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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被罚37000元!只因这5点→
2024-11-20 11:14:29浏览量: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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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被罚款人民币37000元

案件回顾

8月7日

消防监督员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

发现该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单位

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隐患

↓↓↓

1、未按规定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2、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

3、未设立技术负责人;

4、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5、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10月16日,沙洋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和《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该单位合并执行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第三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湖北消防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OycK-sHXK6ZHvYTYCxn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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