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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商店餐饮旅馆等10类场所消防安全正负面清单发布
2025-05-27 09:32:10浏览量: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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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阳市消防安全

集中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发布

10类场所消防安全正负面清单

↓↓↓

1.教培机构消防安全正负面清单

2.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正负面清单

3.商场商店消防安全正负面清单

4.餐饮场所消防安全正负面清单

5.旅馆消防安全正负面清单

6.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正负面清单

7.网吧消防安全正负面清单

8.美容洗浴场所消防安全正负面清单

9.生产加工企业消防安全正负面清单

10.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正负面清单

一、教培机构

消防安全正面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培训场所的经营单位应落实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1.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2.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管理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消防控制室应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5.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6.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巡查,寄宿制学校夜间每2小时巡查1次。

7.开展每月防火检查,校外培训机构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

8.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保障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完好有效。

三、维护保养设施设备

9.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其时刻处于准工作状态。

10.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系统功能完好有效。

11.按规定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线路、管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12.使用燃气的部位设置相应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排油烟装置定期清洗,排油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

四、开展消防培训演练

13.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高校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14.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演练效果,不断修订完善预案。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他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校外培训新班开课前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托育机构要针对婴幼儿加强应急疏散演练。

1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五、防控火灾突出风险

16.严格进行场所内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17.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严格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使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必须为A级不燃材料。

18.加强外来人员作业活动管控,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包括局部改造、装修装饰、检维修作业等。

19.加强常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和储存管理,包括丁烷气罐、罐装喷雾剂、油漆及稀释剂、汽油酒精、聚氨酯发泡剂等。

20.加强厨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位管理,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21.加强燃油、燃气设备及其供油、供气管道的维护,燃料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均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

本正面清单未尽规定,还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做好落实。

教培机构消防安全负面清单

1.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2.严禁在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破坏防火分隔,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4.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5.严禁违规住人,学生宿舍严禁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托育机构等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

6.严禁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内堆放杂物。

7.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不得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的儿童游乐设施、室内装饰物等内部及表面。

8.严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场所内停放、充电。

9.严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10.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内使用、存储瓶装液化石油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二、医疗机构

消防安全正面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应落实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1.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2.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管理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消防控制室应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5.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6.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住院区及门诊区白天至少开展2次巡查,住院区及急诊区夜间至少开展2次巡查,其他场所每日至少开展1次巡查。

7.开展防火检查,每月至少组织1次。

8.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保障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完好。

三、维护保养设施设备

9.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其时刻处于准工作状态。

10.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系统功能完好有效。

11.按规定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线路、管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12.使用燃气的部位设置相应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排油烟装置定期清洗,排油烟道至少每两个月清洗1次,燃气管道及器具每年更换1次胶管。

四、开展消防培训演练

13.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应组织工程人员、每半年组织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开展1次培训。

14.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演练效果,不断修订完善预案。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他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1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五、防控火灾突出风险

16.行动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患者的病房设置在4层以下楼层,超过2层的病房内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面罩、应急照明设备、辅助逃生设施及使用说明。

17.严格进行场所内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18.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严格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使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必须为A级不燃材料。

19.加强外来人员作业活动管控,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包括局部改造、装修装饰、检维修作业等。

20.加强常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和储存管理,包括丁烷气罐、罐装喷雾剂、油漆及稀释剂、汽油酒精、聚氨酯发泡剂等。

21.加强厨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位管理,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22.加强燃油、燃气设备及其供油、供气管道的维护,燃料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均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

本正面清单未尽规定,还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落实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负面清单

1.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2.严禁在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破坏防火分隔,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4.严禁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5.严禁违规在药品库房内设置休息室、办公室,其值班室夜间不应留人住宿;病房楼内的公共部位不应放置床位和留置过夜。

6.严禁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内堆放杂物。

7.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

8.严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场所内停放、充电。

9.严禁违规动火作业。

10.严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11.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内使用、存储瓶装液化石油气,敞开式食品加工区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三、商场商店

消防安全正面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商场商店的经营单位应落实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1.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2.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管理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消防控制室应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5.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6.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业时间每2小时巡查1次,结合实际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7.开展防火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

8.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保障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完好。

三、维护保养设施设备

9.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其时刻处于准工作状态。

10.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系统功能完好有效。

11.按规定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线路、管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12.使用燃气的部位设置相应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排油烟装置定期清洗,排油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

四、开展消防培训演练

13.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全体员工落实定期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至少每半年一次。。

14.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演练效果,不断修订完善预案,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他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1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五、防控火灾突出风险

16.严格进行场所内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17.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严格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使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必须为A级不燃材料。

18.加强外来人员作业活动管控,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包括局部改造、装修装饰、检维修作业等。

19.加强常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和储存管理,包括丁烷气罐、罐装喷雾剂、油漆及稀释剂、汽油酒精、聚氨酯发泡剂等。

20.加强厨房、库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位管理,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厨房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采用电加热器具,闭餐后明确专人负责关气断火。

21.加强燃油、燃气设备及其供油、供气管道的维护,燃料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均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

22.商场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

23.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哨、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24.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活动现场应配齐消防设施,并有专人操作。活动前,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控制人数。

25.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本正面清单未尽规定,还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做好落实。

商场商店消防安全负面清单

1.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2.严禁在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破坏防火分隔,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4.严禁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5.严禁违规住人。

6.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

7.严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场所内停放、充电。

8.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9.严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10.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内使用、存储瓶装液化石油气。

11.严禁电气设备使用“三无”产品。电气开关、配电柜严禁安装在可燃构件上,配电柜附近不得堆放可燃物。

12.严禁违规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携带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

13.严禁在中庭设置固定摊位,放置可燃物。

14.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15.冷库、冷藏室保温材料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电气线路严禁穿越或直接敷设在保温材料上。仓库严禁违规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严禁使用高温照明灯具。

16.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严禁穿越仓库、办公室等功能性用房。

四、餐饮场所

消防安全正面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落实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1.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2.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管理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消防控制室应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5.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6.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业时间每2小时巡查1次,结合实际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7.开展防火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

8.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保障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完好。

三、维护保养设施设备

9.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其时刻处于准工作状态。

10.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系统功能完好有效。

11.按规定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线路、管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12.使用燃气的部位设置相应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排油烟装置定期清洗。排油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

四、开展消防培训演练

13.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全体员工落实定期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至少每年一次。

14.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演练效果,不断修订完善预案,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他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1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五、防控火灾突出风险

16.严格进行场所内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17.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严格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使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必须为A级不燃材料。

18.加强外来人员作业活动管控,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包括局部改造、装修装饰、检维修作业等。

19.加强常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和储存管理,包括丁烷气罐、罐装喷雾剂、油漆及稀释剂、汽油酒精、聚氨酯发泡剂、液化石油气钢瓶等。

20.加强厨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位管理,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闭餐后明确专人负责关气断火。

21.加强燃油、燃气设备及其供油、供气管道的维护,燃料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均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炉火、烟道等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本正面清单未尽规定,还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做好落实。

餐饮场所消防安全负面清单

1.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2.严禁在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破坏防火分隔,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4.严禁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5.严禁违规住人。

6.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

7.严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场所内停放、充电。

8.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9.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内使用、存储瓶装液化石油气。

10.严禁电气设备使用“三无”产品。电气开关、配电柜不得安装在可燃构件上,配电柜附近不得堆放可燃物。

11.严禁违规使用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醇基液体燃料。

五、旅馆

消防安全正面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旅馆的经营单位应落实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1.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2.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管理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消防控制室应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5.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6.开展24小时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时巡查1次,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开展防火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

8.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保障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好。

三、维护保养设施设备

9.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其时刻处于准工作状态。

10.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系统功能完好有效。

11.按规定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线路、管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12.使用燃气的部位设置相应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排油烟装置定期清洗。排油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

四、开展消防培训演练

13.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全体员工落实定期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

14.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演练效果,不断修订完善预案。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他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1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五、防控火灾突出风险

16.严格进行场所内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17.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严格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使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必须为A级不燃材料。

18.加强外来人员作业活动管控,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包括局部改造、装修装饰、检维修作业等。

19.加强常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和储存管理,包括丁烷气罐、罐装喷雾剂、油漆及稀释剂、汽油酒精、聚氨酯发泡剂等。

20.加强厨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位管理,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21.加强燃油、燃气设备及其供油、供气管道的维护,燃料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均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

22.前台和大厅配置对讲机、喊话器、扩音器、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23.高层宾馆的客房内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

24.客房内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

25.客房层按照有关建筑消防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逃生器材,并有明显的标志。

本正面清单未尽规定,还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做好落实。

旅馆消防安全负面清单

1.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2.严禁在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破坏防火分隔,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4.严禁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5.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

6.严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场所内停放、充电。

7.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8.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内违规使用、存储瓶装液化石油气。

9.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10.严禁在客房、餐厅内存放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11.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内严禁被占用或堆放杂物。

六、歌舞娱乐场所

消防安全正面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单位应落实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1.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2.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管理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消防控制室应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5.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6.营业期间,组织日常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时巡查1次,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业期间和营业结束后,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遗留火种,关闭电源、气源。

7.至少每月开展1次防火检查。

8.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保障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好。

9.放映厅、包房内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三、维护保养设施设备

10.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其时刻处于准工作状态。

11.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系统功能完好有效。

12.按规定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线路、管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13.使用燃气的部位设置相应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排油烟装置定期清洗,排油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

四、开展消防培训演练

14.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15.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演练效果,不断修订完善预案。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他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1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五、防控火灾突出风险

17.严格进行场所内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18.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严格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使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必须为A级不燃材料。

19.加强外来人员作业活动管控,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包括局部改造、装修装饰、检维修作业等。

20.加强常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和储存管理,包括丁烷气罐、罐装喷雾剂、油漆及稀释剂、汽油酒精、聚氨酯发泡剂等。

21.加强厨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位管理,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22.加强燃油、燃气设备及其供油、供气管道的维护,应采用金属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

23.加强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用火管理,采用电加热器具。

本正面清单未尽规定,还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做好落实。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负面清单

1.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2.严禁在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破坏防火分隔,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4.严禁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5.严禁违规住人。

6.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

7.严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场所内停放、充电。

8.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9.严禁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严禁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各类烟花。

10.严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11.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内使用、存储瓶装液化石油气。

12.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13.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和存放在场所内。

14.严禁在营业时超过额定人数。

七、网吧

消防安全正面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网吧的经营单位应落实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1.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2.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管理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消防控制室应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5.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6.营业期间,组织日常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时巡查1次,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业期间和营业结束后,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遗留火种,关闭电源。

7.开展防火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

8.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保障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完好。

三、维护保养设施设备

9.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其时刻处于准工作状态。

10.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系统功能完好有效。

11.按规定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线路、管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12.使用燃气的部位设置相应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排油烟装置定期清洗,排油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

四、开展消防培训演练

13.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14.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演练效果,不断修订完善预案。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他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1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五、防控火灾突出风险

16.严格进行场所内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17.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严格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使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必须为A级不燃材料。

18.加强外来人员作业活动管控,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包括局部改造、装修装饰、检维修作业等。

19.加强常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和储存管理,包括丁烷气罐、罐装喷雾剂、油漆及稀释剂、汽油酒精、聚氨酯发泡剂等。

20.加强厨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位管理,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21.加强燃油、燃气设备及其供油、供气管道的维护,应采用金属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

本正面清单未尽规定,还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做好落实。

网吧消防安全负面清单

1.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2.严禁在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破坏防火分隔,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4.严禁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5.严禁违规住人。

6.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

7.严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场所内停放、充电。

8.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严禁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9.严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10.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内使用、存储瓶装液化石油气。

11.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网吧。

12.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3.严禁在营业时超过额定人数。

八、美容洗浴场所

消防安全正面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美容洗浴场所的经营单位应落实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1.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2.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管理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消防控制室应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5.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6.营业期间,组织日常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时巡查1次,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业期间和营业结束后,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遗留火种,关闭电源。

7.至少每月开展1次防火检查。

8.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保障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完好。

9.放映厅、包房内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三、维护保养设施设备

10.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其时刻处于准工作状态。

11.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系统功能完好有效。

12.按规定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线路、管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13.使用燃气的部位设置相应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排油烟装置定期清洗,排油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

四、开展消防培训演练

14.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15.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演练效果,不断修订完善预案。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他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1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五、防控火灾突出风险

17.严格进行场所内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18.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严格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使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必须为A级不燃材料。

19.加强外来人员作业活动管控,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包括局部改造、装修装饰、检维修作业等。

20.加强常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和储存管理,包括丁烷气罐、罐装喷雾剂、油漆及稀释剂、汽油酒精、聚氨酯发泡剂等。

21.加强厨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位管理,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22.加强燃油、燃气设备及其供油、供气管道的维护,应采用金属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

23.加强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用火管理,采用电加热器具。

本正面清单未尽规定,还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做好落实。

美容洗浴场所消防安全负面清单

1.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2.严禁在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破坏防火分隔,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4.严禁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5.严禁违规住人。

6.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

7.严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场所内停放、充电。

8.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9.严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10.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内使用、存储瓶装液化石油气,敞开式食品加工区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11.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美容洗浴场所。

12.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和存放在场所内。

13.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14.严禁在营业时超过额定人数。

九、生产加工企业

消防安全正面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加工企业应落实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1.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2.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管理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消防控制室应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5.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6.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每日开展,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仓库严格落实夜间值班、巡逻制度。

7.开展防火检查,每月至少组织1次。

8.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保障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完好。

三、维护保养设施设备

9.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其时刻处于准工作状态。

10.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系统功能完好有效。

11.按规定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线路、管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12.使用燃气的部位设置相应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排油烟装置定期清洗,排油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

四、开展消防培训演练

13.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14.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演练效果,不断修订完善预案。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他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1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五、防控火灾突出风险

16.严格进行场所内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17.厂房、库房内设置办公室等辅助用房时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丙类厂房和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按规定设置独立安全出口。

18.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按火灾危险性分类集中存放。

19.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严格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使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必须为A级不燃材料。

20.加强外来人员作业活动管控,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包括局部改造、装修装饰、维修作业等。

21.加强常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和储存管理,包括丁烷气罐、罐装喷雾剂、油漆及稀释剂、汽油酒精、聚氨酯发泡剂等。

22.加强厨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位管理,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23.加强燃油、燃气设备及其供油、供气管道的维护,燃料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均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

本正面清单未尽规定,还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做好落实。

生产加工企业消防安全负面清单

1.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2.严禁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破坏防火分隔,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4.严禁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5.严禁在厂房、库房内设置员工宿舍。

6.严禁擅自改变厂房、仓库的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分隔租赁厂房、仓库。

7.严禁利用居民住宅私自改建生产加工车间、库房。

8.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在库房内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9.严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充电。

10.严禁在库房内使用明火。

11.严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12.严禁在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堆放物品。

13.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容量不应大于5立方米;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其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机电设备周围0.5米范围内不得放置可燃物。

十、养老机构

消防安全正面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养老机构的经营单位应落实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1.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2.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管理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消防控制室应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5.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6.组织日常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2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1次;夜间至少每2小时巡查1次。

7.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

8.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保障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完好。

三、维护保养设施设备

9.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其时刻处于准工作状态。

10.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系统功能完好有效。

11.按规定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线路、管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12.使用燃气的部位设置相应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

四、开展消防培训演练

13.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14.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演练效果,不断修订完善预案。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他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1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五、防控火灾突出风险

16.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应依法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养老机构或施工单位指定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作业前、作业后及时清理相关可燃物。

17.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严格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使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必须为A级不燃材料。

18.加强外来人员作业活动管控,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包括局部改造、装修装饰、检维修作业等。

19.加强常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和储存管理,包括丁烷气罐、罐装喷雾剂、油漆及稀释剂、汽油酒精、聚氨酯发泡剂等。

20.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21.加强燃油、燃气设备及其供油、供气管道的维护,应采用金属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

22.加强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用火管理,采用电加热器具。

23.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24.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需使用明火时,有专人看护。

25.定期维护检查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医疗设备,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6.通过张贴标语海报、发放消防刊物、播放火灾案例视频、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面向入住老年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本正面清单未尽规定,还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做好落实。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负面清单

1.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2.严禁在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破坏防火分隔,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4.严禁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5.严禁违规住人。

6.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

7.严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

8.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9.严禁在室内活动区域、廊道吸烟、烧香,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10.严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11.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内使用、存储瓶装液化石油气,敞开式食品加工区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12.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三无”电气产品。

13.严禁使用可燃物覆盖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

来源:沈阳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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