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5.3.2条(强制性条文)相关规定,灭火器出厂达到一定年限(见下表)需要送修,只要达到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
然而,随着《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将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一大批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没错,其中就包括《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3.2条。
但是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10.0.7 规定: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注:虽然原规范关于灭火器维修的年限取消了强制性规范要求,但仍会结合本规范的相关强制性条文进行执行?)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也留灭火器的报废规定:
10.0.8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 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9 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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