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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与空调工程(防排烟)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2025-08-04 15:05:12浏览量: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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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1.1 本章适用于包括送排风和空调风管、机械加压送风排烟风管、防火阀排烟防火阀、防烟排烟风机、自动排烟窗、挡烟垂壁、功能测试等消防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

1.2 通风与空调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GB 55036、GB 51251、GB 50243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1.3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1.4 当建筑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1.5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面积大于或等于2.0 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面积大于或等于3.0 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1.6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设置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0 m2。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0 m2。

1.7 通风与空调系统管道保温、隔热材料按照同一厂家同一材质复验不应少于2次。

1.8 锅炉房、制冷机房、热交换站内管道应有可靠的侧向和纵向抗震支撑;防烟排烟系统的风管、部件、风机应设置抗震支吊架;重量大于1.8 kN空调机组、风机等吊装时应设置抗震支吊架;矩形截面积大于等于0.38 m2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0 m风道应设置抗震支吊架;管道抗震支吊架设置应符合GB 50981的规定。

1.9 自动排烟窗、活动式挡烟垂壁调试应在室内装饰装修及其关联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结束后进行。

1.10 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a)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 500 m²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筑中长度大于60 m的走道。

  b)总建筑面积大于1 000 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和走道。

  c)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1.11 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a)建筑面积大于50 m2的房间。

  b)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m2的区域。

1.12 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a)保温前的送排风管、空调风管、机械加压送风管、排烟风管;

  b)隐蔽前的送排风管、空调风管、机械加压送风管、排烟风管及防火阀、排烟防火阀。

二、送排风、空调风管

  主控项目

2.1 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厚度等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防火风管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应采用不燃材料,防火风管耐火极限时间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2.2 复合风管覆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部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2.3 电加热器与钢构架之间的绝热层应为不燃材料,连接加热器风管法兰垫片也应为不燃材料。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具有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

  检查数量:抽查2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2.4 风管系统强度和严密性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各系统检查不小于30%,且不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2.5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 m范围内风管应为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核查资料。

2.6 当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墙体或楼板时,必须有厚度不小于1.6 mm钢制防护套管;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柔性材料封堵严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2.7 通风、空调系统的管道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

  检查数量:各系统检查不小于1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2.8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a)排风系统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b)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c)排风管道应为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9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设置防止回流措施,并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各系统检查30%,且不少于两处。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10 风管穿越隔墙或楼板处空隙应进行防火封堵。穿越楼板和防火隔墙、防火墙处空隙应采用专用防火封堵材料堵塞严密。

  检查数量:各系统检查不小于3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三、机械加压送风、排烟风管

  主控项目

3.1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机械排烟管道及法兰垫料均应为不燃性材料,且管道的内表面应光滑,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或排烟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风管、材料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且不少于5件。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3.2 防排烟系统柔性软管应使用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3.3 排烟风管隔热层应为厚度不小于40 mm不燃绝热材料。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少于30%检查。

  检查方法:测量检查,核查资料。

3.4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排烟管道应用不燃材料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 mm距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测量检查,核查资料。

3.5 机械加压系统、排烟系统、补风系统的风管耐火极限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按风管数量抽查10%,且不少于5件。

  检查方法:核查资料。

3.6 金属排烟风管板材厚度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当消防设计文件无要求时,钢板或镀锌钢板厚度应符合GB 50243规定。

  检查数量:按风管、材料加工批数抽查10%,且不少于5件。

  检查方法:测量检查,核查资料。

四、防火阀、排烟防火阀

  主控项目

4.1 排烟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a)垂直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b)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c)排烟风机入口处;

  d)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 防烟、排烟系统中各类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排烟防火阀、送风口、排烟阀、排烟口的型号、规格、数量位置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且应关闭可靠严密。

  检查数量:按种类、批数抽查10%,且不少于2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试验检查,核查资料。

  b)防火阀、送风口和排烟阀或排烟口等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在最大工作压力下应工作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4.3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口的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应设独立支吊架。防火分区隔墙两侧排烟防火阀距墙面不应大于200 mm。

  检查数量:各系统检查不少于3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4.4 电动防火阀、送风口和排烟阀、排烟口的驱动装置动作应灵活、可靠,在最大工作压力下应工作正常;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距离不应小于1.5 m。

  检查数量:各系统检查不少于30%。

  检查方法:测量检查,试验检查。

  一般项目

4.5 防火阀、排烟阀、排烟口等手动开启应灵活。

  检查数量:各系统检查不小于30%。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4.6 排烟口与风管连接应严密、牢固,边框与建筑装饰面应贴实,外表面应平整。

  检查数量:各系统检查不小于3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7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手动驱动装置应安装在明显可见处,且距楼地面1.3 m~1.5 m之间便于操作的位置,预埋套管不应有死弯及瘪陷,手动驱动装置操作应灵活。

  检查数量:各系统检查不小于3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试验检查。

4.8 防火阀易熔片或其他感温、感烟等控制设备的感应动作温度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各系统抽查不少于30%,且不少于2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五、防烟、排烟风机

  主控项目

5.1 防烟、排烟风机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且不应安装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且需要安装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具有现场手动启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和在消防控制室远程手动启动的功能,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出口方向应正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试验检查,核查资料。

5.3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5.4 兼作排烟的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的性能应满足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试验检查。

  一般项目

5.5 排烟风机出口与加压送风机进口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测量检查。

5.6 防烟风机、排烟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距离不应小于600 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测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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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动排烟窗、挡烟垂壁

  主控项目

6.1 活动挡烟垂壁及其电动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其位置、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且动作可靠。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且不应少于1件。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试验检查,核查资料。

6.2 挡烟垂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型号、规格、下垂的长度和安装位置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b)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缝隙不应大于60 mm,由两块或两块以上挡烟垂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 mm。

  c)活动挡烟垂壁手动操作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 m~1.5 m之间,便于操作,且标志明显。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6.3 自动排烟窗的位置、开启方向、有效开启面积、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且动作可靠。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且不少于1处。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试验检查。

6.4 排烟窗、百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型号、规格和位置、开启方向、有效开启面积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b)安装应牢固、可靠,应开启、关闭灵活。

  c)手动开启机构或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 m~1.5 m之间,便于操作,标志明显。

  d)自动排烟窗驱动装置安装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并应灵活、可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试验检查。

七、功能测试

  主控项目

7.1 排烟防火阀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手动关闭、复位试验,阀门动作应灵敏、可靠,关闭应严密;

  b)模拟火灾时,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分区内排烟管道上的其他阀门应联动关闭;

  c)阀门关闭后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d)阀门关闭后应联动相应的风机停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7.2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排烟口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手动开启、复位试验,阀门动作应灵敏、可靠,远距离控制机构的脱扣钢丝连接不应松弛、脱落。

  b)模拟火灾时,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分区常闭送风口和同一防烟分区内排烟阀、排烟口应联动开启。

  c)阀门开启后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d)阀门开启后应联动相应的风机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7.3 活动挡烟垂壁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手动操作挡烟垂壁按钮开启、复位试验,挡烟垂壁应灵敏、可靠地启动、到位后停止,下降高度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b)模拟火灾时,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烟分区内挡烟垂壁应在60 s以内联动下降到消防设计文件高度。

  c)挡烟垂壁下降到消防设计文件高度后,应将状态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7.4 自动排烟窗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手动操作排烟窗开关开启、关闭试验,排烟窗动作应灵敏、可靠。

  b)模拟火灾时,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烟分区内排烟窗应能联动开启。

  c)与消防控制室联动的排烟窗完全开启后,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7.5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具有现场手动启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的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加压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当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7.6 送风机、排烟风机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手动开启风机,风机应正常运转2 h,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b)测定风机风量、风压、电流和电压,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且与产品技术文件相符。

  c)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风机启动、停止,风机启动、停止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d)当风机进、出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风阀开启与关闭应与风机启动、停止同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7.7 自动排烟窗的联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自动排烟窗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联动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

  b)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7.8 活动挡烟垂壁的联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活动挡烟垂壁应在火灾报警后联动下降到消防设计文件高度;

  b)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7.9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速及余压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封闭避难层、避难间仅需选取本层,调试送风系统使上述楼层的楼梯间、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避难间风压值及疏散门门洞断面风速值与设计值偏差不大于10%。

  b)对楼梯间和前室的调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

  c)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避难间、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 Pa~30 Pa。

  d)防烟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 Pa~50 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7.10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并应能在防火分区内的火灾信号确认后15 s内联动同时开启该防火分区的全部疏散楼梯间、该防火分区所在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各一层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任何一个常闭送风口开启时,相应送风机均应联动启动。

  b)当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后,应按消防设计文件工况联动有关部位送风口、送风机,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c)测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门洞断面风速时,疏散门开启楼层数量应符合GB 51251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7.11 机械排烟系统风速和风量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根据消防设计文件开启排烟风机和相应排烟阀或排烟口,调试排烟系统使排烟阀或排烟口处的风速值及排烟量达到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b)开启排烟系统的同时,还应开启补风机和相应补风口,调试补风系统使补风口处的风速值及补风量值达到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c)测试每个风口风速,核算每个风口风量及其防烟分区总风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7.12 机械排烟系统的联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任何一个常闭排烟阀、排烟口开启时,相应排烟风机均应联动启动。

  b)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机械排烟系统应在15 s内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启动的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应与消防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一致,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c)有补风要求的机械排烟场所,当火灾确认后,补风系统应启动。

  d)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由通风、空调系统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时间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和GB 51251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7.13 防排烟系统联动功能的调试,应分别模拟不同区域联动触发信息,相应设备应按消防设计文件工况联动动作,并符合下列规定。

  a)送风机应启动、常闭送风口应开启。

  b)排烟风机应启动、排烟阀、排烟口应开启。

  c)有补风要求的场所,补风机、补风口应开启。

  d)有联动要求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动作。

  e)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系统,应在15 s内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f)活动挡烟垂壁应下降到消防设计文件的高度。

  g)自动排烟窗应联动开启,开启面积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h)各设备动作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依据:DB32/T5028-2025《江苏省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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