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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保安公司经理买卖假消防设施操作员证,12人凭假证申领补贴18000元
2025-08-26 10:06:46浏览量: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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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

对被告人李某某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作出刑事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8000元

案件回顾

2024年4月,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常山县一高层住宅小区开展消防检查时,

发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疑似持假证上岗。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系统中扫描王某、江某所持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但均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经询问证件来源、学习培训和考证过程等情况,最终查实两人使用的证件均属假证。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当即对两人的假证书进行拍照取证并将王某、江某涉嫌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案件移送至常山县公安局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王某、江某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深入调查

然而,使用“假证”现象还远不止于此。随着调查的深入,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了解到,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者,可在人社局申请人才技能补贴。

对此,衢州消防迅速启动与县公安局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常山县人社局就业科窗口开展全县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专项检查,对2018年至2022年期间,领取过相应人才技能补贴的72人开展调查,最终发现有24人的证件为假证。

而假证均由原常山县*盾保安公司的经理李某某售出。

随后,售卖假证的主要嫌疑人李某被公安部门刑事立案,其他案件证据线索已全部移交给各辖区派出所。

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至2024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上家(身份不明),以每本2000元的价格从上家处先后为杨某某、胡某某、郑某某、朱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等27人购买伪造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并从中获利7138元。

其间,胡某某、郑某某、朱某某、金某某、杨某某等12人凭借购买的伪造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从常山县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共计18000元。

刑事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5年5月14日主动至常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7138元,胡某某等12人退出全部申领补贴18000元。

本案经依法审理后,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认定李某某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消防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请注意!

买卖、使用伪造证件

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均属于违法行为

社会单位

在招聘工作人员的过程中

必须严格执行资格审查程序

坚决杜绝无证上岗、假证上岗等现象

广大求职者

也应摒弃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

自觉通过正规途径获取职业技能认证

来源:浙江消防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W-OPaDCoIJglrUkHOue5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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