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店铺起了火
34户邻居跟着遭殃
一共损失了600多万!
近日,广西河池的李某良
因失火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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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21年9月12日
广西河池天峨县
一自建房商铺内突发火灾
消防员到场时,火势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通过外墙和竖井向建筑上下蔓延。消防员立即同时组织搜救和灭火,被困群众全部被安全疏散,火灾被扑灭。
据了解,起火建筑为9层民房,共有36套房屋,起火点为二层仓库货架区域,起火原因认定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附近可燃物。
经调查发现,事故责任人李某良于2017年承租了起火建筑部分区域作为商铺使用,经营过程中,在人员密集的居民区设置储存易燃可燃物的仓库,且未定期对仓库电路进行安全检查,未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当天,仓库内发生火灾后,没有相应消防措施应对,致使大火蔓延,烧毁同栋楼及邻楼的住户、租户等34户人家的房屋及生产、生活物资。经评估,本次火灾的直接经济损失达618.1981万元。
近日,天峨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良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房屋损失和室内物品损失进行赔偿。
消防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消防提示
经营性自建房户主或经营户
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定期检修电气设备及线路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用于生产、经营、存储的自建房
居住区域要与经营部分做防火分隔
防患于未"燃"
对自己及他人的
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来源:中国消防救援
原标题:判刑5年!34户受灾,损失超600万…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8Ao4R0MT38iU0y4Pp9hA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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