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省消防救援总队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省政府规章编制有关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xfzd_fhjdc@gd.gov.cn。
2.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83号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邮编:51064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
附件:《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5月8日
第十九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估管理】
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定期检测、评估消防设施并进行维护保养。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能力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评估以及维护保养,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点击查看规定全文:《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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