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消防维保工作的一些疑问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字面理解只是限于消防设施部分,不涉及建筑防火,维保报告是否需要体现建筑防火的问题;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是否只针对场所现有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如前期施工原因,该设而未设的,是否需要在报告体现;
3、若维保入场之前,项目本身设施就存在问题,而委托单位不整改,由此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责任如何划分;
4、维保过程中,需要由委托单位提供材料或其他工作前提条件的,但委托单位没能提供相应条件,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责任如何划分。
上述3、4条通过合同明确责任的方式,作为维保单位是否可以免责?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回复:
1.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范》(DB11/T3035-2023)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报告不体现建筑防火及该场所应设未设消防设施的相关内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因此,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是单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因此,技术服务机构仅针对委托的消防设施的服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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