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24年3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2024年第9号公告,决定对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管理,自2025年7月1日起,列入CCC认证目录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应当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根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和2024年第12号、第20号公告要求,我中心于近期组织编制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报警产品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CCCF-CCC-II(C/0))(详见附件),经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我中心开始受理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的CCC认证委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生产企业应结合自身产能设计规划,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报警产品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附件5《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尽快完善有关资源配备、产品设计、工艺设备、采购及出厂(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能力、产品一致性控制等重点工作,全面开展与CCC认证规则、细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符合性的自查验证,确保委托认证产品始终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报警产品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CCCF-CCC-II(C/0))和认证依据标准的有关要求。
二、自2024年11月1日起,各分包CCC指定检验机构可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报警产品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CCCF-CCC-II(C/0))和认证依据标准的有关要求,开展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的型式试验工作。
三、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初始认证企业,自2024年11月1日起,可通过“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向我中心提交“初始认证委托”,我中心将安排检查组开展全体系工厂现场检查。
四、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第9号公告第四条“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在认证风险可控、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信已有合格评定结果,减轻企业负担,便利企业获证”的要求,对于2024年10月1日前已完成受理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自愿性产品认证型式试验工作,各分包检验机构应尽快完成检验,出具可被CCC认证采信的型式试验报告或主动与委托方协商调整检测服务合同。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我中心通报。
五、对于获得我中心颁发的有效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自愿性认证证书的企业,可通过“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向我中心提交初始或扩大认证委托。我中心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第9号公告第四条的相关要求,积极采信已有合格评定结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对于分类管理为A类、B类的认证企业,我中心将安排检查组结合监督开展扩大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CCC证书。
2、对于分类管理为C类的认证企业,我中心将安排检查组开展全体系工厂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CCC证书。
3、对于分类管理为D类的认证企业,我中心将安排检查组开展全体系工厂检查,并在检查通过后每类产品中抽取一个典型型号开展监督检验。符合要求的,颁发CCC证书。
4、对于认证过程中发生企业分类管理级别调整的,我中心及相关指定检验机构应重新评估对认证工作程序的影响,原则上按照认证风险最低的认证程序执行。
六、对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自愿性认证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的企业,应在证书恢复后再向我中心提交CCC认证委托或在整改完成后直接向我中心提交新产品CCC认证委托。
七、我中心将在企业获得CCC证书的同时注销对应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逾期仍未获得CCC证书的,我中心将于2025年6月30日统一注销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八、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依据有效证书所列认证规则版本进行。
九、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中心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张文健:010-87898173,18811397870;
翁亮亮:010-87898165,13810657280。
特此通知。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火灾报警产品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CCCF-CCC-II(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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