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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2024-11-07 11:13:17浏览量: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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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消防〔2024〕20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新建社区和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建设,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编制了《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

附件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建设技术指南

(试行)

为规范我市新建社区和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技术指南。

1 术语

1.1电动自行车

以车载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1.2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

为电动自行车提供集中充电、换电服务的场所,常设置于露天、车棚、架空层和地下车库等。

2 通用要求

各类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均应满足以下要求:

2.1不应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灭火救援、影响消防设施使用。

2.2不应与儿童活动、老年人照料场所贴邻;不应在场所内敷设易燃、可燃液体管道或燃气管道;应远离积水、高温、剧烈震动和易燃易爆物质(或场所)。

2.3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合理设置疏散、报警、灭火、通风、排烟等设施。

2.4应设置管理责任公示牌、安全警示标识和操作指南。

2.5充电车位应分组布置,露天和车棚内每组充电车位不应超过30个,架空层和地下车库内每组充电车位不应超过20个。各组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2m,不足2m时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材料分隔。

2.6充电柜、换电柜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小于2m,不宜设置在架空层,不应设置在地下停车库内。

2.7位于市政消火栓或小区室外消火栓150m保护半径内的,可不再增设室外消火栓。

3 露天充换电场所

露天充换电场所除满足本指南的通用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1距建筑外墙、建筑安全出口、生化池及其他易燃易爆气体排气口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m。当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墙体外保温系统为不燃材料,且距地面6m范围内的墙面无门、窗、洞口时,可贴邻设置。

3.2周围不应设置封闭式围挡设施。

3.3可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

4 车棚充换电场所

车棚充换电场所除满足本指南的通用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4.1车棚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与建筑贴邻时,贴邻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出车棚6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车棚内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2车棚周围不应设置封闭式围挡设施,周围的开口面积应大于其总面积的50%,并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

4.3车棚内应设置疏散照明,宜设置具备火灾自动报警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

4.4车棚的抗风和结构稳定性应满足要求,其承重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5 架空层充换电场所

架空层充换电场所除满足本指南的通用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5.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与建筑其他区域完全隔开,建筑门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不应经由充换电场所至室外。

5.2充电车位大于200个时,其供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各出入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3墙面、顶棚、地面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5.4应设置带消防软管卷盘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并符合现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5.5应按中危险I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符合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所属区域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参照该规范的相关规定设置局部应用系统。

5.6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所属区域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5.7应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符合现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的规定。

5.8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规定。

5.9应设置具备火灾自动报警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

6 地下车库充换电场所

不宜采用地下车库充换电场所;确需采用时,除满足本指南的通用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6.1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形成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完全隔开。

6.2防火单元不应影响地下车库的安全疏散,单元内任一点至所在防火分区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6.3墙面、顶棚、地面等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6.4应设置带消防软管卷盘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并符合现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6.5应按中危险II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符合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6.6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6.7应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符合现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的规定。

6.8防火单元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0067的规定。

6.9防火单元应设置具备火灾自动报警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

7 其他情形的充换电场所

7.1其他情形的充换电场所应满足本指南的通用要求。

7.2地上的室内充换电场所参照地下车库充换电场所的规定执行,并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7.3除地下车库充换电场所外,不应采用其他形式的地下充换电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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