般不应与汽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当确有困难,其他设备用房需设置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时,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占汽车库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应大于1/3且不应大于500㎡。

3.15学校建筑中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无观众席的体育馆、风雨操场,防火分区面积如何控制?

答复:学校建筑中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无观众席的体育馆、风雨操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500㎡;当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

第四章节 安全疏散和避难

4.1仓库的疏散门应朝疏散方向开启吗?

答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1条第2款,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原条文为强制性条文,现按一般性条文执行。因此,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帘门外,仓库的疏散门应朝疏散方向开启,并同时注意不得减小疏散走道的有效宽度。

4.2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独立安全出口如何理解?

答复:所谓独立的安全出口,是指该出口不需要经过生产区域即可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楼梯附图4.2间。对于多层和高层生产厂房,当辅助用房通过单独的安全出口连通至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封闭楼梯间,与生产区域共用疏散楼梯间时,该出口可以视为独立的安全出口。(详见附图4.2)

附图4.2

4.3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当需要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时,可否通过生产区疏散?

答复: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或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当需要两个安全出口时,另一出口不应直接通向生产区进行疏散,可以与生产区共用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详见附图4.3)

附图4.3

4.4托儿所、幼儿园是否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答复:婴幼儿的应急反应和行为能力均较成人弱,火灾时需要他人帮助疏散,考虑其疏散时间可能较正常成人偏长,且防火门需要一定力度才能开启,因而在疏散路径上设置防火门不利于婴幼儿的疏散,应尽量采用敞开楼梯间。

4.5单层门卫室,其疏散门净宽度是否按首层疏散外门考虑?

答复:对于单层门卫室,其疏散门即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考虑到人数较少且不存在拥堵,可不按首层疏散外门考虑。

4.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如何确定疏散距离?

答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个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m,但未明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房间疏散门为安全出口时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房间的疏散距离可以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房间的门为疏散门时,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m;

2.房间的门均为安全出口且只有1个疏散方向时,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m;

3.房间的门均为安全出口且室内任一点均有2个疏散方向时,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8m;

4.当该场所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述疏散距离均可分别增加25%。

4.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5.5.17中规定的“高层旅馆、展览建筑”是指高层旅馆和高层展览建筑,还是指展览建筑和高层旅馆?

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中规定的“高层旅馆、展览建筑”是指高层旅馆和单层、多层及高层展览建筑,不是仅指高层旅馆和高层展览建筑。

4.8高层建筑内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设置疏散楼梯间和安全出口,是否可以合用、共用楼梯间?

答复:儿童对疏散设施的要求与成人有所区别,儿童活动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消防救援,应严格控制,并应为儿童活动场所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避免儿童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儿童活动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全部独立设置,不应与其他楼层或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合用或共用。

4.9具备两个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度,是按照走道区域所有疏散人数还是走道区域疏散人数的一半确定?

答复:1.当安全出口分别位于疏散走道两端,疏散走道两侧房间的人员密度相近时,疏散走道净宽度在满足标准规定的最小净宽度基础上,可按照疏散走道服务区域内总疏散人数的一半确定;

2.当在疏散走道的端部存在袋形走道时,中间部位的疏散走道宽度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袋形部分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根据该部分区域的疏散人数确定,且不应小于标准规定的最小净宽度要求。

4.10建筑内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其疏散距离能否增加25%?

答复: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第3款、第5.5.29条注3,公共建筑和住宅其内部只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才可以增加25%,因此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疏散距离不得增加。

2.厂房无论设置何种灭火系统,其疏散距离均不得增加。

4.11公共建筑的局部夹层无独立疏散出口时,如何确定疏散距离?

答复:当公共建筑内的局部夹层与下部楼层为同一防火分区,且夹层内未设置疏散出口,人员需经下部楼层设置的疏散出口疏散时,夹层内的任一点至疏散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第3款的规定。其中,经楼梯从夹层疏散至下部楼层的距离应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4.12高层公共建筑局部突出屋面的单层非设备用房,是否要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答复:突出屋面的功能用房(单层非设备用房)应计入建筑总高度和总层数,需要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4.13对于层数不超过4层且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多层公共建筑。当将疏散楼梯间在首层设置在距离直通室外的门口不大于15m处时,该距离可否增加25%?

答复:无论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5m均不得增加。

4.14下沉广场、下沉庭院通向地面的自动扶梯净宽度可否计入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总净宽度?

答复:自动扶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不计入疏散总宽度。

4.15建筑首层扩大防烟前室、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内是否可以设置管井的检查门?

答复:可以,但管井不应位于楼梯间范围内,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检查门应设置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16楼梯在平台处可以采用平面角度45°扇形踏步吗?

答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7条,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确需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4.17裙房与高层主体未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间是否可采用封闭楼梯间?

答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2条,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其注中明确,当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以上条文,明确高层建筑的裙房,其楼梯间形式最低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高层主体和裙房之间设置防火墙时,其楼梯间形式可按建筑功能单独看待,例如:高层主体与裙房之间设置防火墙,当裙房为二层办公楼时,其楼梯间形式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综上所述,裙房与高层主体未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间可采用封闭楼梯间。

4.18《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第5.2.5条,宿舍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m,请问宿舍建筑中通向楼层的封闭楼梯间的门是否需要按照净宽不小于1.4m控制?

答复:依据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于2021年11月5日回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回复函〈关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有关问题的咨询函的回复函〉(中标研发〔2021〕289号),《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第5.2.5条中的安全出口是指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宿舍建筑中其他楼层封闭楼梯间的门可不按照净宽不小于1.4m控制。

4.19健身房,游泳池,溜冰场等疏散人数如何计算?

答复:健身房,游泳池,溜冰场等疏散人数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管理服务要求》GB/T 34280-2017第5.4.3.3条确定的最大人数考虑。

4.20学校建筑中非教学类建筑单体,如食堂、报告厅、宿舍疏散宽度计算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5016-2014(2018年版)中5.5.21条还是执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中8.2.3条?

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5016-2014(2018年版)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都应执行。

4.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5016-2014(2018年版)表5.5.21-1中建筑层数和对应的系数,是地上4层及4层以上每层的百人疏散取值系数都是按照1.00m/百人计算,还是地上1层~2层可以按照0.65m/百人计算?

答复:该条“建筑层数”是指地上建筑整体的层数。当建筑为四层及以上时,各层百人疏散取值系数均按照1.00m/百人计算。

4.22地下室的锅炉房、消防水泵房采用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时,疏散距离是否有限制?

答复: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采用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时,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5m,疏散走道与相邻房间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消防水泵房为甲级防火门)分隔。

4.23工业厂房和仓库是否可以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

答复:工业厂房和仓库地下部分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5016-2014(2018年版)第3.7.3条、3.8.3条的要求借用相邻防火分区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工业厂房和仓库地上部分不应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

4.24办公与酒店、酒店与商店、商店与办公是否可以共用竖向疏散楼梯?

答复:办公与酒店、酒店与商店宜设置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当确需共用竖向楼梯时,应同时满足酒店及商店关于疏散宽度的要求。商店与办公的疏散楼梯应按照《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第5.1.4条的要求执行。

4.25首层扩大前室的疏散距离如何控制?

答复:首层扩大前室的疏散距离一般不应大于30m,当大于30m时可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

4.26建筑首层利用局部架空层直通室外时,疏散距离如何控制?

答复:首层架空区域较大、具备良好的自然排烟条件、无可燃物、且仅作为景观或人员通行时,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首层疏散外门至架空区域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15m;

2.当公共建筑架空区域的敞开长度不小于其投影外边缘周长的50%时,不应超过30m。

4.27排屋、别墅的户内楼梯可否采用敞开楼梯?该楼梯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是否可不作防火分隔?疏散距离如何控制?

答复:排屋、别墅的户内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该楼梯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户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30m。

4.28厂房或仓库的疏散楼梯间是否必须在首层直通室外?丁、戊类多层厂房可否采用敞开楼梯间?丁、戊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间是否需要在首层直通室外吗?

答复:厂房或仓库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确有困难可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前室直通室外。丁、戊类多层厂房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间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4层及以下的丁、戊类多层厂房可将首层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4.29食堂餐厅与宿舍组合建造时,餐厅之上的宿舍疏散楼梯间是否需要与底部的餐厅分开?

答复:食堂餐厅与宿舍组合建造时,宿舍疏散楼梯间应独立设置。

4.30建筑内部设有喷淋,但外廊未设喷淋,外廊的疏散距离是否可以增加25%?

答复:不可以。

4.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5016-2014(2018年版)第5.5.9条公共建筑借用相邻防火分区作为安全出口是否同时适用于地下部分?

答复: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5016-2014(2018年版)第5.5.9条的要求时,可适用于地下部分借用相邻防火分区作为安全出口,但与相邻防火分区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水幕等分隔,可采取防火墙和少量甲级门分隔。

4.32同层的地下商业营业厅和地下车库的防火分区能否相互借用安全出口?

答复:同层的地下商场和地下车库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两者之间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距离均不能相互借用。

4.33地下车库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设置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能否作为第二安全出口?车库内疏散通道的净宽度如何控制?

答复:《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6.0.2条的条文说明:鉴于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等指标均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相应的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等指标放大,故对于汽车库来讲,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得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车库内经常使用的疏散门对应的通行通道或疏散通道净宽(扣除车身尺寸)不应小于1.1m。

4.3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5016-2014(2018年版)第5.5.20条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表5.5.20-1中楼梯的疏散宽度计算适用于其他建筑内建造的相应场所吗?

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5016-2014(2018年版)第5.5.20条表5.5.20-1中楼梯的疏散宽度计算只适用于单独建造的相应场所。

4.3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5016-2014(2018年版)第5.5.24A条“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其中总建筑面积如何理解?

答复: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时,为该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为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

第五章节 建筑构造与保温装饰

5.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时,可否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

答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9条第1款及其条文说明,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要严格采用防火墙分隔,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5.2建筑中庭,可否采用电动水平滑动关闭的异形卷帘?

答复:不可以,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6.4.8条第1款,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应具有在火灾时不需要依靠电源等外部动力源而依靠自重自行关闭的功能,水平滑动关闭的异形卷帘不满足上述要求。

5.3酒店、办公楼、电梯厅可否采用旋转门、推拉门作为疏散门?

答复:不可以采用旋转门,推拉门。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6条,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帘门可用于疏散门外,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或在火灾时具有平开功能的门。

5.4医院手术室、CT、核磁、X光检查室等特殊功能房间可否采用电控自动(平移)门作为房间疏散门?

答复:医院手术室、CT、核磁、X光检查室等特殊功能用房,因特殊工艺需要且使用人数极少,确需采用电控自动(平移)疏散门时,应选用检测合格的合规产品,该推拉门应保证在紧急状态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5.5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场所可以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隔墙进行防火分隔吗?

答复:不可以,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1.3条及4.3.7条,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5.6子母式防火门用于疏散时有何规定?

答复: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其他场所均不宜采用子母式防火门。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子母式防火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仅母门安装闭门器,子门为固定扇。疏散净宽度应只计算母门开启时的有效净宽度;

2.母门安装闭门器,子门也安装闭门器时,子门宽度不应小于450mm,且应满足两扇防火门按顺序自动关闭的要求,验收时应复核实际产品与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试验)的一致性。

5.7电动自行车库、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防火分隔措施如何设置?

答复:电动自行车库应严格根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防火技术导则》(建标函〔2024〕287号)、《电动自行车库防火技术导则》(建标函〔2024〕296号)文相关要求进行防火分隔设计,并且应明确车辆布置图。

5.8仓库内部库房与库房之间是否可以采用防火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答复: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2.6条,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因此,仓库内部库房与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不得采用防火隔墙分隔。

5.9丙类仓库开向疏散走道的门能否设置普通门?

答复: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4.2条第5款,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丙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单层丙类仓库出口直通室外,可设置普通门,应满足防火墙两侧及转角之间的距离。

5.10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如何做防火分隔?

答复: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水幕、防火玻璃墙分隔。

5.11建筑一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普通门)是否可作为自然通风口?

答复:疏散门不能作为自然通风口。

5.1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开向建筑内的门是乙级防火门吗?

答复: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续表23.4.2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5.12条第3款,消防控制室及消防水泵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13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普通电梯机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风机房、空调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室外平台的疏散门可否采用普通门?

答复:1.以上部位在与相邻房间开口间距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疏散门可以采用普通门。

2.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进行防烟时,需要维持正压值,可采用能自行关闭的防火门(耐火性能不作要求)或能自行关闭后具有良好密闭性能的普通门。

5.14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楼梯间、前室,其设置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如何计算?

答复:可开启外窗面积应考虑窗框因素,一般可按洞口面积的80%计算。

5.15住宅外墙为封闭阳台时,该阳台是否要满足窗槛墙1.2m的高度要求?

答复:封闭阳台外墙的上、下层和同层相邻户开口之间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2.5条。

5.16楼梯间首层直通室外的门洞口是否需要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条第1款的规定,门洞口与两侧其他房间的门窗洞口距离不小于1.0m?

答复:均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8条第8款的规定。

5.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2条中“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中的车库是否包括非机动车库?

答复:包括。

5.18防火墙是否可以设置在楼板上?

答复: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1.1条,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

5.19中庭在起始层与其他区域是否必须设置防火分隔?

答复:当中庭的起始层与相连通的区域总建筑面积不大于规范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中庭起始层与其他区域可不做防火分隔。

5.20高层住宅采用“U型开口+内天井”且以敞开连廊联系的户型,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敞开外廊的水平距离如何控制?

答复:消防电梯前室、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门窗洞口与室外敞开连廊的距离可不限。

5.21多种材料组成的装饰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如何确定?

答复:除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燃烧性能材料组合使用时,应按所有材料中最低级别材料来确定总体燃烧性能等级。如果对该组合材料进行整体检测,也可按检测结果确定其等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3.0.4、3.0.5、3.0.6、3.0.7条的规定。

5.22建筑节能提高到75%,工程中常采用内外组合外墙外保温系统,对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有何要求?

答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6.6.9条,人员密集场所等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第6.6.10条,其他场所的内保温材料应用均不低于B1级,表面防护层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保温材料烟毒性应满足规范要求,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7.2要求实施。

5.23电影院顶棚、墙面装饰采用的龙骨材料是否可以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的材料?

答复:根据《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第6.1.8条,电影院顶棚、墙面装饰采用的龙骨材料均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

5.24电动自行车库坡道出入口应全部采用A级材料吗?

答复:电动自行车库应根据《电动自行车库防火技术导则》(建标函〔2024〕296号)文相关要求执行,应全部采用A级材料。

5.25商业服务网点的内部装修是按照住宅还是公共建筑确定?

答复: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可定性为住宅建筑。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商业服务网点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有关商店建筑的要求。

5.26高层民用建筑的外装饰、户外广告牌的设置有何规定?

答复: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6.5.8条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2021年第5号文)第二十一条执行。

来源:《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常见问题技术指南·建筑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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