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上述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年7月16日
前 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服务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国家消防救援局、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上海市黄浦区消防救援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宗存、崔海浩、黄韬、武丽珍、任常兴、宋立群、崔予宣、许家杰。
引 言
为规范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用以引导和规范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托育机构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防止发生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婴幼儿、托育从业人员及托育机构生命财产安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托育机构的基本要求、消防安全责任、防火巡查检查及隐患整改、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安全疏散管理、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可燃物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消防档案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不适用于家庭托育点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4024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托育机构 childcare institution
接受婴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委托,为 3 岁以下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情感关爱、营养膳食、游戏活动、健康管理等促进婴幼儿早期成长等服务的机构。
3.2
消防设施和器材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 and facility
用于火灾报警、灭火、防烟、排烟、安全疏散以及消防救援等设施、器材的总称。
4 基本要求
4.1 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2 托育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托育机构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
4.3 托育机构及所在建筑物应符合 GB 55036、GB 55037、GB 50016 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改建、扩建及装修改造时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工作的规定。
4.4 托育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制定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管理、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可燃物管理、消防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4.5 托育机构应当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5 消防安全责任
5.1 通用要求
5.1.1 托育机构应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
5.1.2 托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5.1.3 托育机构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可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兼任。
5.1.4 托育机构的保育人员、安保等工作人员应落实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托育机构内部设置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该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5.1.5 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托育机构,当事人在订立相关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5.1.6 托育机构与其他场所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相关方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明确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消防救援设施以及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5.2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5.2.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证托育机构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5.2.2 领导消防安全工作,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
5.2.3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2.4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2.5 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2.6 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和组织保障。
5.3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5.3.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各岗位职责,并检查督促落实。
5.3.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5.3.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3.5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器材、标志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3.6 制止损坏或遮挡消防设施、违规用火用电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5.3.7 组织开展工作人员岗前和日常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5.3.8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3.9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处置、上报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属地消防救援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5.3.10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 保育人员的职责
5.4.1 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4.2 熟悉托育机构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5.4.3 会报火警,熟练掌握自救和帮助婴幼儿疏散逃生的技能,熟练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
5.4.4 将疏散逃生内容融入日常保育活动,提升婴幼儿的疏散配合能力。
5.4.5 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5 安保人员或相关人员的职责
5.5.1 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5.5.2 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场整改消除,难以立即整改到位的,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5.3 发现火情,应立即报火警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参与组织婴幼儿疏散逃生,开展灭火救援。
5.5.4 监督其他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6 防火巡查检查及隐患整改
6.1 托育机构应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要求,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明确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防火巡查每日不少于 2 次,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 1 次。
6.2 托育机构防火巡查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
d)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
e) 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正确、清楚;
f) 婴幼儿休息期间负责看护的保育人员的在岗情况;
g) 是否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h) 是否违规给电动自行车或带有蓄电充电的儿童游乐设施充电;
i)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6.3 托育机构防火检查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疏散通道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b)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c)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d)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e) 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f) 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
g)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h) 托育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4 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和存在的问题,参见附录 A。检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巡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参见附录 B。
6.5 托育机构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巡检人员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并记录存档。
6.6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短期内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7 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
7.1 托育机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托育机构宜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设施。
7.2 建筑面积大于 50m² 的房间、建筑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宜具备自然排烟条件。
7.3 托育机构应配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 2 具,可按照每 50m²配置 2 具 3kg 以上 ABC 类干粉灭火器或 2 具 3L 水基型灭火器。
7.4 托育机构的厨房应配备灭火毯,灭火毯宜和灭火器统一放置。
7.5 托育机构应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7.6 托育机构应根据工作人员数量按 1:1.2 的比例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放置在便于紧急取用的位置,满足安全疏散逃生需要。
7.7 托育机构消防设施、器材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设置,且应符合 GB 55036、GB 55037、GB 50016 的规定。
7.8 托育机构应建立托育机构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等。
7.9 托育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7.10 托育机构的消火栓、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7.11 托育机构及个人不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 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7.12 托育机构应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该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托育机构可由建筑的统一管理单位进行维保。
8 安全疏散管理
8.1 托育机构楼梯的设置形式、数量、宽度等设置要求应符合GB 55037、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8.2 托育机构疏散楼梯的梯段、平台及墙面、顶棚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8.3 托育机构中建筑面积大于 50m²的房间或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应至少有 2 个疏散门。
8.4 婴幼儿休息床铺的布置应便于安全疏散,不应加设阁楼设置婴幼儿休息床铺。
8.5 托育机构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不应锁闭、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8.6 托育机构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8.7 托育机构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并设明显的提示标识,设门禁装置的疏散门应当安装紧急开启装置,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 ”标识和使用提示,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a) 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 15s;
b) 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动;
c)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8.8 托育机构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
8.9 托育机构疏散通道顶棚、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装饰物,不应采用镜面反光材料等影响人员疏散。
8.10 托育机构不应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铁栅栏等障碍物,必须设置时应保证火灾情况能从内部及时打开。
8.11 婴幼儿休息期间,每个休息室应明确至少 1 名保育人员专门值班看护,每个楼层应至少设置 1 名保育人员巡查看护,发生火灾事故时应能够快速响应、及时疏散。
9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9.1 除厨房外,托育机构不应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并设置明显的禁用明火、禁止吸烟标志。
9.2 托育机构的建筑施工项目应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指定专人现场监督管理。托育机构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监管职责。
9.3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应在托育工作结束清场后作业,电焊、气割等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配置灭火器材,托育机构或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作业前、作业后应清除可燃、易燃物品。
9.4 托育机构的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电气线路接头应采用接线端子连接,不应采用绞接等方式连接,不应采用延长线插座串接方式取电。
9.5 托育机构不应私拉乱接电线,不应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的儿童游乐设施、室内装饰物等内部及表面。
9.6 托育机构内大功率电热汀取暖器、暖风机、对流式电暖器、电热膜等取暖设备的配电回路,应设置与线路安全载流量匹配的短路、过载、漏电保护装置,不应擅自增加超负荷用电设备。
9.7 托育机构内饮水机、保温箱、冰箱、冷柜、空调以及加湿器、通风装置等长时间通电设备,应落实有效的安全检查、防护措施。
9.8 托育机构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
9.9 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不应在托育机构的托育工作场所、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
9.10 托育工作期间,具有蓄电功能的儿童游乐设施不应在室内充电,室外充电时距建筑安全出口不应小于 6.0m。
9.11 托育机构厨房不应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燃料,且应制定针对所使用燃料的安全管理制度。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托育机构厨房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9.12 托育机构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应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灶具、阀门、管线。
9.13 托育机构使用燃气的厨房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
9.14 托育机构厨房排油烟罩、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10 可燃物管理
10.1 托育机构的装修应符合 GB 50222 的规定,不宜采用可燃装修材料,不应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材料燃烧性能低于 A 级的材料作为隔热保温、分隔围挡措施。
10.2 营造节庆、主题活动氛围需要使用室内装饰物品的,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使用,不应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且布置时应远离用火用电设施,活动后及时拆除。
10.3 房间、走道、墙面、顶棚不应违规采用泡沫、海绵、毛毯、木板、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10.4 为防止婴幼儿摔伤、碰伤,确需少量使用可燃材料时,应与电源插座、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等保持不小于 0.5m 的安全距离。
10.5 托育机构不应大量采用易燃可燃物挂件、塑料仿真树木、海洋球、氢气球等各类装饰造型物。
10.6 除日常用量的清洁消毒用品外,托育机构不应存放汽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清洁消毒用品应集中存放并有专人管理,远离火源、热源且尽量远离儿童活动区域。
10.7 托育机构应定期清理废弃的易燃可燃杂物。
1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1.1 托育机构应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11.2 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加强婴幼儿救护和协助婴幼儿疏散逃生技能的培训。
11.3 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上岗前应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平时应至少每季度参加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建筑整体情况,单位人员组织架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架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11.4 托育机构应结合婴幼儿年龄和认知特点,在保育活动中开展配合保育人员做好应急疏散等方面的消防安全教育。
11.5 保育人员上岗前应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在职期间应至少每季度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保育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b)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c) 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设置部位;
d) 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包括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室内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灭火毯的使用方法等;
e)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技能;
f)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自救逃生和帮助婴幼儿疏散逃生的技能等;
g) 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等火灾隐患的自查方法;
h)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11.6 安保人员或相关人员应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基本技能,且至少每季度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建筑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安全疏散设施、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部位;
b)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分工;
c)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的维护管理;
d) 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基本原理和使用方法,以及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灭火毯的使用方法等;
e) 发现、排除火灾隐患的技能,防火巡査、检査要点;
f)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表的填写方法;
g) 报火警、灭火救援、疏散引导和帮助婴幼儿疏散逃生的技能,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技能。
11.7 托育机构的兼职人员应参照相应岗位正式员工的要求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2 消防安全措施
12.1 托育机构不应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彩钢板建筑内。
12.2 托育机构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楼层。
12.3 托育机构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四层及以上楼层,或楼面高度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 10m 的楼层。
12.4 托育机构不应与厂房、仓库合建。
12.5 托育机构与其他公共建筑合建时,托育机构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除本标准 12.7、12.8的规定外,与所在建筑内其他场所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防火隔墙分隔,当需要局部连通时,墙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常闭式甲级防火门、窗。
12.6 依托社区公共场地独立建造的托育机构,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5037、GB 50016 的规定。
12.7 依托住宅小区的家政便民、文化休闲、照料养老、儿童游憩等社区服务设施设置的嵌入式托育机构,宜设置在社区服务设施的一、二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所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托育机构与室内儿童游憩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常闭式甲级防火门、窗分隔,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c) 托育机构每个防火分区以及同一防火分区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d) 不应违规设置栅栏、防盗窗等影响疏散救援的障碍物。
12.8 依托住宅建筑及其商业服务网点设置的嵌入式托育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所在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托育机构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c) 托育机构每个防火分区以及同一防火分区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两个安全出口最 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d) 不应违规设置栅栏、防盗窗等影响疏散救援的障碍物。
12.9 托育机构的配电室等设备用房、厨房应单独设置,确需设置在托育机构内的,与托育机构其他区域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且厨房应设置外窗。
12.10 托育机构不应设置在下列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且不应贴邻设置:
a)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b) 变压器室;
c) 不间断电源室(UPS室);
d) 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的房间;
e) 柴油发电机房;
f) 非托育机构专用的厨房。
12.11 托育机构的电缆井应每层设置防火封堵措施。
12.12 托育机构应安装 24h 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对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进行全覆盖监控,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90天。
13 应急预案
13.1 预案编制
13.1.1 托育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GB/T 38315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预案前应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13.1.2 托育机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托育机构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分析;
b) 火灾现场的指挥、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应由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并明确各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且应明确协助婴幼儿应急疏散的岗位职责和专门针对婴幼儿的疏散救护内容;
c) 火警处置程序;
d)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e)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f)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保障措施。
13.2 预案演练
13.2.1 托育机构应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并针对婴幼儿没有自主疏散能力的特点,加强员工引导及协助疏散演练,必要时可利用婴幼儿模型进行演练,或组织两岁及以上且有认知、活动能力的适龄幼儿参加演练,演练时应注意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13.2.2 托育机构应与所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建立联勤联动机制,有可靠的应急通讯联络方式,并每年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13.2.3 托育机构每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完成后,应根据演练实际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对原有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13.3 火灾事故处置和善后
13.3.1 托育机构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拨打 119 报火警、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建筑内人员立即疏散,并实施火灾扑救。
13.3.2 托育机构发生火灾后,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划定的警戒线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13.3.3 不应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13.3.4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应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3.3.5 火灾事故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13.3.6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14 消防档案管理
14.1 托育机构应根据GB/T 40248 的规定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保存等要求。
14.2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b)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c) 消防档案的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d) 消防档案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并按年度进行分类归档。
14.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托育机构的基本概况;
b) 建筑投入使用的行政许可文件;
c) 消防组织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保育人员、安保人员等托育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d)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4.4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发的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文书及各类文件、通知等要求;
b)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维修保养的记录及委托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合同;
c)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d)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及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e)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参考文献
[1]GB/T 5907.1消防词汇第1部分:通用术语
[2]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GB 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4]GB 3518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5]GB/T 4448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
[6]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7]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8]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9]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10]GB 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11]GB 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12]JGJ 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13]XF/T 1245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14]XF/T 3005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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