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一众消防员的电话,在5月中旬,其所在的专职消防队被政府公开招标卖给了民营企业,因担心买方会将他们辞退,便向我咨询接下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经查阅消防员提供资料得知,2018年,某地经开区设立了专职消防站,编办批复,该站为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6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看到此处,心里一沉,因为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政策,事业编人员与劳动者有着明显区别,若聘用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关系,不会获得经济补偿金。为此,便要求消防员出示聘用合同。
合同传过来了,打开一看竟然是《劳动合同书》。
很幸运,这些消防员虽然顶着事业编的名号,但与经开区管委会签之间却是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向消防员支付经济补偿。
接着,有的消防员反映与管委会签订过3次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回答: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具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尚难预料的是,卖方会不会继续保留这些消防员的劳动关系,买方会不会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理由,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咨询结束,内心不禁感慨,除了22万人左右的国家队主力军之外,全国还有大量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经费来源、用工形式等各有差别,专职队消防员尽管在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职业荣誉等方面,远不能与国家队主力军相提并论,但同样承担着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任务,主办单位以及消防救援机构要尽量多给予关注尊重。
对于卖出消防队一事,我是理解的。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设立维持一个专职消防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收入少了,的确难以继续运行,其实只要能够让消防队继续发挥保当地一方平安的作用,充分保障消防员的合法权益,谁当老板又有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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