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中一处独特的立法表达: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这个“可以”怎么理解,在很多人的心目中还是有不同看法的。
实际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这里的规定——指的主要就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里面设专章对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进行了若干规定。
可见,至少在120号令未废止前,我们有相当的理由认为,由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则,公安派出所依法应当要按照120号令规定的办法开展有关工作。
如果认为消防改制之后,最新修正的消防法所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中的规定,必须也得是法律修正之后由公安部出台的新规定,那么,结论又会发生变化。
从历史来看,在2008、2019和2021三个消防法版本中,对公安派出所来说,一直沿用的是“可以”。在2008年消防法中是很好理解的,毕竟都是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总则里说的很清楚,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嘛,将该等职权内部分配一下。然而在2018年改革转制后,尽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18)中明确将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划给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全国人大在此情形下,仍然在2019消防法和2021消防法中沿用“可以”的立法表达,那一定是有原因的。绝不会是无缘无故的,也不会是全国人大的疏忽。
那么,在公安部已经将其消防管理职责划走之后,为什么还要用“可以”呢?
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在改革转制后两次修正消防法,在原法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基础上,仍然沿用原规定主要是考虑了公安派出所负责的消防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基础,并且长期以来形成了较为完整和成熟的监督管理体系。在此情形下,进而通过立法表达,将“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这一项法定职权授予公安派出所。
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这里的“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授权条款,并不受国务院机构改革导致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规范的约束。具体来说,就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职责来说,并不适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看一般来说,职责划转后,即便有关法律规定未修改,也要调整适用并由承继的行政机关承担。但是,由于消防法作了独特的立法表达,即便因机构改革职责全部划转了,但是通过立法又再次授权了。
换言之,从上述关于立法表达沿用“可以”的分析来看,有理由认为,对“可以”的理解,并不应局限于“可以”二字在日常用语规范体系中模棱两可的特定含义,即应当按如前所说的,将其理解为是一种基于现实考虑和治理需要的明确授权条款。
这也就意味着,虽然这一职权是“附条件”的(条件即是国务院公安部门作出的规定),但从立法原意上来看,公安部依法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来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职责,而不是相反。当然,前面说了,120号令没废止,现在还用它即可。
那么,假如说公安部后面作出新的规定,明确说派出所不再承担消防工作职责,怎么办呢?我相信,公安部不会这么干。
因为如果这样做了,那全国人大的这条规定是不是不仅形同虚设了,而且也违背了立法者沿用“可以”一词背后的现实考量了呢?这其中的道理,其实一点不难理解——立法中说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制定,这里的“具体办法”,难不成还包括一个“不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吗?
来源:安全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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