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页] 欢迎来到消防百事通 消防产品  |  APP下载  |  消防工程群  |   手机站    公众号
  • 资讯
  • 问答
  • 文库
0 我要加群
我要投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有效使用期限与寿命
2024-12-10 10:41:45浏览量:1117
[加微信:fire114119,邀请你加入消防百事通交流群!]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有效使用期限

出厂合格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消防验收的,其有效使用期限为2年该期限后,执行本文件定期维护维修规定且功能符合要求的可继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并采取报废处置等措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的报废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产品应报废:

a)在运输、安装、使用、维修维护等过程中,因撞击、火烧、泡水(含进水)导致产品基本功能丧失,经生产企业确认,即使进行修复,也无法恢复出厂状态的;

b)感烟类火灾探测器不能标定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且在GB 4715规定的SH1和SH2试验火结束前未响应;感温类火灾探测器在环境温度达到GB 4716规定的该类型探测器响应时间上限值或动作温度上限值时未响应;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火灾灵敏度不符合GB 15631的要求;

c)设计寿命到期的产品,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不宜超过12年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光纤产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寿命不宜超过5年

备用电池使用年限

D.3.3备用电源功能检查

每年应对备用电源供电情况下持续工作时间进行至少一次测试,测试方案应符合GB 4717中电源功能试验、GB 16806中的备电工作的规定。如果电池持续时间无法满足要求,应及时更换备用电源。备用电源采用锂电池或者铅酸电池超过5年,应强制进行更换。

依据:团标T/CPQS XF009-20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维护维修及相关服务要求》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消防百事通系信息发布平台,消防百事通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0
条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评论
评论

联系方式 | 加入消防百事通 | 关于消防百事通 | 网站地图

消防知识、消防器材、消防技术、消防法规的学习交流中心 --消防百事通--一起来关注 www.fire114.cn

© 2021 消防百事通 苏ICP备19006513号-1

苏公网安备 32099502000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