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东街道为扎实推进夏季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领域查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社会面警示教育作用,现面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领域查处的5起受到行政处罚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戒。
案例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江东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五爱村的义乌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江东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塔下洲村的店面一楼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肖某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肖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江东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江南四区的义乌市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消防控制室无人员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以上事实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江东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塔下洲塔洲路的义乌市某某台球厅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消防控制室无人员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以上事实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江东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青口南区的义乌市某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消防控制室无人员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以上事实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义乌市融媒体中心爱义乌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EYzwQfRjilJtdVVspozq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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