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9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向社会公开征求《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意见。
现行有效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是1996年由国家统计局、公安部、原劳动部共同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消防法规。1996年,我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还没有消防法律,所以制定依据中仅提到消防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10月1日实施,2008年、2019年、2021年经三次修订或修正,因此,草案的法律依据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还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现行《火灾统计管理规定》规定了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都要列入火灾统计范围。修订草案明确了下列特殊情形的燃烧不列入本规定火灾统计的范围:(一)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身或者碰撞对象的燃烧;(二)铁路,城市轨道列车因脱轨、相撞、翻坠等导致本身或者碰撞对象的燃烧;(三)水上船舶因碰撞、触礁、触碰等导致本身或者碰撞对象的燃烧;(四)民用航空器因碰撞、坠落等导致本身或者碰撞对象的燃烧;(五)民用爆炸品的爆炸或者武器弹药造成的燃烧。
这将有利于解决交通工具因碰撞燃烧后由谁调查的问题。
火灾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火灾等级不同,意味着组织调查火灾的政府层级不同,也会对后续的火灾调查处理有影响。修订草案调整了火灾事故等级的标准,如调整了直接财产损失的金额,并且明确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在火灾现场扑救过程中导致的伤亡不计入火灾事故等级统计范围,仅作为火灾伤亡总人数另行统计”。
还有,现行《火灾统计管理规定》规定的是火灾发生后七天内死亡的人员都作为火灾亡人数统计,修改为“火灾死亡(含失踪)以火灾发生后三十日为限,火灾造成的重伤和轻伤均应当纳入统计范围”;确定了“户”的概念,如合租、群租、或者因家庭关系共同居住一处住所的计为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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