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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违反强条验收不通过!被发律师函,损失金额达15亿
2023-04-27 10:21:21浏览量: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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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一小区楼盘在消防验收时,被消防验收部门以消防电梯前室短边尺寸小于2.4m,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关规定,拒绝为该小区办理验收,于是小区的开发商发律师函起诉设计单位,据称损失金额将达15亿!

以下为网传的律师函内容摘要:

“致:**设计有限公司:

2023年3月9日消防验收部门以专家提出项目连廊户型的消防电梯前室短边尺寸小于2.4m,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以下简称18版规范)第73.5条2款的规定为由拒绝为****小区办理验收。事情发生后,**置业第一时间联系了贵公司和施工图审查公司予以协调解决。但事情过去至今已40天有余,仍未有任何实质进展。

项目连廊户型的消防电梯前室短边尺寸小于2.4m,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以下简称18版规范)第73.5条2款的规定导致消防无法验收的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主要责任在于贵司,次要责任在于施工图审查公司。

前述问题未解决可能带来的后果:**置业现已销售房屋1000余户,销售房款共计约15亿左右,尚有600余户还未对外出售,房款规模共计约5亿左右;按照**置业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房屋逾期在90天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每天;房屋逾期在90天外的,购房主可以选择退房,并要求**置业按照购房款10%赔偿违约金。值此房地产市场低迷之际,由于贵司与施工图审查公司的过错,**小区项目恐成为**市第一个开启退房先河的项目,届时损失粗略估计,恐在15亿左右,影响之大,后果之严重,请贵司一定予以重视,并妥善予以解决。”

根据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的第14.2.3条: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第14.2.3条: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如果没在专用合同条款里写明损失赔偿金的上限,法院是支持建设单位按全额损失索赔的。

设计院赔不起,就破产、以设计院的资产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2.2.8 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该通道与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1.8条的规定;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3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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